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质上,成员集体所有类似于总有。总有是欧洲日耳曼固有法上特有的制度,是物属于团体共同所有的形态。具体来说,总有是指将所有权的内容,依团体内部的规约,加以分割,其管理、处分等支配的权能属于团体,而使用、收益等利用的权能,则分属于其成员。 我国的成员集体所有与总有具有诸多类似之处,具体表现为 : 第一,农民作为成员和集体共同对集体财产享有所有权,这与总有相似。在总有之下,团体和成员都享有所有权,要实现对所有权的质的分割。第二,集体财产的管理和处分需要得到农民全体的同意,或者通过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在总有之下,标的物的管理和处分,也必须得到全体成员的同意,或者基于团体的规约,或者通过多数表决来决定。第三,农民作为成员享有的权利是以其身份为基础的。在总有之下,团体成员的使用收益权也与其成员的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因其身份的得丧而得丧。第四,农民对集体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潜在份,不能请求分割。在总有之下,成员对总有财产的应有份额不具体划分,是潜在份,不能要求分割、继承或转让。
(来源:《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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