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 蔡继明
第一,认为农地确权会使失地农民失去社会保障。实际上,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质上并不能作为社会保障的手段。我们既不能以农民有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为由而不给农民享有真正的社会保障,相反,更不能以农民一旦失地就会失去社会保障为由反对农地确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在推行农地确权的同时,为进城务工的农民完善真正的社会保障。还应该看到,农户人均7.5亩的地对农民而言能起到何等程度的保障作用。显然,我们已不能再把农地的保障狭隘地理解为每亩地可能提供的口粮了:若农民通过出租土地而获得合理的租金,或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土地获得合理的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现金流或一次性现金收入,难道不比土地直接提供的口粮更具有保障作用吗?
第二,认为农地确权后会导致大量失地农民涌入城市,从而增加城市的就业压力。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农村现有的4亿多劳动力,就农业生产而言,已有一半以上是绝对剩余的——满足全社会对农副产品需求而必需的农业劳动力为1.7亿。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加和农业技术的提高,剩余劳动力还会增加。城市在发展第三产业和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方面,无疑比农村更具有优势,把这些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适得其所,社会的总福利就会增加。从现代化进程看,目前服务业的发展离现代化的要求还有明显的空间,实际上农民进城是创造了新的就业机会,而非抢占了城市职工的工作岗位。需进一步指出,上述担忧代表了城市既得利益的观点,如果从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出发,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出发,就不难达成社会共识:在一定程度内,城市就业压力增加并非不可接受。
第三,认为土地确权会导致征地成本提高,影响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土地确权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征地成本,从而会相应地提高工业化和城市化成本。但伴随着征地范围的缩小和大量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农地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破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供给的独家垄断,城市建设用地价格就会逐渐下降,房价也会相应下降。
第四,认为农地确权就是否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否存在,并非以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前提,正如城市非公经济和外资企业,并不会因为使用国有土地而改变其所有制性质。更何况我国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承认现阶段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资本所有权已经多元化,劳动力的私有属性也基本确立,展现企业家才能的市场正在形成,为何作为四大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之一的土地不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所有制呢?这并不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公有制主导地位。(来源:《同舟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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