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意义重大。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为破解登记瓶颈,山东省滕州市今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试点推行“一证一照”登记注册办法。
一、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注册认可度不高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由主管部门登记。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也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制度还没配套,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在社会上的认可度还不高,影响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工商部门尚没有明确的登记注册依据。目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登记。但,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成员共同出资成立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是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身上,二者有所不同;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没有严格限制,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社区性,只有内部成员才有资格,外部人员不行。
(二)由经管部门颁发组织登记证书尚缺乏认可体系的支撑。按照中央文件精神,现阶段可由县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但在实际运行中,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既没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也不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一样的系统规范,在银行开户、刻制公章、税务登记等方面,其认可度和效力还不能被认可。
(三)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规制度还不完善。目前,只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别法人,各级还没有明确具体的登记注册办法。
二、两部门联动颁发“一证一照”
(一)经管部门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目前,按照中央、省文件精神,滕州市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市经管局登记注册,制定了《滕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申办《证书》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要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设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集体资产权属关系明确;有社址、组织名称、组织章程、董事机构和监督机构、财务制度和相应管理制度;组织成员具有社区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同时,明确了申办程序,首先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文件、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市经管局;市经管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证书》。
(二)工商部门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市工商局结合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注册要求,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营业执照。这样既通过经管部门颁发了组织证书,认可了集体经济组织身份;又通过工商部门发放了营业执照,解决了市场主体问题,具备了社会认可度。这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证一照”结合运用的登记注册办法,有效破解了改革中的制约瓶颈问题。
(作者单位:山东省滕州市农业经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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