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
时间:2025-08-08 13:13:33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罗娇 字号:【

  新质生产力是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驱动力。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以科技创新引领先进生产要素集聚,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这是农业新质生产力在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明确了以现代科技重构农业生产力的战略方向,标志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入了新阶段。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离不开法治的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必须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地用法治凝聚各方力量、协调利益关系、破解发展难题,有力有效做好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这篇大文章,以新质生产力赋能农业强国建设。

  加大农业科技法律制度供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基本路径。”一方面,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为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提供基本遵循;通过平等保护、利益协调、秩序维护等法治方式为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保驾护航。另一方面,新质生产力也会“倒逼”制度优化。当生产力突破既有制度容器的边界,便容易暴露规则失效、权责失焦、监管失能等问题,迫使制度重构。加大农业科技法律制度供给,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细化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进一步打通植物新品种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为激励种业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打造“法律之盾”。研究基因编辑立法,基因编辑是一种革命性的生物技术,也是各国在新一轮农业科技革命都在抢占的一个制高点,但目前还无法可依,亟需填补该领域的立法空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完善农机补贴等扶持措施,依法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应用,不断提升农业物质装备现代化水平。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碎片化以及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借鉴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法,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独特功能和价值。

  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原动力,保护知识产权也就保护了创新、保护了生产力。农业新质生产力需要知识产权通过法律拟制,赋予创新成果排他性专有权。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明晰的产权界定,农业科技成果的创新与回报正循环得以建立,将极大地激发研发投入,加速先进技术成果走向田间地头。我国民法典规定七种具体的知识产权,均涉及农业领域,其中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两种知识产权以农业领域为代表。以种子为例,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关系中国人的“饭碗”。要提高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为核心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高效衔接,深入研究法律适用遇到的新问题,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净化种业市场,保护种业创新的“嫩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上位法缺失、多头重复管理、制度衔接不畅等问题,应当推动专门立法,构建统一认定制度,大力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农业知识产权的鲜明特征之一,就是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准确处理好私权保护与公益保护、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明确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力滥用的法律界限,为科研人员、企业、农民群众等各类主体提供清晰、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则,让知识产权成为创新种子的保护壳而非技术扩散的枷锁,最终实现保护激励创新、创新反哺保护的农业现代化永动循环。

  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培育壮大农业领域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是重要任务。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具有创新活跃、技术密集、发展前景广阔等特点,未来产业发展成熟度相对较低,更具有显著战略性、引领性、颠覆性和不确定性,培育周期更长,不能急功近利。从农业的实际看,农业虽是传统产业,但也可以催生众多新兴产业,开辟一系列未来产业的新赛道。当前,在核心种源、农用无人机、基因编辑、生物制造、农机装备、人工智能等领域和种养、加工、流通等环节,大量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方兴未艾,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正在孕育涌现。高新技术具有“颠覆性创新”的特征,这与法治的稳定性存在一定张力,需要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有效平衡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的关系,既守护安全底线,又释放创新活力。一方面,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需要依靠监管提供“安全跑道”与“社会认可”,清晰、稳定、可预期的监管框架能降低政策不确定性,让创新者敢于长期投入,让社会公众敢于接受新技术,为技术创新创造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农业新质生产力也驱动监管与时俱进。有些高新技术会挑战现有监管体系,迫使监管规则需具备适应能力、反馈机制和动态调整空间,避免监管规则僵化阻碍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需要秉持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平衡好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安全、当下与未来的关系。在“度”的把握上,要探索“恰到好处的监管”, 在防范重大风险与释放创新活力之间找到最优解。既要给创新发展一定的试错空间,又不能完全放任不管,避免“监管滞后”,在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社会伦理和国家安全等方面产生严重后果。在“时”的考量上,要把握与技术生命周期匹配的监管方向,萌芽期包容审慎、成长期规范引导、成熟期标准优化、衰退期则调整退出。在制度构建上,要关注监管范式的转变。利用沙盒、试点等灵活工具,小步试错、逐步迭代,从滞后性监管转向敏捷性监管。建立多方参与的信息反馈机制,定期评估、及时捕获规则缺陷,从僵硬化监管转向适应性治理。设置监管规则的“日落条款”,预设监管规则的修改和退出通道,转向更轻量化、动态化的监管。在执法措施上,要灵活运用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法律规则,防止任性执法、小过重罚,让农业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执法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持续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科技创新离不开企业,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好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竞争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的客观需要,也是激发农业科技企业发展活力的关键一招。优化营商环境与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之间,本质是 “制度土壤”与“创新种苗”的共生关系。营商环境包含政策公平性、审批效率、产权保护、市场准入、融资渠道等要素,构成农业创新主体的生存环境。农业新质生产力以生物育种、智能农机、绿色技术等为核心,依赖营商环境提供的资本、人才、数据实现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融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定不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强化制度创新,坚持破立并举,以制度创新带动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推动引领农业新质生产力的改革举措。要强化技术赋能,深入推动农业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加强政务服务数据共享,深度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全国互通互认,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大幅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要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畅通企业意见反映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及时了解并依法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离不开法治的坚实护航。加大农业科技法律供给,用有效的制度工具解决实际问题,让技术创新在法治轨道上跑得更快更稳。强化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让创造者吃下“定心丸”,守护创新的火种。探索包容审慎监管,用弹性监管防范未知风险,给技术成长留出空间。持续优化农业营商环境,让好的制度如同阳光雨露,润泽各类主体自然生长、相互成就。筑牢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根基,这既是五千年来“天人合一”农耕文明的当代答卷,更是人类用法治智慧点亮绿色田野的生动实践。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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