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建设现代农业、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龙头企业的生产基地(加工销售农产品的来源)是其生存发展的基础,大体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自建基地,即龙头企业向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租赁土地(包括水域等)进行投资开发,并由企业雇佣人员进行种植、养殖等,获取自产农产品。二是订单基地,即龙头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事先签订农产品产销订单合同,由他们为龙头企业生产和提供农产品。目前,多数龙头企业均有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
一般认为,自建基地生产的农产品数量可控、品质稳定、交货风险小、产品售价高,但其生产成本也较高,基地建设周期较长;订单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与自建基地的相比较,在数量和品质可控性、交货风险、产品售价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劣势,但其生产成本也较低,基地建设速度较快。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各有利弊。发展自建基地还是订单基地,两者间保持什么关系,是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尝试从龙头企业的经验数据出发,分析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对龙头企业发展的不同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研究方法与样本概况
分析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对龙头企业发展的不同影响,至少要确定三个变量,包括两个自变量——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情况,以及一个因变量——龙头企业发展情况。为实现生产基地计量单位统一,自建基地情况和订单基地情况分别采用自建基地采购额(自建基地农产品的市场价值)、订单基地采购额来衡量。龙头企业的发展情况则采用销售收入来衡量。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还可能受到企业资产总额、劳动力数量、科技研发投入、科技推广投入、广告促销投入、创建知名品牌、带动农户数量等因素影响。因此,在分析时加入了相关变量。这也便于自建基地、订单基地与这些因素进行比较。研究多个自变量与一个因变量的关系,一般采用多元回归的方法,分析各个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的大小。
本文分析使用的数据是第六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的数据。这些数据来自龙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企业自身统计资料等,并且通过了一定形式的审核,客观真实性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除去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数据和明显有误的数据等,本文分析时选取576家样本龙头企业2012-2013年的数据。这些龙头企业来自全国各省(区、市),东部地区占40%左右,中、西部地区各占30%左右;涵盖大田作物类、园艺类、畜牧类、水产类等农业产业;既有外资,也有民营、国有企业,其中部分还是混合所有制企业;有的企业获得了中国名牌等品牌认证。2012、2013年,这些企业的平均销售收入分别为17亿元、19亿元。
总体分析与分类分析
根据576家样本龙头企业的数据,并通过构建多元回归模型,采用逐步回归分析方法,分析自建基地采购额、订单基地采购额、资产总额、劳动力数量、科技研发投入、科技推广投入、广告促销投入、创建知名品牌、带动农户数量等因素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可以发现:一是自建基地采购额和订单基地采购额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均为正;且自建基地采购额、订单基地采购额每增加1%,将相应的使龙头企业的销售收入分别增长0.05%和0.31%。即自建基地、订单基地对龙头企业发展均会产生贡献,订单基地的效果好于自建基地。二是自建基地采购额与订单基地采购额之和,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贡献仅次于资产总额,但高于劳动力数量、科技研发投入等其他影响因素。三是自建基地采购额占农产品总采购额比重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为负,订单基地所占比重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则为正。
对不同类别龙头企业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从不同农业产业看,自建基地采购额对园艺类、畜牧类、水产类等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为正,对大田作物类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不显著;订单基地采购额对畜牧类、园艺类、大田作物类等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贡献的大小依次递减。从不同生产经营规模看,自建基地采购额对大型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为正,对中小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不显著;龙头企业规模越小,订单基地、自建基地对销售收入的贡献之差就越大。从不同企业所有权性质看,自建基地采购额和订单基地采购额对混合所有制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的正向影响均大于非混合所有制;自建基地采购额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销售收入的影响为正,对外资企业的影响不显著;与国有、民营企业相比,订单基地采购额对外资企业销售收入的正向效果最好。
企业措施与政策建议
龙头企业要积极发展生产基地,尤其要重视订单基地。但不论生产基地如何发展,都应该保持自建基地和订单基地的合理比例,自建基地增长速度不宜过快、比重不宜过大。畜牧类、园艺类、大田作物类等龙头企业应进一步发展订单基地,避免采用租赁土地、雇人耕种等方式发展自建基地。大型龙头企业在订单农业无法满足农产品加工销售需求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发展自建基地,中小规模企业应主要发展订单基地。龙头企业要积极探索打破公有制、非公有制障碍,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优势互补、做大做强。外资企业应该主要采取订单农业方式在中国发展农业,不宜采取自建基地的方式。
政府推动龙头企业发展,必须高度重视生产基地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龙头企业重点建设订单基地;对龙头企业大规模、快速度地发展自建基地,应该保持谨慎的态度。支持龙头企业采用“公司+农户(家庭农场)”“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的组织模式,带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鼓励龙头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把农产品种养环节留在农村,交给农户和农民合作社生产。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避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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