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唐忠
集体成员共同拥有土地,是该集体成员按份拥有,还是该集体所在社区公有?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两种情况都存在,那些实行土地股份制的地区,就比较接近按份共有,那些保留很多集体机动地的地区,就更接近社区公有。笔者认为,集体是一个集合,但并不等于就不能成为一个实体,国家也是全体国民集合而成的实体,因此,就土地所有权而言,集体所有与国家所有并列,并不会发生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赞成把土地集体所有理解为集体成员按份共有,这样成员之间的土地权利更清楚,可以减少制度的模糊空间。
集体的成员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该坚持 “30年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制度,在30年的承包期内,某一农民家庭人口的变化导致该家庭人均土地资源数量的变化,与人口变化导致的其人均其他生产资料或财产的变化一样,是其家庭内部的事情,不是集体的事情。在契约约定期限内不调整土地,也是合同的基本精神。
集体可以自行决定或解释其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形式吗?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使用,或者说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形式,集体可以自行决定吗?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尊重农民的创造与权利,如果集体成员一致同意,集体有权选择其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决定其土地如何使用。现行的做法是,如果全体成员同意,原先保留了统一经营,没有承包到户经营的,可以维持统一经营;但集体没有后面几种情形的选择权。也就是说,集体土地制度的内涵及其权利实现形式,是法律规定的,在一些条件下,集体有一定选择权,但在更多情况下,集体不能自行决定和解释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而应该由国家法律法规来决定。
国家对集体土地的限制就意味着国家部分拥有了集体土地的权利吗?例如,国家禁止集体之间买卖土地,但并不等于说国家就有权在集体之间买卖土地。因此,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的某些限制,虽然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但并不等于这些被限制的权利就自动转让给了国家,国家也并没有因此拥有了这些权利。
(来源:《世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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