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土地承包仲裁在化解农村土地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仲裁管理工作不规范,影响了仲裁作用的发挥,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不到位、不规范现象依然存在
仲裁机构不健全。有的地方没有按规定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有的名义上设立了仲裁机构,实际上既没有配备相应的仲裁人员,也没有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更没有开展工作。
仲裁委员会设立不符合要求。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通过任命形式由本级政府行政领导兼任,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没有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或少于成员的1/2;有的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是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应由仲裁委主任处理的工作,责权不明;个别仲裁员的能力素质不高,有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程序性工作运行不规范。在仲裁庭的组成上,有的未经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有的没有执行由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程序,而是全部指定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人员承担仲裁任务;有的不是按申请条件审查办理,而是行政部门领导依据信访情况,要求仲裁机构办理;在回避的问题上,在开庭前未示明,记录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公信力。
仲裁裁决书表述不规范。有的裁决书只裁决被申请人返还亩数,而对返还土地的四至等信息表述不清,甚至没有表述,造成法院在执行时无法操作。
仲裁执行申请不符合规定。有的仲裁由于当事人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能申请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此类裁决即使得不到执行,也不能申请法院执行。
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建议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权责明确。一是建立健全仲裁机构。重点是依法设立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仲裁员,开展仲裁活动。二是建立健全调解仲裁员培训上岗制度。仲裁员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以不断提高仲裁员的素质能力水平。三是要建立健全仲裁机构管理运行考核办法。制定仲裁机构考核管理规定,将仲裁工作纳入农经乃至整个农业农村工作范围进行考核,对工作落后的取消评奖、评优,直至追究问责。四是可依据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但仲裁委员会主任不应通过任命由行政领导兼任。
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仲裁执行。加强农业主管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对影响仲裁执行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建立联席会议等形式,优化法院与仲裁、调解活动的衔接,形成顺畅对接的解决纠纷的合力。
加强顶层设计,促进有法可依。一是要以法律文件形式明确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执行人不是适格的申请执行人。二是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以例举的形式作出详细说明,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解决等救济途径。三是明确进入执行程序审查的规范和要求。四是对错误的仲裁裁决书,法律没有授予法院撤销的权利,制定司法解释要明确当事人对一个生效的错误仲裁的救济渠道。
(作者单位: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丰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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