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改革 持续加大惠农富农政策力度
时间:2025-05-08 09:01:45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字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和有效实施,对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形成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发展路径单一、要素保障不强、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深化农村改革,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规模

  不断扩大 效益持续提升惠农富农效果明显

  数量规模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壮大。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开展5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推动村集体成立农村经济股份合作社。截至2024年底,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98万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基本完成,共计确认成员9.3亿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总额9.61万亿元,人均超过1万元,集体经营性资产大多以份额或股份形式量化到成员。

  发展模式上,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更加多元。各地结合自身条件,积极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村企联营、土地股份合作等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办企业创收。如广西梧州市龙新村新建、改扩建11个物业项目,吸引企业投资,发展物业经济,村集体物业年租金收入600万元以上。

  经营效益上,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惠农能力不断增强。2023年,全国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总收入达2889亿元,较上年增长14.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占比达到63.7%,比2012年提高42.1个百分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带农增收效果明显,2023年,农民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分红资金为898亿元,较上年增长6.4%,人均分红约97元。

  各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经验做法

  党建引领是重要前提。各地将党的领导贯穿到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方面全过程,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统”的功能,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收创收能力。山东省高密市以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为抓手,将党领导的组织优势和群众能动性紧密结合,提高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农民群众的能力。2023年高密市农业生产托管面积达39.9万亩,实施托管服务的村集体平均增收10万元以上。

  选好致富带头人是发展关键。“头雁先飞众雁随”,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紧紧抓住致富带头人这个关键。湖南省长沙市福田村选聘长期在外销售中药材的企业家回乡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带领全村发展中药材产业,形成了集种植、观赏、加工、销售于一体的产业链条,实现了集体经济“薄弱村”向“强村”转变,村集体经营性收入超过30万元。

  村企共建共享是有效形式。村集体和企业联合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形成“投资方+技术方+村集体”模式,既能发挥好村集体“统”的功能,又能借助企业市场化经营优势。江苏省宜兴市美栖村引进外来资金和技术团队,成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发展玫瑰花全产业链,村集体经济收入从2016年的不足60万元增加到2023年的945万元。

  深化农村改革是不竭动力。各地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湖南省支持村集体承建单个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县市拿出不超过当年村级集体经济净利润的20%,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奖励,有效调动了成员积极性,促进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存在的主要问题

  集体经济薄弱村数量仍然较多,发展路径相对单一。经营收入方面,2022年,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净收益低于5万元的村还有21.6万个,占比约40%。其中无经营收益的村12.1万个,占比22%。收入来源方面,沿海地区、城郊村等区位较好的地方,主要依赖厂房、商铺等经营性资产租赁。其他地区的农村集体组织经营性资产数量少,主要靠土地发包、居间服务,对政策依赖性较强。据统计,2023年在全国村集体经济总收入中,政府补助收入占比达20.4%,个别省份甚至在70%以上。

  要素保障能力不强,集体经济发展后劲不足。一是缺乏高素质带头人和专业化人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大多由村“两委”成员兼任,发展经济的能力和意愿不强。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联动不够,影响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三是集体经济组织融资难。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申请信用贷款时,难以享受到企业法人融资政策。仓储设施、厂房、苗木活禽等集体经济组织资产难以通过抵押,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

  制度刚性约束弱,内部治理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一是多数集体经济组织事务与村“两委”工作相互交织,以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为基础的治理机制流于形式,难以形成有效监督。二是乡镇农经机构人力不足,集体资产监管队伍能力弱化,对集体经济活动监督不够及时精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动力不足,特别是薄弱村长期缺少分红激励,成员监督集体资产的主动性不高。三是集体资产风险防范问责机制不完善。非人为因素导致的集体资产流失问题,如何判定、怎么问责等管理办法还不清晰,导致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怕担风险,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肯不作为”的消极态度。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有关考虑和工作建议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编制实施《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方式,推动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支持体系。一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落实落地,通过建立乡村振兴联系点等方式,指导地方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二是研究制定壮大县域富民产业的政策文件,推动优化城乡产业布局,促进城乡产业融合,完善县域主导产业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机制。三是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完善产业链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或承担项目建设,更好带动农民参与产业发展、分享增值收益。

  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要素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人地钱”要素保障,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依托高素质农民培训、头雁培育计划等,加强高素质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人才培育。二是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机制。指导地方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三是完善集体经济组织评级授信融资机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信用贷款担保服务。

  加强风险防范和预期管理。一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严控集体经营风险,落实集体经济组织事务财务公开制度,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强化“三农”领域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可预期的宏观政策环境。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建议结合法律的实施,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一是建议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关系。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职责大多由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而且村党支部书记与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比重超过9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后,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关系的处理,特别是在土地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划分需要进一步明晰。建议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有关规定。二是鉴于当前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城镇落户并拥有稳定工作,但仍持有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权益。建议适应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大趋势,及时研究细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条件、补偿方式和退出程序等,提高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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