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很快,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成为必需。这时,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就出现了冲突:生产资料功能要求流转,而社会保障功能则要求稳定。如何协调处理好这两种功能,就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土地的三权分置,提供了一种很好的解决方案。
集体所有权。有两方面重大意义。一是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这是社会制度要求;二是更好地进行用途管制,保护土地,不让土地被滥用或转为非农地。在我国,如果实行私有制,则农村土地用途管制会很难,会出大问题。就像很多城市小区中的私搭乱建,一旦失控,法不责众,后果就不可收拾。另外,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征用,也将变得更为困难。
农户承包权。这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的体现,为农户提供托底性的社会保障。农户承包权,应该永久不变。只要农户没有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就不能被以任何方式剥夺承包权。否则,就会出现土地兼并,出现拉美国家的城市贫民窟和社会动荡问题。
经营权。这是承包权的价值体现。获得承包权的农户,具有初始经营权。行使这项经营权,可以自己种地,获得经营收入;也可以转让出去,获得地租收入,同时保留承包权,即保留收回经营权的权利。把经营权与承包权拆分开来,更有利于打消农户转出经营权的疑虑,更有利于那些真心想做大做强农业的人,取得更多的经营土地,推动农业现代化。
简言之,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业经营权三权分置,可以更好地协调、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农户利益和农业产业发展。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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