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本刊评论员 字号:【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明确了今后农业农村工作的主线。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键在人。近年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逐渐成为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力量。截至2015年底,全国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达到356.6万户,家庭农场87万家,合作社153.1万家,龙头企业12.9万家。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组织化程度高,市场经营能力强,要充分发挥各类主体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保障粮食安全中的支柱作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必须确保粮食生产能力不降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业比较效益下降,农业老龄化、兼业化日渐严重,部分地方甚至出现了撂荒现象。这种情况下,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通过流转土地开展粮食规模经营,成为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力量。更为引人注目的是,许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不流转土地的情况下为一家一户提供土地托管服务,为在人多地少的国情下发展粮食生产、实现规模效益探索出了新的路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在保障粮食安全中的支柱作用将更加突出。

  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带动作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先要把农业结构调好调顺调优。实践中,农业结构怎么调、往哪个方向调、怎样调才能取得更好效益,需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面对瞬息万变、错综复杂的市场信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难以准确把握市场变化,也难以对产业结构进行迅速有效调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化程度高,收集市场信息能力强,能够及时根据市场需求,组织和带动农民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进一步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和农业生产的市场竞争能力。

  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推行绿色生产中的示范作用。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要求。从生态形势看,我国资源、环境两道“紧箍咒”对农业生产的硬约束越来越明显,再也不能靠拼农资投入、拼资源消耗来发展农业;从消费需求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一家一户小规模农户生产目的多以满足自我需求为主,生产方式多是长期沿袭的种养习惯,生产主体多是年龄偏大的在家农民,很难有动力和能力去探索绿色生产方式、提高农产品品质。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追求农业利润为导向的市场主体,他们对市场需求的反应更主动更敏锐,也更有能力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方式、提升产品品质。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兴起,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生产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也带动了农业标准化水平的全面提升。为了更好推动绿色发展,应大力发挥好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通过他们的示范推广和组织带动,帮助广大农户走上绿色生产之路。

  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产业融合发展中的主导作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业农村新动能的重要内容。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归根结底要解决比较效益不高、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横向上要求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在纵向上要求延伸农业产业链条,还要将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引入农业,培育农业新型业态,其核心指向都是提高农业产业效益、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实现以上任务,更需重视新型经营主体的作用,因为产业融合发展涉及面广,复杂性强,只有不断提高新型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才能让更多的普通农户更好分享三次产业融合发展的成果。

  充分发挥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带动作用,需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当前,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着发展水平不高、带动能力不强、资金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各级政府应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薄弱环节,加快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加大服务引导力度,促进新型主体融合发展,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有力的支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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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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