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服务功能还非常有限,多数市场机构主要还局限在咨询政策、受理交易双方申请、发布流转信息、促成交易和见证合同签订等工作。从长远来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还需要在经营权收益评估、流转价格形成、流转方式选择、授权抵押登记等功能方面进行拓展,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双方。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开放的市场既然以土地经营权为交易对象,那么土地经营权交易价格的形成一般都要以其使用所带来的收益或者土地在农业生产中的要素贡献为基础。要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最基础的工作就是要科学合理地评估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租金居高不下,缺乏弹性,给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和农业生产者收益水平提高等带来了不利影响。这既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没有建立健全和没有规范运行等有关,也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不能权威地评估农村土地经营权收益直接相关。
一个成熟健全的市场,一定具有价格的形成功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能否在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取决于经营权收益的评估,取决于竞价机制的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只有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仅仅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之一。与农村土地经营权租赁相对应形成的价格就是租金。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供给主体索要租金过高或者需求主体对租金出价过低且与农村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不一致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就很难达成。如果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功能强大时,就可以为供求双方提供替代租赁的其他流转方式。如经营权入股,供当事人选择,并在股份配置和权益分享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提供服务。
“贷款难”“贷款贵”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农业生产者发展现代农业的难题,我国已允许并在很多地方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要让农村土地经营权贷款业务发展起来,不仅要调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性,要不断出台并完善配套政策,也要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介入,特别是在评估土地经营权收益水平从而决定抵押贷款规模以及出具经营权流转证明等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这就要求必须不断地拓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来源:《中国合作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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