拓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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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行政学院           蒲   实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郭晓鸣

  现阶段,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个关键举措。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构成来看,主要集中在土地流转方面。进一步增加土地流转收益,必须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应赋予农业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让其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更好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依法保护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所需的各项权利,能使其形成稳定的经营预期,从而使土地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利用。不仅如此,放活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有利于农村土地保值增值,并促进农村土地等各类产权与金融资本实现有效对接,可以对农民财富积累产生乘数效应,较快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建立健全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还需要创造良好外部条件。一是着力培育和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以更开阔的视野培育农业经营主体,鼓励种养大户、龙头企业、返乡农民工、大学生等开展农业经营。这样,可以增加对土地等农村资源的市场需求,有效激活农村资产、资源和生产要素,促进城乡要素双向自由流动,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良好条件。二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一些区位条件和发展基础较差的区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困难,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各种惠农政策吸引龙头企业入驻。三是搭乘新型城镇化的快车。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会催生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商业物流等需求,这些都会增加对农村土地等资产和资源的需求,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机会和条件。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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