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否由政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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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农村报》报道, 3月初,广东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社光村村民黄国防第三次拿到犁市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黄国防一家9口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和前两次的结论一样。此前,黄国防已因此将镇政府两度告上了法庭,尽管法院认定犁市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失当,证据不足,要求其撤销决定书,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但犁市镇政府重新进行调查取证,仍旧认定黄国防一家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犁市镇政府三次认定黄国防一家不具备社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最核心的依据便是,黄家在社光村没有承包地和宅基地,因此没有履行应有的义务。犁市镇综治办主任、原司法所所长罗宇峰坦承,由政府作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全国大部分地方都是这么操作的。

  网友:迄今为止,我国国家一级法律政策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重新认定,而是默认地方政府自行解决。基层政府处理成员资格通常采取两种做法:第一,对其中一部分“人户分离”的人群作出明文规定,比如,大学生、士兵、服刑人员和失踪人员,要求同等享有村民待遇;第二,对争议大的人群(如出嫁女、离异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纳入村民自治范畴,交给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乃至交给村民小组签字同意。由此出现了许多问题。

  网友: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含义,统一资格认定标准。绝对不能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权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地方有关部门,否则,在利益诱惑下,必然会出现多数人打着“村民自治”等旗号否定少数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从而造成利益分配不公,滋生腐败,激化矛盾,进而背离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初衷,也无法让广大农民“共同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中国法学会会员范红波:不少地方的法院已经判决了一些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积累了一定的司法经验。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如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不公现象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要警惕以会议投票等形式上的“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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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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