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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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钟桂荔    夏英

  股份权能流转条件尚不成熟,实际效果不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有偿退出的意愿不强。在实践中,有些干部群众反映股权有偿退出仅限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开展、封闭运行不利于建立公平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交易市场,不利于体现真实的股权市值。其实,只要合理设置有偿退出机制,成员的权利便不会轻易受到侵害。可规定有偿退出中转让的是收益权,不转让成员权,不会对本集体资产的管理造成损害,可有效规避集体资产被稀释、被外部人侵占的风险,则不必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民主管理权牢牢掌握在集体组织内部,收益权流转放开有利于集体组织资源要素的市场流动,实现股权的市场价值。二是开展抵押和担保难,条件尚不成熟。多数试点县(市、区)反映股权抵押担保较难,效果不大。一方面,成员行使这两项权能的积极性不高。这是因为贷款数额、期限和利率满足不了需求。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来说,股权抵押担保具有“低利润,高风险”的特点,积极性不高。鉴于此,要使成员顺利行使抵押担保权能,国家、地方政府以及集体经济组织需齐心协力,共创良好的抵押担保环境。一是使基层银行有章可循,放心操作。国家亟待加强股权抵押担保融资的顶层设计,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应出台明确的指导性文件,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抵押贷款的利率、期限、授信金额比及控制抵押率等。二是地方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和制度设计,建立风险保证金和财政贴息制度,防范风险。三是集体经济组织要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可探索贷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时集体经济组织回购股权的办法。

  政社分离条件差异大,政社分离情况不一。在现阶段,全国政社分离的条件差异比较大,并非所有村落都适用。因此,应立足实际,条件成熟的实行“政社分离”,条件不成熟的实行“半政社分离”的过渡机制,允许村“两委”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交叉任职,待条件成熟后再实行政社分离。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认识不足,前景尚需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组织的一种形态,并不是一旦产生就处于永续发展的状态,而是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在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停滞不前甚至消亡的现象。因此,应认识集体经济组织的动态发展,认识到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命周期、而不是一味成长,克服干部群众对集体经济组织“年年需有增收,年年要有分红”的片面认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周期规律,沉着应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难题。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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