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新型经营主体联合经营的新探索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 禤燕庆 寇广增 蔡海龙 字号:【

  在创新与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安徽探索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取得了明显成效,展示出了广阔的前景。近期,我们赴安徽宿州、合肥进行了专题调研,走访了7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就联合体运行模式、组织架构、本质特征以及作用成效等方面,与龙头企业负责人、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家庭农场主以及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涵和特征

  安徽宿州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雏形,是由淮河种业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的淮河粮食产业化联合体。2011年,淮河种业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建立良种繁育基地,委托周边村22个家庭农场代繁良种,提供低价农资的同时,引入淮河、德杰、惠康等13家合作社提供低于市场价的农机服务,并对繁育出的良种以高出市场价一定比例全量收购。由此形成了一个由龙头企业牵头、贯穿从农资到耕作到购销的产业链条,用服务和收益联成一体的联合体形态。宿州市及时总结、大力推广,制定出台了《促进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试点方案》《关于扶持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效显著。随后获得安徽省高度认可,在全省推广。

  我们通过对联合体的走访和座谈,认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在纵向产业链上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理分工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理分工,发挥特长。联合体以龙头企业为核心、家庭农场为基础、农民合作社为纽带,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的运行模式,让三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各自所长。与家庭农场相比,龙头企业管理层级多,生产监督成本较高,不宜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企业人才、技术、信息和资金优势明显,适宜负责研发、加工和市场开拓。与龙头企业相比,合作社作为农民的互助性服务组织,在动员和组织农民生产方面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而且在产中服务环节可以形成明显的规模优势,主要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家庭农场拥有土地、劳动力以及一定的农业技能,主要负责农业种植养殖生产。

  (二)要素联结,稳定合作。首先,联合体各方不仅通过合同契约实现产品交易的联结,更重要的是联合体各方通过资金、技术、品牌、信息等融合渗透,“一盘棋”配置各类资源要素,实现了生产要素的联结。其次,尽管联合体不是独立的经营主体,但联合体成员之间建立了共同章程,形成了对话机制,并且成员相对固定,实质上建立了一个长期稳定的联盟。这种制度安排增强了联合体成员的组织意识和合作意识,各个主体尤其是家庭农场主能够获得更高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拥有平等协商机会,降低了违约风险和交易成本。

  (三)规模经营,强强联合。对于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来说,随着农业生产服务能力的提高,如何保障那些价格不菲的农业机械满负荷生产,成了首要问题。对于龙头企业来说,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民群众对优质、安全、生态农产品越来越关注,必须从源头上把控农产品原料的数量、质量和品质,才有市场竞争力。他们三方都迫切需要稳定的合作对象,把短期合约变为长期合约,降低市场风险和违约风险,稳定经营预期。联合体恰恰提供了这一制度框架。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成效和意义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新途径。联合体的建立,使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流通等上下游相互配套,扩大产业规模,形成外溢效应,从而拉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增加投入,扩大经营规模和服务规模。到2016年底,宿州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93.79万亩,土地流转比例达到50.28%,比2012年联合体创建之初增加了303万亩,其中50亩以上的适度规模化经营面积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32.5%,增加了近10倍。

  (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有效形式。联合体的建立,把各类经营主体组织起来,串联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生产环节,部分联合体还将产业链进一步延伸至餐饮消费,覆盖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各产业,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实现了种养加运销、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的现实渠道。联合体能够让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龙头企业,以及从事社会化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通过信息和资源公开分享,打通了产需信息快速传递、迅速响应的通道。

  (四)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具体举措。联合体的建立,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合作提供了一个制度框架,大家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符合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方向。特别是通过资金、设备的要素联结,形成了经济共同体。

  (五)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方式。据宿州市农委调查,联合体坚持规模化经营和集约化生产,通过对生产资料的规模化采购和生产服务的规模化供应,农业生产成本普遍下降了15%-30%。

  三、启示与工作建议

  (一)联合体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自我探索和创造,是市场的选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单一主体独立经营面临着诸多困难。这些问题看似孤立,其实是相互勾连的。一批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也看到了这一点,为了应对这些现实的矛盾,他们自我探索、密切合作、组成联盟、抱团发展,联合体便自然而然产生了。在这其中,政府仅仅是起到了一定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市场,是各经营主体的利益考量。

  (二)联合体为农户和龙头企业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等的对话平台,把利益联结机制做“实”了。通过联合体,各成员处于一个相对平等的位置,章程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契约明确了利益分配、生产标准等具体事项,并定期召开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共同制定生产计划、统一生产标准、讨论市场动态,保证各主体的话语权和知情权。这让企业更加专注于加工、市场和核心产品研发,合作社更加专注于生产资料和社会化服务提供,家庭农场更加专注于农产品生产。而且通过长期发展都形成了各自的专用性资产,以至于联合体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被轻易取代,任何一方的短期行为都可能会受到长期惩罚。

  (三)联合体与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协会不同,现阶段可采取备案制便于扶持引导。联合体是否需要注册为法人,我们认为现阶段没有必要。它不是一个市场经营主体,各成员保持着运营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通过沟通协商形成虚拟的企业集团,才是其活力和竞争力所在。出于政府扶持、银行审核等便利,可以采用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或农业部门备案的方式,明确联合体名称、章程、成员单位等。

  (四)联合体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各地发展水平不一,需要加强示范引导。一是制定指导文件。总结推广联合体模式,研究起草《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推进措施等,并以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八部门的名义印发。二是加大宣传示范引导。总结推广一批可看、可学、可复制的联合体典型案例,让各经营主体自己去选择。积极鼓励各省开展示范联合体创建活动,边发展、边规范,以点代面,提升联合体规范化水平。三是开展项目支持探索。在财政项目转型、减少涉农企业补助的大背景下,安排部分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探索支持联合体发展,比如每个联合体安排100-200万元设立产业基金(运行3-5年后收回),以1:10的杠杆放大贷款担保,缓解联合体成员贷款难问题。

  (作者单位:农业部经管总站、中国农业大学)

责任编辑:霍然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举报电话: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举报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