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三个紧迫问题
时间: 来源:中国农村网 作者:许晓峰 字号:【

  日前,全国多数省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土地确权事关亿万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权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近日我们就河北省井陉县农村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了调查与研究。

  问题:进行农村土地确权,得先确定哪些人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但是在农村人口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下,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却争议颇大,成为目前确权登记工作中普遍遇到的难题。

  对策: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土地权属。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受当地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较大。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但在某些特殊人群的身份认定上却存在较大差异,如外嫁女、上门婿、超生子女、服刑人员以及取得非农业户口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原成员等,由此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不利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及其资格的认定问题给出具体解释,造成相关法规条文不可执行。在国家层面,至今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专门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不明确,部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模糊、管理不善,是比较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此,应当抓紧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鉴于立法过程很长,为满足当前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可考虑先在相关文件中对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资格认定作出原则性、方向性规定。与此同时,除了适时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外,还需要在法律层面明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内容。

  问题: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有一个前提是要对农民的土地进行精准的实测。但是在实践中,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一些地方土地承包关系调整过于频繁,一些耕地征收后没有及时在权证上作出变更,造成目前农民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与二轮土地承包权证上的面积不一致。因此,引发的争议纠纷屡屡发生。

  对策:充分依靠群众智慧,解决争议矛盾。

  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如何确权,尚无统一具体的政策。虽然实际操作中依然由开垦的农民继续耕作,但目前各地对于农民开垦出的“四荒地”并不予以确权发证。农民担心的问题是,如果对于自己开垦的荒地不进行确权登记,以后的利益如何保证?自己种的地将来归谁,还能不能继续投入进行耕种?

  二轮承包以来,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导致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分到承包地,由于土地确权后,承包关系将长久不变,有些农民对此反映很强烈。一方面,国家应有相关的权威性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对此加以指导约束,另一方面也要留给地方基层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自主创新的空间,允许各地干部群众在不违背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调地”的实际操作办法规程,丰富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

  在确权登记工作中,政府主要应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而不是越俎代庖自己去做这项具体工作。比如可以由村民选举产生,由了解本村土地承包情况、有威望的老同志成立理事会,协商调解相关矛盾,政府则负责引导和监管。同时,政府应该把动员农民的广泛参与作为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方面,提高农民自觉参与的积极性。另外还需做好土地确权工作的经费预算保障,确保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问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始于1998年,明确了我国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此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也都对30年的耕地承包期予以明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有关文件多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而采用“长久不变”的新表述。调研中发现,基层干部群众对“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