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
第一,所有制不变。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成员。无论怎么变,集体的所有制不能变化,这是我们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怎样盘活农民闲置的宅基地,于是出现城里人到农村去买房子。这次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可以发展乡村旅游、健康养生,允许城里人到农村去,利用农民闲置的房屋和宅基地,但这不等于可以买卖。因此在推进的时候首先要保持其所有制不能变。
第二,农民的权益不能变化。也即这个宅基地是农民的,农民作为集体的成员,永久享受这样的一个权益。如果城里人要使用它,可以通过入股或者租赁的方式,可以通过新的产业、业态,或者像休闲旅游业、养生业等到农村居住。但是购买然后变成自己的财产,特别是工商资本到农村去控制农村的土地或者把农民排除在外,这在政策上是不允许的。
第三,农村土地的使用,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有严格限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使用时,一是要避免外来资本的控制。二是不能让工商资本或者外来的投资者将其变成开发的房地产。作为农村的宅基地,不一定用来搞粮食生产,不一定搞农业,但如果搞私人会所、私人专营、搞房地产,这些是不被允许的。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