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重道远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余 葵 字号:【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改革的关键是处理好成员与集体财产的关系,形成既发挥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38年的历程,农村改革的主线之一就是不断调整农村生产关系,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不断改革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的使用权越来越充分。在集体土地方面,从1978年小岗村18户农民率先发起包干到户,到1984年中央提出土地承包期15年以上,1993年中央进一步明确再延包30年不变,到目前实行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方面,从上世纪80年代,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民自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度改革探索,90年代初推进乡镇企业改制,到2007年农业部下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引导各地改革,再到2014年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出台农业农村领域首个重大改革试点方案《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部署在全国29个县市开展改革试点。这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不断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5.8万个村和4.7万个村民小组完成改革,分别占总数的9.6%和1.0%;村组两级共量化资产7417.5亿元;累计股金分红2591.6亿元,其中2015年股金分红411.1亿元。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规模巨大。根据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总面积66.9亿亩,其中农用地55.3亿亩、建设用地3.1亿亩。根据农业部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不含西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2.86万亿元,村均493.6万, 75.5%集中在东部地区,村均高达929.5万元,这些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四化”同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出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侵蚀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基础,还将影响农村的发展稳定,因此,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有利于形成创新发展的农村产权制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使生产关系更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有利于增进农民的财产权益,带领农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可以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又一次管长远、管根本、管全局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加快农村改革发展乃至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响鼓重锤。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指导,由点及面,慎重推进,对于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晰集体产权归属,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将资产折股量化到人落实到户,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行管护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要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健全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把握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保护农民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使农民真正成为集体资产的主人,又要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探索发展壮大股份合作经济的途径,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二是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三是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四是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争取突破,配套推进相关改革。

(作者单位:农业部经管司)

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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