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合作农场与土地股份合作社比较分析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何安华 字号:【

  近年来,随着土地流转在我国农村日益变得普遍,土地股份合作逐渐成为流转土地经营的重要形式。在当前的土地股份合作中,哪种合作组织形式更具有合作稳定性?本文通过比较自主经营型合作农场和“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合作稳定性,分析这两类农业合作组织的合作机制,以期为我国土地股份合作的发展提供参考。

  一、案例描述:苏州市土地股份合作实践

  发展合作农场是2010年江苏省苏州市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改革农村经营体制的一个制度创新。所谓“合作农场”,主要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起,本村农民既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也可用劳动力、农业机械等生产资料或资金自愿入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执照,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

  本文选取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东林合作农场、璜泾镇荡茜村临江合作农场和常熟市支塘镇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研究对象,比较同一时期、同一地域内土地股份合作不同组织形式的合作稳定性。

  1. 太仓市城厢镇东林村东林合作农场。东林村是太仓市最早组建合作农场的村庄。该村有42个村民小组,765户农户,2895人,耕地1400余亩。2010年,东林村“两委”、东林劳务合作社、东林农机合作社联合发起组建了东林合作农场。该合作农场采用了“大承包、小包干”的经营方式。“大承包”是指合作农场与2个分场长(即农业职业经理人)签订承包合同,2个分场长各自承包600亩农田,他们包产、包肥、包农药、包用工,得到的基本工资为1200元 /月。“小包干”是指分场长雇佣20个农场专业管理人员开展农业生产,农场专业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能力来认定包干面积,包干的管理费用核定为水稻每年200元/亩,小麦每年150元/亩。同时,该合作农场以“成本核算、绩效挂钩”为考核手段调动分场长和农场专业管理人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东林合作农场对村民入股土地采用“保底租金+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入股土地的保底租金为每年600元/亩,计入农场的经营成本,农场盈余部分的40%再作二次分红。此外,东林合作农场将80亩耕地分给成员种植自用蔬菜,同时将蔬菜基地生产的蔬菜以市场价格的80%供应给村便利店。

  2. 太仓市璜泾镇荡茜村临江合作农场。荡茜村有13个村民小组,179户农户,1427亩耕地。2008年3月,荡茜村将农户自愿流转的土地集中起来,以一亩土地为一股,组建了“太仓市荡茜土地股份合作社”。到2008年11月,全村179户农户全部自愿加入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土地面积达1105亩,占该村确权土地面积的77.8%。荡茜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土地经营实行公开招租,当年共获租金76.94万元。该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村民入股的土地采用“保底租金+二次分红”的盈余分配方式。2010年,太仓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发展合作农场的意见》,明确指出对合作农场给予财政、信贷扶持。在这一背景下,荡茜村“两委”牵头组建了临江合作农场,对发包出去的土地,在租赁合同到期后逐渐收归合作农场经营。在股份设置上,临江合作农场设有土地股、资金股、人头股、集体股和农机具折价股。在合作农场的大框架内,荡茜村还组建了由合作农场统领的劳务合作社、农机合作社和种植合作社。

  3. 常熟市支塘镇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窑镇村共有人口3283人,耕地6500亩。2006年10月,窑镇村村委会发起组建了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到2011年8月底,入股农户增加至456户,入股土地面积增加到2021.59亩。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模式是“招租引进大户,收取租金”。在2009年以前,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成员入股的土地采用“分红但不保底”的分配方式,将当年所收租金和县乡两级土地流转补助收入总额的75%分配给入股农户,将剩余的25%留作发展再生产基金。2009年以后,该合作社确定了入股土地的分红保底数额为500元/亩。2009年,该合作社拿出78亩土地探索合作社经营,主要种植小麦和水稻,当年经营这78亩土地的净利润为4.6万元。然而,自2010年秋熟以来,该合作社遇到了农户退社的困扰。来自浙江、安徽等省的种植大户涌入窑镇村,与窑镇村农户私下协议流转土地种植西瓜、蔬菜,土地租金被不断抬高。受外部高额土地租金的诱惑,越来越多的窑镇村农户不愿意把土地流转给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部分入股农户甚至强行要回土地并退出合作社。

  二、案例分析:土地股份合作及其合作稳定性

  苏州市的三个案例村庄都采用了“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尽管有着相同的外部政策环境,但不同组织形式因其合作机制的不同,各方合作稳定性存在差异。

  (一)合作机制的差别

  上述三个案例村庄的土地股份合作可区分为两种组织形式:自主经营型合作农场和“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均为自主经营型合作农场,都有明确的股权设置方案,采用“保底租金+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合作农场与土地入股农户签订了土地入股书面合约。土地经营风险主要由农场承担,但农户保留了土地发展收益的分配权利。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2006—2009年是单一的“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社,在2009年以后才尝试划出小部分土地进行自营。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入股农户主要通过口头契约来约定土地入股有关事项。该社在2009年以前采用“分红但不保底”的分配方式,土地经营风险几乎完全由入股农户承担。

  (二)合作稳定性的差异

  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稳定性会受到合作环境改变的冲击。从合作关系发展情况看,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均未发生过土地入股农户退出合作农场的事件,且土地入股农户对他们与合作农场关系的评价是肯定和正面的;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则每年都发生农户退社现象,特别是近几年,随着规模种植农户大量涌进窑镇村租地,土地日益稀缺并推动租金持续上涨,土地入股农户对合作社承诺的租金有所不满,要么退出土地股份合作社,要么“要挟”土地股份合作社提高租金。因此,从农业合作组织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稳定性来看,东林合作农场、临江合作农场显然要比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更为稳定。

  (三)对合作稳定性差异的解释

  1. 农业合作组织内部运作:利益创造能力差异。农业合作组织的内部运作效率不仅决定了其提供保底租金的空间,也决定了其提供分红的空间。

  (1)自我积累。合作农场采取的是分包体制,内部责权明晰,经济效益良好,具有明显的自我积累和低成本扩张功能。以东林合作农场为例,该农场经营土地1400余亩,采取“大承包、小包干”的基本经营方式,主要种植小麦和水稻,积极谋划“农超对接”,创建“金仓湖”品牌,2010年实现净利润450万元。该农场计划投资1500万元用于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品种调整、科技攻关、品牌打造和营销网络拓展方面的资金投入。而这要归功于分包体制增强了合作社创收能力,继而形成了有经济实力支撑的自我积累机制。相反,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仅局限于土地转租服务,即使规定了将招租总收入的25%留作发展再生产基金,但因收入来源高度依赖于土地转租收入,而农业用地的土地租金又不会太高,这就决定了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自我积累能力非常有限。由此可知,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自我积累能力远低于东林合作农场。另外,东林合作农场由东林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务合作社和农机合作社联合组建,能有效整合农户的土地、劳动力和闲散资金等资源,实现农场的低成本扩张。特别是该合作农场把设置资金股作为农场长期融资的一种手段,增强了资金积累能力。

  (2)风险规避。东林合作农场通过统一提供种子、肥料和农药,统一管理,实行“大承包、小包干”,以“成本核算、绩效挂钩”为主要考核手段,提高了分场长和农场专业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构造了风险共担机制。同时,该合作农场通过统一加工和打造品牌来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了农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反,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几乎将全部土地都以招租的方式经营,且内部不存在风险分担机制,土地经营收益严重依赖于土地流转市场。该合作社控制土地经营风险的关键手段是先租后用,但这一方式只能保障租金足额、及时到位。一旦土地流转不畅,没能成功出租,土地股份合作社支付给土地入股农户的分红将失去财力保障。

  (3)技术投入。农业合作组织对土地入股农户的吸引力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其技术优势来表现。东林合作农场的技术优势体现在生产和营销两个方面。在生产方面,东林合作农场与中科院苏州硒谷研究院签订了富硒大米种植协议,引进根施无机硒技术,所种植的水稻含硒量是普通大米的5-7倍;与苏州农科院合作成立了农科院田园工作室,建设了万头生态养猪场,发展循环经济。可见,东林合作农场通过与科研机构合作,构建了强有力的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在大米营销方面,东林合作农场打造“金仓湖”品牌,采取普通包装、精包装、礼品装三种包装方式,实行“农超对接”,并尝试通过“淘宝”、“阿里巴巴”等网站开展网上交易,有效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自2006年创建以来,在入股土地规模从406.07亩扩展到2021.59亩后,土地经营方式仍在坚持公开招租,合作社的技术投入仅限于土地整理和种植区规划。该合作社只看到土地租赁市场,重视为承租土地的种植大户搭建技术培训平台,却未重视为村集体培养种植能手和由村集体从事农业生产。

  2. 农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的关系:风险分担及利益分配方式差异。

  (1)风险分担。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采用“保底租金+二次分红”的分配方式,农场几乎承担了土地转入以后的全部经营风险(包括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采用“分红保底”分配方式之前(2009年)仅根据当年的土地经营收益向农户分配红利,土地经营风险实际上转移到土地入股农户身上,完全由农户承担。两者相比,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入股农户承担的风险更高。同时,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土地经营风险的控制主体,而普通入股农户又很少参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这就造成了土地经营风险的控制主体与承担主体相分离,不利于维持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合作。

  (2)利益分配。农户参与合作的典型激励条件是他们获得基本利益保障。东林合作农场、临江合作农场与土地入股农户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土地租金以一定数量的粮食按当年价格折算,或在规定一个基期土地租金的基础上,每年的租金按物价上涨幅度或事前商定的上涨比例进行调整,以确保入股农户有稳定的收入预期。这种形式的“保底”租金为入股农户提供了基本利益保障。并且,这两个合作农场都建立了二次分配机制,会对利益分配进行动态调整,进而构建了激励土地要素合作的情境,提升了农场和土地入股农户的合作稳定性。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在承诺“分红保底”之前,土地入股农户获得的红利与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得的利润密切相关,入股土地不能顺利出租、租金不能及时到位、招租租金过低等因素都会影响土地入股农户的收益,这将导致对土地入股农户的合作激励不足。

  3. 环境约束差异:内部约束和外部挤压。

  (1)土地要素契约期限和契约约束力。从契约形式看,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与土地入股农户都统一签订了非常正式的书面契约,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土地入股农户之间则以口头契约为主,书面契约为辅。显然,前者的契约约束力要强于后者,前者更能保证契约方在期限内履约。从履约环境看,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都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重叠,是“政社一体、多组织合一”,即便合作农场经营不善,也会有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兜底”,这就降低了合作农场违约的风险。土地入股农户凭借社区成员权被天然地拉进了合作农场,参与集体资产权益的分享,进而逐渐对合作农场产生归属感,增进向合作农场入股土地的热情。人头股和土地股并行的制度设计强化了合作农场与农户间的合作“锁定”状态。反观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该社由少数村干部牵头成立,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一旦经营不善便容易破产解散;而农户和该合作社只有经济联系,缺少情感依赖,违约的心理负担小。当合作社经营不善或农户面临外部诱惑时,合作社和土地入股农户的合作关系更容易破裂。

  (2)专用性资产投资及其保护。东林合作农场和临江合作农场对入股的土地进行自主经营时,它们的专用性资产投资不仅包括产前的地块平整、田间道路和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还包括产中的良种、化肥、农药、农机、技术培训投资以及产后的加工厂建设和营销网络建设投资等。土地入股农户将家庭农机具折价入股投资给合作农场则可视为农户发生的专用性资产投资。这些专用性资产投资使得合作农场和土地入股农户相互套牢,避免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并最终提高了合作稳定性。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对入股土地实行招租经营,其专用性资产投资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但是,该合作社土地入股农户的农机具不能折价入股给合作社,即农户在与该合作社的合作中未发生专用性资产投资。由此,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土地入股农户之间的套牢关系要弱得多。

  (3)土地流转市场环境。东林村有耕地1400余亩,全部入股东林合作农场,东林合作农场成为东林村土地经营权的买方完全垄断者;荡茜村有耕地1427亩,其中1105亩入股临江合作农场,占荡茜村耕地的77.8%,临江合作农场是荡茜村土地经营权的买方寡头。在东林村,几乎没有外来的种植大户能跟村民私下流转土地。即便在荡茜村,后进入的种植大户能跟村民私下流转土地,他们也会面临可供流转的土地规模小和交易费用高昂等问题。在土地流转市场空间狭小的情况下,土地租赁者蜂拥而至的现象不可能发生。鉴于较高的交易对象搜寻成本,农户也不愿意向合作农场要回土地来私下出租。可以认为,狭小的市场空间和高昂的交易成本反而促成了农户与合作农场之间的稳定合作关系。相比之下,窑镇村有耕地6500亩,2006年,入股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耕地仅406.07亩,到2011年8月底虽增加至2021.59亩,但可供私下出租的土地尚有4400多亩,土地流转市场空间巨大。大量外来土地经营者进村直接向农户竞价租地。在这种情况下,农户无需支付多少交易对象搜寻成本就可以私自出租土地;而窑镇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要求农户继续履行合约的成本又极高,因此,在短期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土地入股农户可能会要求合作社退还土地,导致双方合作无法持续。

  研究表明:在同一外部政策环境下,合作农场和农户间的土地股份合作关系更加稳定。这种稳定的合作关系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合作农场选择了更为有效的自我积累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技术投入机制去创造更多利益,采用了较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长期的土地要素契约、正式契约、专用性资产投资强化了合作农场和农户间的合作锁定关系;狭小的土地流转市场空间隐含了较高的交易对象搜寻成本,反而促成农户继续与合作农场合作。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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