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王曙光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模式正在探索和形成过程之中,并没有真正定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在现有框架下,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农村金融机构复杂多样,除了农行、邮储和农发行之外,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地域分散,单笔业务额度小,目前的监管力量很小,银监会的地方分支机构人数少,到了县级的银监分局,就只有几个人了,很难对分布范围广泛、规模小、种类多样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审慎地监管。地方金融办的力量也严重不足,几乎不可能对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进行监管,现场监管几乎不可能。
监管链条长,监管成本高。我国银监会的监管是四级监管,比如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是由银监会发牌照,省、地、县三级分支机构分别监管,监管的链条很长,信息失真的概率高。
监管手段滞后,监管效率低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新型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由于技术手段的问题、信息化水平的不足,因此监管的方式还比较原始,增加了监管成本,信息更新的速度不快,导致监管效率低。
存在监管真空。这是双重多头体制下不可避免的。比如对于现在蓬勃发展的网络金融,就有监管的盲区,金融监管部门基本上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工商部门也难以监管。比如对于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农业部门很难进行监管,其专业知识不太具备,同时银监会也不监管,因为不是他批准的。对此,央行和银监会应该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避免监管盲区。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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