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演变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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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的土地制度最早可追溯到1947年通过实施的《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确立了均分化的农民私有制。经由改革,土地的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改革法》, 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以1951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为标志,全国各地开始普遍发展互助组和试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开始由初级社和互助合作向高级农业合作社迈进。以1956年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为标志,合作化运动完成了从初级形式向高级形式的转变,也完成了由土地的农民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1962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土地所有制。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实行“大包干”,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

  1982年1月,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农村工作的一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正式出台,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提出延长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与措施》,指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三十年不变”,且规定“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

  2003年3月,《农村土地承包法》正式施行,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真正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2007年,《物权法》颁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2013年12月,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发生分离,这是我国农业生产关系变化的新趋势,对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4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本刊编辑部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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