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
11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 通知》,明确了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根据常住人口分为 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 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 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 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 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 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 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 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国务院鼓励社会投资重点领域
中国政府网11月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 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鼓励 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 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 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 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 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意见》要求推进农业金融改 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 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 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 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病死畜禽未经无害化处理不予赔偿
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机制的意见》,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 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 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意见》规定,按照“谁处 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 的财政补助机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 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
农村建设用地试点方案年内有望出炉
11月23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陈锡文在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举行的60周年院 庆上透露,关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试点方案已经进入报批阶段, “快的话年内就会出来”。陈锡文说,农地自身的改革基本方 针已经确定,即“明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农村土地建设用地涉及宅基地等,包括农民对建设用地的利用。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程序报批,快的话年内,慢的话明年初, 试点改革方案就会出来。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 产权允许抵押等政策目前有关方面正在制定,方案等待报批。
14个大城市划定城郊永久基本农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 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 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安排,北 京、沈阳、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厦门、郑州、武汉、广 州、深圳、成都、贵阳、西安14个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将先行展开,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将于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重要承包地确权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11月25日,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档案工作,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办法》要求,县、乡(镇)和 村应当将承包地确权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总体工 作计划。县、乡(镇)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健全档案工作规 章制度、落实专项工作经费、指定工作人员、配备必要设施设 备,确保档案完整与安全。《办法》规定,承包地确权档案主 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 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 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 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向乡镇推进
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指 导意见》明确,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在2015年底前实施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改革,改革主要按以下两类模式分类推进:一是乡镇 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改革。未设置乡级金库,或已实施乡财 县管的乡镇,可将乡镇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 度改革。乡镇财政可设置乡镇零余额账户和乡镇代管资金财政 专户。二是乡镇按一级财政实施改革。已设置独立金库,或财 政收支规模较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条件的乡镇,可建立 完整的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一级财政实施国库集中支付 制度改革。乡镇财政可设置乡镇国库单一账户或国库集中支付 清算账户、乡镇财政零余额账户、乡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 乡镇代管资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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