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股东”须防止“看上去挺美”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盘和林 字号:【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全新尝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将进入总结阶段。今年6月份,全部试点相关工作将要完成,各地将围绕这项全新的农地制度改革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入股,说到底是一种投资行为,任何一项投资不外乎三种情况:盈利、亏损、收支平衡。笔者认为,此次试点中总结出的“保底+分红”政策确实是“挺美好”的事情,但前提是农业公司或合作社持久地盈利,至少是收支平衡。防止出现农民土地“股东”出现“看上去挺美”,不仅仅要从农村土地制度本身下功夫,关键在于保障“有利可图”。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遵循市场化机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唯一路径。

  首先,提升农业经营利润,让农业有利可图是农民土地“股东”成功的基本前提。

  实际上,仅仅规模化经营并不能确保农业公司获利,当前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农业供销产市场机制、农产品信息网络、农业科技应用推广体系等存在较大问题,严重制约着农业经营利润的提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须置于农业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行,规模化只是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很小部分。农业补贴等农业宏观政策全面优化才是农业现代化的真正“瓶颈”,必须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其次,培养农业企业家,让农业真正“公司化”经营是农民“股东”成功的关键所在。

  当前,我国农业公司、合作社的“企业家”及经营管理人员极度匮乏,大量的农业公司、合作社依然是按照“小农”模式经营,这样的规模化“靠天吃饭”,抗风险能力弱。培育农民“企业家”也是美国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之一。

  第三,遵循市场化机制,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其自主选择权是农民土地“股东”成功的唯一路径。

  说到底,农民土地“股东”是一种市场行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才是真正的市场行为。但是到了基层政府,不少改革任务往往具体化成为一项项工作任务,甚至异化成基层官员的政绩工程,土地入股,政企联合,强行“拉郎配”只能制造一时的虚假“美好景象”,“看上去挺美”。在之前的土地流转实践中已经充分证明,凡是过分行政干预,不遵循市场化机制、最大限度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其自主选择权,往往导致失败的结果。

  最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土地“股东”后顾之忧,才能真正激发农民做“股东”的热情。实际上,如果出现农业公司破产,“保底+分红”模式中的“保底”是难以完全实现的。农民收入高度依赖土地,承受能力远不如正常意义上的“股东”,一旦发生土地经营失败,维持生计的经济来源、土地复种等处置问题极为棘手,最终受损的还是农民土地“股东”。因而,只有尽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入股的后顾之忧,才能让农民放心大胆地当“股东”。

  ( 来源:《参考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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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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