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适度规模经营简析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郗悦平 钟 萍 字号:【

  经营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逐渐成为带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骨干力量。从河北省情况看,大体可归纳为三种类型。

  园区带动型。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成为带动大规模土地流转的主要力量。如平山县葫芦峪、故城县东大洼、武强北大洼、威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经营规模均在4万亩以上,依托雄厚的资金投入,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高端农业。

  主体带动型。按经营主体来分,主要有四种:一是专业大户模式。农村科技户、种田能手承接周边农户的土地,扩大经营规模。唐山市玉田县杨家板桥镇辛庄户村种田大户辛俊银,共流转土地6998亩,粮食种植面积达到7868亩(含复种),平均亩产589公斤,总产4634.3吨,实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是家庭农场模式。家庭农场通过自身示范带动周边农户共同经营。如赵县李素敏种植农场180亩,邢台惠民家庭农场1000亩,均以小麦、玉米种植为主,并与农业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推广高产优质节水品种,实现了种粮规模效益。三是农民合作社模式。石家庄鹿泉区联民土地托管专业合作社,已在鹿泉区、元氏县的9个乡镇托管土地12万亩。肃宁县伙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68户,经营土地500多亩,耕、种、收环节由合作社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收获后按土地多少以粮食进行分配,分户储存,分户销售,既降低了投入,又增加了种植面积,提高了收入。四是农业企业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流转农户承包地,建立产品生产基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经营农户承包地6130亩,实现了养殖业与种植业的紧密结合,完成了生产、加工、销售的自身良性循环。

  股份合作型。近年来,河北省一些地方对土地股份合作进行了积极探索。曲周县东刘庄村,2011年实现全体村民入社。村里采取农民入社、土地入股方式注册成立东刘庄新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以保底不分红或入股可分红两种方式将土地流转入股,每年领取租金或参与分红。实现了亩增效益800元的良好效果,农民人均增收2500元,合作社盈利50万元。

  存在问题

  农户方面。一是对土地流转认识不清。一些群众对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概念认识不清,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多,担心流转后会失去土地。二是对流转价格期望过高。随着土地流转市场日趋活跃,农户对土地流转价格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三是对流转年限存在疑虑。有的农户担心流转出去的土地要不回,不愿长时间流转。四是履约精神不强。农户不按合同办事随意提高流转价格。

  规模经营主体方面。一是集中连片流转难,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出现“插花”现象。二是基础设施建设难。农户的契约精神不强导致经营者无法开展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贷款融资难。涉农贷款手续繁琐,门槛过高,经营主体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方面的支持。四是市场信息获取难。很多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从其他行业新近转行农业的经营主体,缺少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很难获得农产品的供、求、销等有效信息。五是经营风险预估难。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社会化服务风险、市场风险等。

  政府方面。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支持、信贷保险等政策落实不够好,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困难,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用地、用水、用电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二是扶持服务不到位。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以及动植物疫病防治服务等农业支持与服务体系不能满足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的需求。三是基层认识不到位。乡、村干部不能主动参与合同鉴证,流转土地缺乏有效监管。

  对策建议

  引导农村土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充分调动和发挥县、乡积极性,高度重视并发挥村级组织在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中的宣传发动、信息提供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流转合同管理,引导使用流转合同规范文本。鼓励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因地制宜推动流转方式创新,探索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

  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力度。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涉农项目,尽可能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优先安排。落实新增农资综合补贴、水稻育插秧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重点向规模种粮区域倾斜。逐步调整农业补贴的投向与结构,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推动金融资本加大对粮食生产和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强化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重点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用水、用电政策。加快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着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加强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监管。尽快出台实施意见,实行上限控制和分级备案制度,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要发挥工商资本带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积极作用,也要防止其与农民争利甚至侵害农民土地利益的行为出现。要严格把握“三个不得”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坚决制止工商企业流转土地后直接或变相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提倡和引导工商资本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形式参与土地流转,提升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和分配地位。

  (作者单位:河北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全国农业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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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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