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 刘刚 赵文新
形成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激励制度。形成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激励制度的关键就是建立公平的退出补偿制度。对农户自愿退出农地承包权的补偿要综合考虑农地承包权所承载的生产性功能、保障性功能和财产性功能,构造“直接补偿生产功能+间接补偿社会保障功能+股权补偿财产功能”的综合补偿方式。当前,构建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弱化农地承包权的生存保障功能,减轻农民对承包农地的生存依赖性,对农民自愿退出农地承包权起到推动作用。要形成足以支撑农民稳定生活的社会保障体系,排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同时应完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民退休制度,从而激励老年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可以探索以农民集体出资、政府补贴为退出农地承包权的农民支付养老保险金的补偿方式。农民能否找到稳定非农职业并以此来获取一个较高且稳定的收入,决定着农民是否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农民非农就业问题、在城镇落户并融入城镇生活是农民是否退出农地承包权的先决条件。因此,在构建对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地承包权补偿制度时,要积极探索为农民提供非农就业岗位的制度安排。还要对退出承包地的农民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非农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再教育,以便提高其非农就业能力。对退出农地承包权的财产性补偿可以探索入股补偿方式,允许退出农地承包权的农户入股相应的股份合作社,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来分享相应股份社的增值收益。
形成规范明确农地承包权退出后续制度。政府要加强对农户退出承包权的引导,制定严格的农地承包权退出条件,适当提高农地承包权退出门槛。农地承包权的退出需要充分考虑农户退出后生活质量、退出农户能否真正融入城镇生活以及其对城镇生活满意度和幸福感等因素。要建立规范的农地承包权退出程序,农地承包权退出必须是农户自愿提出的申请。农户要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出合同,明晰退出农户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退出合同要明确规定补偿主体、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以保障农户在退出农地承包权后及时获得全方位补偿。在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地承包权退出合同之后,农户要及时到农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部门进行退出农地承包权登记,经登记后注销农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强化农地确权登记颁证部门对农地承包权退出的监督,防止在农地承包权退出过程中侵犯农户承包权的现象出现。在重新发包被退回的承包地时,可以在农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地承包权继受排位取得制度。该制度按照获得集体成员资格时间的先后顺序再配置被退回的承包地。在时间上,先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民优先获得被退回集体的土地的承包权。推行这一制度体现了承包地配置的公平性原则,易被农民集体成员接受,也更符合农地承包权对农户所承载的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功能要求。
(来源:《理论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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