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农村改革精神 推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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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经营,出台了一系列政 策措施,推动农业产业化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一是规模效益 持续增长。目前,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33万个。其中龙头企 业12万多家,实现年销售收入7.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4%, 增速超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9个百分点。一批大型龙头企业 通过兼并重组、资本运作,综合竞争力大大增强。年销售收 入过100亿元的龙头企业有68家,在境内外上市的国家重点 龙头企业有113家,成为资本市场上的独特亮点。二是创新 能力不断增强。各类龙头企业拥有农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 人员87万人,近九成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都建有专门的研 发中心,大北农、西王集团等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了博士后科 研工作站,光明乳业、厦门银祥等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了国家 重点实验室。潜心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大力发展精深加 工,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目前,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与主要 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之比超过2.3:1。三是保障供给作用日益 突出。龙头企业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总额占全国农林牧渔业 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以上。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化组织辐 射带动种植业生产基地约占全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六成,带 动畜禽饲养量占全国的三分之二以上,带动养殖水面占全国 的八成以上,成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供应的骨干力量。 四是带动就业增收效果持续显现。目前,各类产业化组织辐 射带动农户1.2亿户,农户参与产业化经营年户均增收3000多 元,带农增收成效不断凸显,为我国稳增长、惠民生发挥了 重要作用。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对农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一是农业稳增长难度加大。我国面临 经济增速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 “三期”重叠,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这对农产品需求、农民 增收、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都会带来影响。二是市场冲击 不断增大。目前农产品国内外价格“倒挂”,大部分农产品 价格都高于国际价。随着土地、人工等成本不断上涨,农业 补贴可用空间的收窄,进口压力还会进一步增加。这对国内 农业发展空间和产业安全将带来影响。三是农业资源环境约 束日益加剧。一方面由于城市建设、生态退耕、调整结构、 灾毁耕地等,我国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大水漫灌、 过量施肥施药的农业生产方式,与居民对生态环保、质量安 全的追求已不相适应,传统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为继。

这些发展中的问题,只有靠改革来解决。党的十八届三 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一系列部署,其中很多问 题都涉及农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发展。下面,我就四个问 题,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龙头企业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 的作用问题

针对未来“谁来种地”等难题,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 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 系,这是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重大创新和发展。

从目前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几个特征:一是多元化 经营主体。这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条件。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专业化为手段、以规模化为基础、以集约化为标志,现阶段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 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多种类型。二是多样化经营方 式。主要有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这 四种方式各有所长,家庭经营是基础,在发展种养生产方面 具有优势,集体经营在农业规模经营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 有优势,合作经营适合为家庭经营提供农产品购销等各类服 务,企业经营在技术、管理、加工、销售等方面具有优势。 三是融合式发展。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各类主体、各种 经营方式不是割裂的,而是以产业链、利益链为纽带,通过 不同的组织方式,形成的以社会化服务为主的服务联结、以 订单生产为主的产品联结、以土地资金技术合作为主的要素 联结,构成了多种主体共荣共生、相互交织的运行机制。

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 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更是构建各主体融合发 展、协调高效运行机制的中坚力量。一是龙头企业是新型农 业经营体系中最具实力的主体。在各种农业经营方式中,企 业经营作为高度市场化的现代经营组织形式,产权明晰,治 理结构完善,管理效率高。龙头企业凭借企业经营的制度优 势,集成资本、技术、人才等先进生产要素,推动农业的体 制变革和技术进步,是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之一。二是龙 头企业是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孵化器。以“公司+ 农户”的组织模式为基础,龙头企业将现代的经营管理理念和先进适用技术传授给农民,引导他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催生了一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质 量体系建设、技术指导、市场开拓和资金支撑,打造了一批 农民合作社。三是龙头企业是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的骨 干。龙头企业实力雄厚,与农户、合作社等长期合作,在提 供服务上具有质量优、针对性强、供需对接顺畅等优势,可 以发展成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四是 龙头企业是产业链、利益链的关键。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中,龙头企业发挥着促进各主体联合与合作的关键作用。在 产业链上,龙头企业向上游建设原料基地,指导农户生产; 向下游发展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延长产业链条。在利益链 上,通过订单收购、利润返还、股份分红等多种形式,能让 各参与主体共同分享收益。

龙头企业要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 用,一是要明确自身功能定位。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管 理、营销等方面具有优势,但由于劳动监督成本较高,并不 适合直接从事大规模种养。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扬长避短, “带着农民干,做给农民看”,将种养环节交给农户与合作 社来经营,集中精力做品牌、做标准、做服务、做研发、做 管理,苦练内功,提升素质,做大做强。二是要注重与其他 主体的利益关系。龙头企业要完善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 合作社等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稳固的合作关系,实现利益共享、携手共进。三是要不断创新发展。龙头企业要率先转 型升级,在注重科技创新、管理创新的基础上,紧跟移动互 联、云计算、物联网的发展态势,加快生产管理模式、商业 模式创新。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 经营问题

在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基础上,允许农民以土地承 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意义在 于:一是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丰富完善。入股权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允许土地承包经营 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将入股不再限于合作生产,而是把 载体扩展到合作社、公司等,让农民在入股权上有了更多的 选择。二是有利于产业化经营主体的深度融合。相比于承包 经营权出租等流转方式,入股增强了农民的主人翁意识,有 助于稳定土地流转预期,激发经营主体长期投资农业的积极 性。相比于订单农业,土地入股将生产环节的购销交易关系 转变为全产业链的产权合作关系,使农民与产业化经营组织 成为利益共同体。三是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素组合。土 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创新了土地流转模式,有助于发展适度规 模经营,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有助于促进土地与资本的“联 姻”,推动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提高资源要素的配置效率。

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方式多 样,按入股载体不同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入股农民合作 社。一些地方称之为土地股份合作社,这是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产业化经营的主要方式。二是入股公司。农户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方式作价出资入股公司,农户成为 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目前比较少,具体形式还需要探索。 首先要界定清楚,入股的是什么权。我认为,入股的应是土 地经营权,这有助于避免农民失地问题发生。三是入股合作 社再入股公司。这种方式仅有个别案例,也需要探索。

对于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十八 届三中全会定位于“允许”,就是可以干,可以探索。但在 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问题:一是入股的载体可以灵活多样。 合作社与公司虽然组织属性上有明显差异,但都能作为农民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载体。既可以入股合作社,也可以入 股公司。二是要兼顾土地股与非土地股的权责关系。持土地 股的农民不愿意承担经营风险,而出资金的非土地股有更高 的利润追求,如何处理好这两种关系,采取何种收益分配方 式和决策机制,都需要认真研究。三是高度关注入股的风 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任何经营主体都可能出现亏损甚至 破产。农民土地入股后,就有在一定时间内失去土地经营收 入的可能,并由此引发农民保障及社会稳定问题,必须予以 高度关注。

三、关于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问题

工商资本下乡发展现代农业,是近年来社会比较关注, 也是争议较多的问题。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有其必然性。从内外需求来看,一方 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客观要求。目前, 我国农业发展缺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生产要素配置效率和劳动生产率较低。迫切需要工商资 本进入农业,带来先进的生产要素配置方 式和管理模式, 提高农业专业化和集约 化水平。 这些年工商资本的进入也确实 为农业带来新的变化, 是值得肯定的。 另一方面, 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是其自身 发展的内在动力。 当前宏观经济增速放 缓, 房地产、 资源、 高端餐饮等行业不 断降温, 倒逼工商资本寻找新的出路和 利润增长点。 而农业产业需求旺盛, 长 期投资回报稳定, 一般不大起大落, 而 且深受政府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和认 可,对工商资本进入有很大吸引力。可以 说,外部有需求,内部有冲动,工商资本 进入农业是必然的。

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我们要客观分析。既不能捧上天,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分析利弊、趋利 避害。要看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在增加农业投入、转变农 业经营方式、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 要看到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所引发的一些问题,有的存在非粮 化甚至非农化倾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搞房地产、度假村 等;有的只顾自身发展,损害农民的合理利益。同时,一些 工商资本对农业、农村、农民不了解,风险和困难估计不 足,急于铺摊子、造声势,最后失败收场。

因此,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要正确引导。一是鼓励工商 资本进入农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和支 持工商资本进入农村、投资农业,重点从事农户和农民合作 社干不了、干不好、干起来不经济的领域,发展良种种苗繁 育、产前产中服务、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农产品 加工销售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 农业,发展产业化经营,服务带动农民,与农民实现共生、 共舞、共赢。二是限制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流转农户承 包地。近年来,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虽然总体比例不 高,但增长势头很猛。据统计,2011-2013年,流入企业的承 包地面积同比增速分别为26.5%、34.0%、26.0%,这带来了 一些隐患。早在2001年中央18号文件就提出,不提倡工商企 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当前,要建立健 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严格准入门 槛,加强事后监管,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 遭受损失。这也有助于净化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市场环境, 防止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三是严禁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改变 土地用途。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能借土地流转之 名搞非农建设。

四、关于龙头企业走出去问题

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求,在重视粮食数量的 同时,更加注重品质和质量安全;在保障当期供给的同时, 更加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在立足国内的同时,统筹利用好 “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我国是农业大国,也是农业贸易 大国,但农业走出去还是弱项,具有很大的潜力。多年来, 龙头企业在农业走出去上起到了排头兵作用,要继续加快走 出去步伐。

龙头企业走出去在谋求自身发展的同时,要紧紧围绕国 家发展战略来考虑。要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 给提供有力补充。我国油料、棉花、橡胶、糖料等农产品供 需有缺口,对外依存度较高,适度进口是确保农产品供给的 必然选择。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农业生 产,既可以提高所在国家的农产品生产能力,又能使我国掌

握部分农产品资源,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具有重要意义。要为拓展我国农业发展空间提供有力支撑。 龙头企业可以借鉴全球农业的先进经验,稳步推进境外农业 开发合作,生产优质农产品,既能提高自身的生产能力和发 展水平,又能把我们的优质农产品推向海外,扩大市场空 间,提升我国农业综合竞争力。

龙头企业走出去,在国外投资,面临的环境纷繁复杂, 应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在投资地区上,以耕地 资源丰富国家为主,兼顾农业技术先进的国家。从目前我国 龙头企业走出去的实践来看,非洲、俄罗斯、中亚五国、拉 美及东南亚地区都比较适合。同时,龙头企业走出去也要兼 顾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 经验,利用当地优秀人才,提高自己的管理和研发能力,逐 步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和品牌。在投资产业上,以我 国对外依存度高的经济作物为主,兼顾粮食作物和畜禽产 品。龙头企业走出去,应遵循内外互补原则,重点发展对我 国居民生活影响大、需要大量进口的农产品品种。在有条件 的地区适当发展粮食作物。这样既不与当地争地争粮,又保 证产品有销路,获得好的经济效益。在合作方式上,以合作 开发为主,兼顾自主经营。龙头企业走出去,应以市场为导 向、安全为基础,积极与当地合作,利用当地人才、劳动力 以及市场渠道,降低进入的难度和成本。从国际经验看,走 出去租地种地是有极大风险的,比较现实可行的办法是通过 兼并等方式掌握收储、掌握物流,打造国际大粮商,以增强 我们的控制力和话语权。

对龙头企业走出去国家是支持的。一是强化产业协调指 导。2006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 策》、《境外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为农业走出去提 供了必要指引。龙头企业要加强对这些产业政策的学习研 究,结合自身优势,合理布局,稳步发展对外投资。二是强 化财税政策扶持。中央财政设立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通 过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以农牧渔业投资合作为重点,支持 龙头企业走出去。对境外农业投资项目所需国内生产资料和 农机具出口,按有关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三是强化金 融及进出口支持。2008年以来,农业部分别与中国进出口银 行、国家开发银行以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着力解决外贸企业融资难题,加速推进农业走出去。 四是强化经济外交保障。发挥多边、双边农业交流合作平台 的作用,维护好在外企业的权益,为龙头企业走出去营造良 好的投资环境。

(本文系作者10月31日在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负责人培训班 上的讲话,文章略有删减,标题为编辑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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