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社迅猛发展,在推进农业发展(尤其是促进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中坚力量和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当前,我国农业正迎来数百年未遇之变局,即农业转型。其一,农业从业人口数量日趋减少,农村劳动力结构日益老龄化。其二,与之相应地,农业规模化程度迅速提升,农地集中速度迅猛,与过去缓慢进行的农业规模化相比,未来可以用“疾风暴雨般的变化”来形容。其三,工商资本涌入农业,许多工商资本家正大举冲进价值较高的畜牧业、林业、水果业甚至蔬菜产业。其四,消费者需求越来越具差异化和复杂多变,对农产品质量日益关注,由此对农业生产经营产生了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的倒逼效应。其五,电子商务在农业农村中迅速得以应用和扩展,其速度、广度和深度令人目不暇接。总之,我国正迎来一场极其深刻、前所未有的农业大转型。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农民合作社将呈现出一些值得关注的发展趋势:
1. 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完善和调整中,农民合作社将越来越显现出关键作用。合作社顺应了农业产业化、农村市场化和农民组织化的潮流,昭示了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发展方向。诚然,在当前诸多农业经营主体中,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是基础,合作社是关键,农业企业是龙头,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支撑。而未来,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将日益认识到合作社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和发展空间,日益自觉地将合作社这种制度形式移植到农业生产的各环节和农村生活的各方面中,日益把关注和支持农业发展的着力点转移到发展农民合作社上来。
2. 农民合作社将呈现单体规模逐渐扩大,数量增加势头持续减缓的态势。可以预见,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获得大量资本,增强市场竞争力,一些合作社之间将出现持续的合并与联合浪潮,将会出现一批有相当的生产规模、相当的加工能力、相当的品牌影响、相当的市场竞争力、组织规范、运作正常的大型合作社或合作社联合社。
3. 农民合作社将在继续以农产品营销、农资供应为主体业务的同时,越来越由专业性经营向综合性经营发展(应该特别指出,这里所谓综合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非是日本农协式的社区综合型合作社,这两者有着本质性差异,不可混淆)。专业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将被引入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农村经济发展各领域,将大量涌现诸如农机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物业合作社等服务型合作社。此外,还将继续出现一批农民利用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组织,使合作创业成为广大农民创业的有效组织形式。
4. 农民合作社将越来越重视纵向一体化。合作社的纵向一体化,不仅包括农资供应合作与农业生产的一体化,而且还包括农业生产合作与农产品营销、深加工合作的一体化。后者将是农民合作社纵向一体化的主要标志。实际上,面对我国日益鲜明的以垂直协调为主要特征的农产品供应链管理趋势,合作社必须顺应农业产业发展趋势,紧随市场环境变化,主动地、积极地实施供应链管理策略,才可能顺利地摆脱困境,赢得挑战。可以预见,未来的农民合作社,将会从“公司+合作社+农户”的模式,逐步发展到“合作社+公司+农户”的模式。
5. 农民合作社,尤其是那些介入农产品深加工领域的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将会发生深刻的变革,除了“新一代合作社”、“有限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将进一步得到推广,还将可能引入可交易股份等新型融资手段,当然也不排除会出现比较传统的合作社转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的现象。可以预见,农民合作社的制度内涵将进一步与国际现代合作社形式接轨,相当部分合作社及其社员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框架下,越来越倾向于股份化持股、差别化投票以及按股分配,在传统合作基础上引入灵活的资本联合形式。
6. 农民合作社的组织旨趣将日益由社员需求导向向市场需求导向转变,组织结构日益趋于精英专业管理与成员民主控制并重,企业化经营色彩将日益浓厚。随着合作社经营规模及业务量的不断扩大、非社员业务的增加以及向新的经营领域的拓展,合作社聘请专职管理人员也不可避免,传统的成员控制模式将逐渐为专业的委托管理所代替,全体社员大会将逐渐为代表大会所代替,特别是在那些规模大、综合经营的合作社中。同时,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合作社的非社员业务不断增长,社员与合作社的关系可能日渐疏远。而且,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越来越呈现商业化交易态势,普遍运用严格的成本核算原则,以确保产品质量。这种控制在纵向一体化的合作社中尤为明显。
7. 农民合作社将进一步呈现合作社联合和联盟的普遍趋势。合作社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步暴露出单个合作社产业规模偏小、服务领域比较狭窄、经济协作难以开展、维护权益势单力薄等问题,迫切需要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进行再合作、再联合、再提升,进而参与、融入并获益于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未来,合作社联合社或联合会将得到积极兴办,组织规模、覆盖面及带动能力将大大提升。与此同时,以联合社或联合会为载体的区域性联合购销平台、联合加工平台、联合物流仓储平台、农技服务平台、信用评估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等将大量出现。
8. 农民合作社将积极探索生产、供销、信用综合合作。在此应该溯及浙江的“三位一体”改革探索。所谓“三位一体”,就是将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类组织及功能有机融合,进一步增强在生产、供销和金融方面为农服务的综合功能,提高农业和农民组织化程度。这一模式从其产生那天开始就充满了种种争议,其根源就在于其涉及涉农部门之间的权利界定、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尽管这一模式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和思考,但部分合作社向综合性经营发展是一个显著的趋势。
9. 农民合作社将积极与其他农村组织制度创新对接。除了专业合作社将进一步发展壮大之外,让农民通过股权分红获得土地长期收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转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方式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将大量组建,特别是带有股份合作制色彩的合作社组织形态将广泛地被应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
10. 农民合作社将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农业产业开发、现代商业业态创新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1. 当前,农民合作社普遍处于有产品无品牌的初级阶段,而在客户导向的农产品供应链环境下,合作社要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简单地销售农产品是不够的。未来,合作社的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工作将成为一大工作重心。
12. 在信息社会中,农民合作社将充分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产品销售、商品采购,积极参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业,以合作社或村为单位的配送点、配送中心将普遍建立,以合作社(包括联合社、联合会)为主要载体、广大农民参与的新型农村电子商务模式将得到普遍推广。
13. 农民合作社是弱势群体联合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天然地”具有益贫性的组织特征,因此,在扶贫攻坚和产业扶贫中,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或农村合作组织)将扮演越来越关键的角色,将被视为合适的内源组织载体、外源介入载体和政策瞄准载体,大力发展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或农村合作组织)将被视为合适的实现精准扶贫、提升扶贫效应的实施路径。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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