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权益维护困境——由一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想到的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刘 磊 字号:【

  春节期间,笔者记录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对集体资产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和现实问题产生了一些思考。

  事件源于七年前的一纸承包经营合同。2010年,芦里自然村村民刘某从村里承包了4亩鱼塘,并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明确规定: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期内池塘面积只许扩大,不能缩小;承包期满后同等条件优先续包等。2014年,刘某在未经村组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将池塘填平并盖房。村里上访至乡镇国土所,国土所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允许其保留1座地基,并将多建的地基拆除。2015年,刘某在已建好一栋房屋的基础上,又为其叔叔家建起2座地基。经过村里反复上访,在其所属行政村村委会和乡政府的介入下,芦里自然村与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允许其通过货币补偿等方式在其填平地块上占用2块宅基地兴建住房,其余地块由村里统一规划安排。2016年底,刘某违反协议规定占用地块盖房,与村里爆发激烈冲突,发生流血事件。

  上述纠纷案例可以从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反映当前农民在集体资产权益维护方面面临的一些问题。一是权利意识强烈但主体不明。从整个纠纷事件来看,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具备强烈的产权意识,“这是大队的,队里每个人都有份,我也有份!”为了维护权益,他们积极参与相关问题的协商。但是,权利的主体却并不清晰。本案例涉及的池塘属于原芦里生产队(现芦里自然村)所有,根据《物权法》第六十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其应由芦里自然村这一集体经济组织履行相应发包程序。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组织实体和法人地位,在其涉及的相关合同上,均是由村民代表签字,且当产生纠纷时,缺乏相应的应诉主体。二是法律执行困难导致矛盾逐步升级。当法律规定遭遇农村基层实际时,往往很难落地。就如本案例中,当当事人形成了既定的事实占有以后,法律执行的行政成本就会陡然增加,相关部门也因此不愿深入介入。因此,矛盾不断积累加剧。当法律与道德都无力进行约束时,村民只能被迫采用传统的斗争手段,流血冲突也就难以避免。三是警惕少数人侵犯多数人的权利。在目前模糊的产权制度安排下,“集体的便宜不占白不占”,农村存在少数人试图通过形成事实占有或者无理取闹等方式来侵害集体资产权益的行为,容易产生好人吃亏、坏人占便宜的不良风向,要引起足够警惕。

  (作者单位:农业部经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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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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