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面临的各种矛盾问题,根本靠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重大举措,搭建起了深化农村改革的四梁八柱。总结回顾这砥砺奋进的五年,牢牢把握深化农村改革的方向,需要处理好以下几对关系。
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土地问题始终与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紧密相连。39年前,小岗村18户农民发起大包干,在大包干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中央作出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重大部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但放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政策性很强,要尊重农民意愿,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农村土地制度不管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耕地改少了、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把农民利益损害了。
成员与集体的关系。农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制度基础。《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但在实践中,由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处于模糊状态,农民对于集体资产有多少、收益如何、怎样分配等情况并不清楚,特别是随着城镇化推进,农村人口发生显著变化,“村民”与“成员”混淆不清,严重影响集体成员的权益。2016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可谓指向明确、意义重大。当然,改革不是一分了之、吃集体经济的“散伙饭”,不能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集体所有权改虚了、把集体资产改没了。处理好成员与集体的关系,还必须明确集体边界,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转让和退出,都必须以集体为界,集体成员身份是农民获得“三权”的前提,这也是确保农村稳定的基础所在。
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关系。家庭经营是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但传统家庭农业存在规模小、竞争力不足、现代因素引入不畅等问题,提高农业竞争力、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规模经营是必然选择。这里需明确三点:第一,规模经营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发展规模经营必须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规模经营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的延伸和发展。第二,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多数地区靠扩大土地规模来实现规模经营在相当长时期内是不可能的,必须牢牢把握适度原则。第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绝不仅仅意味着土地的集中,也可以是服务的规模化,生产资料的规模供给、生产技术的统一服务、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等都是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大有潜力可挖。
农村与城市的关系。长期以来,资源要素由农村向城市呈单向流动状态,农民没有享受到资源要素的合理分配,主要表现城乡土地交换农民得到的补偿较少,农村存款资金大量流向非农产业和城市,农民长期面临“贷款难”。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是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应对的课题。
深化农村改革,政策性强,任务繁重,牵涉面广,牵住改革“牛鼻子”,把握好重要关系,明确方向,抓好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必将掀开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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