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确权中种植大户权益保护之探讨
时间: 来源:农村经营管理-中国农村网 作者:王建华 字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广大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截至今年9月底,江苏省99%的应确权行政村已启动确权工作,其中65%以上的行政村具备了登记颁证条件。从全省试点情况看,各地基本上做到了“应确尽确”,极个别没有开展试点的地方要么是符合规定不进行确权的,要么是矛盾纠纷一时难以调处暂不开展确权的。在暂不开展确权的情形中,就有不少种植大户要求对其耕种的全部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近期,笔者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并翻阅相关的权属证明和税费缴纳凭证,对大户要求确权产生的矛盾纠纷做了一些思考。

  要求开展确权种植大户的类型

  主动“捡”地形成的种植大户。一、二轮承包时因税费负担较重被“丢弃”的地,自己“捡”过来种植形成的种植大户。仪征市沈某在一轮土地承包时有5口人,按每人1.4亩的标准共分得承包地7亩。后来沈某每季都能“捡”一定数量的地,村里也及时将他“捡”到的地予以登记。到了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沈某名下已经拥有了80多亩地,并在二轮承包的证书上详细记载。现在村里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沈某以一、二轮承包都由自己种植且证书都有记载为由,要求把所有耕种的土地都确权登记到自己名下。

  被动“摊”地形成的种植大户。农户在土地二轮承包初期都获得了相应的承包地,后来因外出打工将自己承包地弃耕抛荒,村里将土地重新“分摊”给其他农户而形成的种植大户。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镇王某在土地二轮承包时获得了承包地2.75亩,其间本村不少外出农户将自家土地弃耕抛荒,村里为了完成农业税费上交任务,主动将这些抛荒的土地“分摊”给王某等农户耕种,并与王某签订了一页纸的“承包”合同,致使王某名下拥有70多亩土地。自从开展土地确权后,王某就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把其耕种的70多亩土地确权登记到其名下。

  “两田制”形成的种植大户。江苏省极个别地方至今仍实行“两田制”,农户除了获得应有的“口粮田”外,再也没有其他土地,如果想种更多的“责任田”,则需要向发包方缴纳一定的承包金,一般每亩每年200元。个别有经营能力和市场头脑的农民向发包方申请承包数十亩以上的土地,承包期限到二轮承包期满,承包金一次性付清。现在这些农民要求对其承包的“责任田”进行确权,理由是:这部分“责任田”是其长期承包的,承包租金都已一次性交完,理应确权到自己的名下。

  “移民”种地形成的种植大户。土地二轮承包初期,苏南乡镇企业发展迅猛,本地农民非农就业较为充分,不少承包地呈现抛荒或半抛荒状态,乡村两级为了解决本地土地抛荒难题,引导部分外地农民承包土地种植。经过几年的发展,这部分农民尝到了甜头,获得了一定收益,陆续将全家人户口迁往苏南乡村,也得到了应有的宅基地。“移民”户耕种的土地也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移民”户证书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多达近百亩。现在这些“移民”要求村里视其为本村村民,要享有同等待遇,对其耕种的承包地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对种植大户确权要把握好几个关键点

  把握准“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的含义。中央明文规定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以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是对二轮承包工作的完善和提高,不是推倒重来,更不是打乱重分。各地要准确理解“以二轮承包为基础”这个关键点的基本含义,对二轮承包初期获得正常面积的土地应该以此为基础进行确权,如果二轮承包时获得土地比较多,明显有失公平,虽然二轮承包证书上有登记,但证书登记的方式和内容都不合法规,就不能简单地以二轮承包时取得的面积为基础。如仪征市沈某要求确权的土地,一旦简单地以二轮承包证书上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则会造成“确错权、颁错证”。

  分清楚土地“承包”和“流转”的关系。在这次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要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对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的土地种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搞清楚土地流转的来龙去脉。重点分清土地的“承包”和“流转”关系,若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就应是“承包”关系,理应将土地确权到农户名下;若以“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经营权,则就是有一定期限的“流转”关系,不能把“流入”的土地确权到种植大户名下。南京溧水王某要求对其耕种的所有土地进行确权,就是以为村里已经将别人弃耕撂荒的土地重新“承包”给本人了,并且还有一页纸的“承包”合同作为依据。这就是对土地“承包”与“流转”关系的误解和混淆。

  掌握好最新的土地承包状况。个别地方在小范围内调整土地,对种植大户的面积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应以最新的调整现状进行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一般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在几种特殊情形下才能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并且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承包地频繁调整时有出现,有的是村民民主约定形成的惯例,有的是土地征用导致的结果,还有的是解决人地矛盾的方法。针对种种调整土地的情形,只要农民都一致赞成调整承包地,对调整后的土地承包关系也没有异议,此次确权就应以调整后所形成最新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确权完成后,需要及时对发生面积变动的种植大户的土地进行详细记载,明确调整后各户流入土地的面积和方位四至,从而更好地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确权过程中保护好种植大户权益的几点思考

  要进行正确的宣传发动。各地在开展确权登记颁证之前要进行正确的政策宣传和舆论造势,真正做到宣传全覆盖、发动无死角。重点要让种植大户知晓这次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和意义,理解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做法和主要内容,领会“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的精神实质,避免他们对政策知晓道听途说、对政策理解一知半解,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要做细做实工作方案。县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方案前,要对本区域里的种植大户做详细的摸底调查,明确对种植大户确权登记颁证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要求,便于基层更好地贯彻落实。乡村两级在推进试点工作过程中,要制定细致靠实的实施方案,尽量做到“一村一策”、“一组一策”,解决好种植大户土地“应确”和“不确”的关系,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耕种的土地都确给种植大户,产生大量矛盾隐患。

  要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对一些疑难问题的调处,要积极发挥民主自治的作用,充分依靠农民自主协商确定纠纷调处方法。对本地农民耕种面积“奇多”、外地农民成为本村 “地主”等突出问题,要依靠村里的老干部、老党员、老群众代表,对这些种植大户形成的原因进行回顾和解释,发动他们共同协商解决好此类矛盾纠纷的办法,确保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真正惠民生、得民心。

  要保护好种植大户的合法权益。对种植大户二轮承包时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次一定要不折不扣地确权到位。对以“流转”方式获得的土地,要解释这部分土地的权属关系,征得种植大户的理解与支持,做到明确权属、保持现状、期满返回,确保种养大户的利益不受损。

  (作者单位:江苏省农委经管站)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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