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是事关“三农” 发展的大事,也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近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引导农 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 见》,既提出了发展的目标,也强调了基本原则,既 突出了改革的要求,也明确了稳妥的底线,是今后一 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 政策性文件。
近年来,各地围绕发展现代农业,积极探索推进 农村土地流转,取得了不少成效。截至今年6月底,全 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3.8亿亩,占家庭承包耕 地总面积的28.8%,比2008年底提高20个百分点。总体 上看,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伴随着工业化、 城镇化进程,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转移,他们把 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 进现代农业发展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 重视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片面追 求流转规模和比例,侵害了农民权益,有的工商企业 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非粮化”、“非 农化”问题突出。《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 的。我们要认真理解文件精神和要求,准确把握新形 势下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重要原则和核心内 涵,始终做到以农为本,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 正受益者。
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 发展之基,在一定程度上也承载着农民的情感寄托。 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 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发展土 地规模经营,要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 意愿,不能用人为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 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逼迫农民放弃土地经营权,不 能简单认为土地租金比农民自己耕种收益高、农民就 应该让出土地。要客观全面估计土地对农民的意义以 及农民对土地流转的基本态度,注意工作方式方法, 通过典型示范引导,由点到面,稳步推广。
坚持农业的发展方向。 实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 营,经济效益是个重要的衡量因素,但绝不应该是唯 一的指标,必须符合土地的用途管制原则,必须确保 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 态效益的统一。针对土地流转后的“非粮化”、“非 农化”加剧现象,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守土有责, 采取有效措施,决不允许借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 决不允许土地流转带来农业发展衰退和粮食安全矛盾加 剧。主要应有两方面措施:一是强化约束机制,加强监 督审核,严格农业经营能力审查,严格限制土地用途改 变,确保土地不“变性”。二是加强政策激励,在财 政、金融等方面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力 度,做到土地有人愿意种。
切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我国农村人多地少,人均 耕地面积只有2.83亩(按常住人口计算),尽管有2.6亿 农村劳动力外出转移就业,但依然没有改变农村人均 占用资源少、土地依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事 实。这就决定了我国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过程中,不能 脱离实际片面追求流转速度和超大规模,不能盲目崇 拜国外的大规模农场。实践中,既要看到发展方向的 必然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 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看到推进过程的长期 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 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 服务水平相适应,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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