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该如何分配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司野 字号:【

  郑州大学法学院

  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集体土地总量所占比例过少的现实情况,欲实现还权于民、同地同权的改革目的,应拓宽土地入市的许可范围。土地规划是由政府制定并认可的,土地规划的变动就应当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产生的合法要件。集体土地入市应当打破现有的存量土地的界限,将规划变更后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同纳入农民自由交易范围。规划区外远郊区农民土地发展利益,可通过用地指标转移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远郊区的农民对现有土地进行整合,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地票交易的模式,以占补平衡为原则,以指标流转的方式实现土地的间接入市。

  政府征税正当性在于,政府能够提供人民所需的各种经济、社会、政治职能。税收的产生是国家合理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是政府行使公共职能的重要资金来源,完善、合理的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体现。政府应以公共服务和市场调控为手段,不应直接加入到社会资源的首次分配当中。对于土地交易的收入,政府可以通过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使用权变更登记费等税费的形式加以调节。收取税费的额度应以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为参考,最终结果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税率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考虑各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农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应充分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确定。  (来源:人民论坛网)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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