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厘清村庄自治事务与集体经济发展的职责边界
时间:2026-02-12 12:17:12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倪坤晓 字号:【

  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两个重要组织,两者共同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前者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办理村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后者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专注于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经济属性更强。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组织登记、组织机构、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内容。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对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进行调整,为厘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分工奠定了法律基础。对照2018年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此次修改中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经济发展的内容重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两个组织都非常重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激励。此次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了“对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作为第七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九条“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都体现出了国家对调动和发挥基层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高度重视。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激发全社会干事创业、创新创造活力,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万众一心、勠力进取的生动局面”。经验表明,完善的激励机制是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强化工作责任感和成就感的重要手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后,各地在激励方面做了诸多探索,如浙江省舟山市探索建立村级组织集体奖励、村干部个人奖励、深化结果运用三项机制,调动村干部发展集体经济、带领村民增收致富的热情。在后续实践中,如何充分激发村民自治的积极性,将法律条文中的规定落到实处是各地要重点探索的内容之一。

  村党组织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三个职位“一肩挑”有法可依。此次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增加“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作为第三款。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党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互为补充,奠定了三个职位“一肩挑”的法律基础,使其有法可依。“一肩挑”原指村委会主任和村党组织书记两个职位由一人担任,此政策最早见于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该文件提出“推动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委会主任”。2018年12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也明确要求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兼任村委会主任。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主任,并提出要加强党支部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经验表明,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政治保障。“一肩挑”整合了领导力量,能一定程度减少管理内耗,提高基层自治工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与基层治理深度融合。但同时,要深刻认识到权力集中的隐患,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筑牢制度防线。

  调整村民委员会职能,厘清了两个组织的职能。此次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删除了第二款村民委员会职能中“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内容;在第三款增加“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的内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的表述一致;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删除第一款“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中“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内容;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删除了这两条中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可见,这次修改使两部法律的独立性更强,厘清了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边界。前者更专注于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矛盾等,有助于加快构建乡村基层治理新格局,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者更专注于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探索多样化途径发展集体经济,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明确集体收入可适当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此次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三款合并,作为第四十二条,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应当适当用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运转保障以及误工人员补贴”的内容。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的表述都体现了集体收入服务于集体的基本逻辑。集体收入适当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工作有助于缓解基层经费紧张,减轻财政压力,提高村级组织运转质效,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来自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五个方面。根据《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2023年)》数据,2023年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收入7157.3亿元、本年收益2232.5亿元、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873.2亿元、提取应付福利费351.2亿元。

  总体看,新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从村民委员会中剥离,促进了村级事务管理和集体经济发展职责的进一步厘清,相应地对乡村人才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乡村治理型人才和经营管理型人才可以各司所长,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避免了精力分散,培育了乡村专业化人才。同时,重视激励机制、明确集体收入分配等规定有助于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新型基层治理格局,促进农村治理现代化。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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