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型经营主体带动三产融合分析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李 爽 刘红梅 李 洋 字号:【

  在整个宏观经济呈现低速增长的态势下,要增加农民收入,必须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附加值。为了解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带动一二三产业情况,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村三产融合,我们以问卷调查和案例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了调研,调查和访谈对象涉及云南省11个州市,共计187个龙头企业、13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和76个家庭农场。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情况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对象

  目前,云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对象有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大户、高校及科研院所、协会、其他合作机构,其中养殖大户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关系密不可分,是其他经营主体强有力的合作对象,在以后的发展中,要注重对养殖大户的培养。农业龙头企业较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来讲,更注重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更看重企业发展中科技的更新换代。农业协会与三类经营主体的合作比例不大且差别也不大。

  (二)政府对三类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

  从税收优惠来看,各经营主体都享受到充足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不再像过去那样急需政府支持;法律保护政策似乎从过去到现在也不是各类经营主体急需的。对于土地流转和基础设施投入来说,相较于过去已有的支持,目前龙头企业急需支持的比例大增,意味着龙头企业在扩大发展过程中,急需解决厂房、设备和生产基地的问题,这就涉及土地流转的问题。家庭农场对土地和基础设施的支持需要是下降的,因为家庭农场的规模比起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要小。对农产品绿色通道,三类经营主体都有约9.5%左右的需求。而营销平台也都表现出需求增加的趋势,现在都保持在17%以上,这也说明经营主体都意识到营销在其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从对人才的需求上来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需求远大于家庭农场对人才的需求。这也说明经营主体发展越快,对人力资本就越来越关注。

  从经营主体享受过的财政补贴来看,享受补贴比例最大的是龙头企业、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最后是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主要享受到的是技术改造补贴和示范基地建设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享受到的是示范基地建设和其他支农基金,家庭农场主要享受到的是建立家庭农场补贴、示范基地补贴和其他支农基金。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发展中获得的利益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发展中获得什么利益这一问题,三类经营主体都反映:获取了利润,提高了管理与技术水平。对于龙头企业来说,获得好处的排名依次是提高管理与技术和提升品牌价值并列第一水平;对于农民合作社来讲,最重要的也是提高管理与技术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认为除了获得好的管理与技术水平并且增加了利润外,其产品销售渠道得到有效拓展;对于家庭农场来讲,提高利润排在第一位。总的看来,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虽然都认为增加了利益,管理科技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但调研发现,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对于这两块效益的肯定是远远高于龙头企业评价的。且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都认为在发展过程中拓宽了销售渠道,这对其增加收入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同时三类经营主体都发展了循环经济,有效促进了三产的融合。

  三类经营主体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创新了发展模式,从单纯的“公司+农户”,逐步探索发展“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社+重点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新型的产业化组织模式。为适应市场需要公司在组织模式、营销模式和利益分配模式方面都在不断探索发展,使得经营主体选择更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模式。比如楚雄天利家禽专业合作社就创新了三种与农户的合作模式:一种是合作社建鸡场,社员到鸡场养鸡;另一种是社员自己养殖,但需达到一定规模,合作社提供种苗、帮助销售;最后一种是社员自己养殖、自己销售(完全市场化)。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村发展面临的问题

  总的来看,三类经营主体都反映了资金短缺的问题,这一问题可能是融资渠道的问题,也可能是融资周期的问题。一方面部分经营主体由于融资渠道单一,很难满足经营主体扩大生产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融资周期短,经营主体在续贷期间存在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对经营主体来说寻求新的资本运作非常困难。

  对于政策支持不力的问题,三类经营主体反映也很强烈。现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支农惠农政策,但是部分地区由于地方经济困难,很难按政策要求对农业经营主体即时支付补贴。而有的涉农实体融资抵押贷款政策,当地金融部门并不执行。如国家规定允许承包土地经营权可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是当地银行并不承认租赁的土地可以作为抵押物,因此不办理此类贷款,引起经营主体的不满,为他们的融资设置了障碍。

  对于规范问题,这和每个行业、每个产品的市场标准相关联,没有相应的生产、加工、收购标准,就会扰乱市场。比如文山三七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生产收购过程中,三七的微量元素含量和农药残留没有一个标准,市场就无法进行规范,导致好的三七产品受到劣等产品的拖累,产生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

  技术落后、信息化水平低也是一个大问题,毕竟云南的经营主体在技术信息化水平上是落后于发达地区的,因此急需相应的人才来攻克生产技术落后问题,需要适应新形势下信息化问题。同时,缺乏相应的管理、科技人才也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发展。

  访谈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反映缺乏营销平台的问题,产品生产出来,卖不出去。现在还有部分企业等待着别人来送订单,缺乏走出去推销产品、推销企业的精神。

  其他诸如缺乏法律保护、厂房设备陈旧、村民不支持、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对于经营主体来讲都是相对较小的问题。

  三、政策建议

  加大对三类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这就需要从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进行综合协调,比如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没有抵押品的经营主体进行信用担保贷款,对租赁期限长的土地产权可考虑进行抵押贷款。

  关注龙头企业的土地流转。在土地流转方面,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龙头企业没有,龙头企业在扩大生产基地时,遇到的大问题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方面从农民手中流转过来土地成本高,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短制约了企业对土地的投资。现在国家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20年,部分企业担心精心开垦出的种植基地,20年后土地就得归还老百姓,企业将面临巨大的成本损失。就这个问题,需要政府做好企业与农户双方的合约更新工作,确保农民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收入能增加,企业的土地使用还能产生正常效益。

  加大行业、产品的标准制订。政府应当协助行业部门为每种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制订一个标准,这样才有助于规范行业市场,让生产者清楚、让消费者明白,企业的生命力才能得到延续。

  加大培育以女性为主的经营主体。女性是云南省农村劳动力的主力军,尤其是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女性当家作主的能力彰显出来,对这些以女性为负责人的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要加大对她们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她们的经营主体发展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

  (作者单位:云南省农业厅、昆明理工大学、云南农业职业学院)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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