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五”规划纲要围绕“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及“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作出相关部署,为数智赋能乡村治理带来了广阔发展空间。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数智赋能乡村治理的新模式新路径,在政务服务、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批典型案例。然而,在实践探索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挑战与结构性矛盾,制约了数智技术效能的充分释放。
数智赋能乡村治理的重要意义
数智赋能乡村治理,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与乡村内生发展需求同频共振的必然产物,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这是顺应国家战略要求,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要“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乡村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的整体效能。将数智技术深度融入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各领域,不仅是技术层面的革新,更是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的全方位重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其次,这是破解传统治理瓶颈,夯实乡村振兴根基的现实需要。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乡村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一方面,农村人口外流与老龄化加剧,治理主体弱化,传统依靠血缘、地缘关系和“熟人社会”的治理模式面临挑战。另一方面,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对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以及生态环境、社会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传统乡村治理手段单一、效率不高,加之分散的人口居住格局,使得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居高不下。数智技术的引入,能够有效打破时空限制,整合治理资源,创新服务模式,降低治理成本,为破解传统治理困境、夯实乡村振兴的治理根基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后,这是应对数字技术挑战,激活乡村内生发展动能的迫切任务。数字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依然存在。尽管我国行政村5G通达率已超95%,但农村居民的数字素养和技能水平仍有待提升,特别是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的群体,在享受数字化便利方面存在困难。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在应用过程中也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如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问题、算法歧视问题等。因此,发展数智乡村治理,要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规范数字技术的应用,防范化解潜在风险,确保数字技术的发展能够真正惠及广大农民。
当前面临的一些挑战
尽管数字乡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在实践探索中,一些深层次的挑战也逐渐浮现,制约着数智赋能乡村治理的实效。这些挑战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交织。
硬件投入与软件服务的结构性失衡。在个别地区,数字乡村建设暴露出“重硬轻软”的倾向。高清探头、智慧大屏、数据中心等硬件设施被视为现代化的标志,然而,与之配套的软件服务、内容供给和运营维护却滞后。一些地方的数字乡村平台活跃用户比例偏低,设备处于低效运行甚至闲置状态。
平面化覆盖与纵深化应用的路径冲突。与“重硬轻软”相伴相生的,是追求“平面化”广度覆盖而忽视“纵深化”应用深耕的路径依赖。一些地方力求在短时间内实现基础设施的全覆盖。尽管硬件的普及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却未能同步跟上。在数字技术应用的“最后一公里”上,一些数字平台和应用在设计上追求“大而全”,但操作复杂,不符合农民的使用习惯。这种“一刀切”的供给模式,忽视了不同地区、不同村庄的差异化需求。
技术供给逻辑与农民需求场景的结构性脱节。当前,一些数字乡村项目的设计和实施,遵循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技术供给”逻辑。技术公司、政府部门等作为供给方,主导了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而作为使用者的农民,其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推动“技术赋能”向“制度赋能”根本性转变
针对当前数智赋能乡村治理实践中存在的挑战,必须推动制度层面的系统性创新,以实现从“技术赋能”向“制度赋能”的根本性转变。
核心是协同发力,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要破解“重硬轻软”和“建管分离”的难题,必须重构投融资和运营模式。建议探索“数字资产合伙人”(DAP)制度,将政府、技术公司、运营服务商、村集体等多元主体的利益进行深度绑定。政府通过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将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打包交给专业的市场主体,并以“服务使用率”、“农民满意度”等效能指标作为付费依据,形成“效果付费”的激励机制,从根本上扭转“重建轻管”的局面。
关键是精准对接,建立需求驱动、场景为王、开放多元的在地化创新生态。要破解“平面化覆盖”与“纵深化应用”的冲突,必须将创新的权力更多地赋予基层和在地行动者。建议探索“治理场景悬赏”(GSB)模式,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将需要解决的具体治理难题作为“悬赏任务”公开发布,鼓励本地能人、企业、社会组织、普通村民前来“揭榜”,提供解决方案。政府对优秀的解决方案给予奖励和支持,并帮助其在更大范围内推广。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激发海量的在地化创新活力,让数字技术真正服务于千差万别的乡村真实场景。
重点是价值共享,探索数据要素的确权、定价和收益分配机制,让农民成为数字红利的真正受益者。要破解技术供给与农民需求的脱节,必须将农民真正确立为数据的主人。建议探索建立“乡村数据信托”(RDT)机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数据合作社或信托机构,将村民个人的数据授权集中起来,形成规模化的数据资产包,然后由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与外部机构进行数据开发合作,并将所获收益按照约定返还给村民。通过这种方式,既能保护农民的数据权益,又能将分散的数据资源转化为可观的集体和个人收益,让农民在数字时代获得新的财产性收入。
为了确保上述制度设计能够从构想走向现实,还必须同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为高效协同的数智乡村治理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强化统筹协调。建议建立“县级统筹、乡镇主抓、村级落实”的工作体系。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新成立的数字乡村发展局牵头,负责规划设计、资源整合和跨部门协调。乡镇政府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治理场景悬赏”、监督“数字资产合伙人”履约等工作。村级组织则发挥贴近群众的优势,做好需求收集、宣传推广和“乡村数据信托”的组织工作。
二是审慎推进试点,鼓励大胆探索。制度创新不可能一蹴而就,应选择若干产业基础好、治理能力强、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开展先行先试。这需要保持历史耐心,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试点地区,应给予地方充分的改革自主权,允许其在政策框架内,围绕金融、人才、数据产权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同时建立科学的试点评估和经验总结机制,对行之有效的模式及时进行提炼和推广,对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纠偏。
三是拓宽资金渠道,构建多元投入格局。改变主要依靠财政输血的模式,做好“整合、撬动、购买”三篇文章。通过“数字资产合伙人”等模式,撬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数字乡村建设和运营。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将平台运营、内容供给、技能培训等外包给专业的市场主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探索通过“乡村数据信托”等机制,实现数据资产的价值变现,为数字乡村建设开辟新的资金来源,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作者单位: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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