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广大农民集体成员财产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夯实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加强改进乡村治理的有力支撑,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保障。江苏作为集体经济发展起步较早的省份之一,始终坚持从发挥和扩大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体制机制优势入手,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要求和城乡融合发展新趋势为目标,聚焦完善健全集体经济组织产权管理、法人治理、市场交易、增收共富四项机制,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有效落实、社区服务和市场经营双重属性有机统一、集体持续增收与成员共享共富协调共促,让市场机制在集体资源要素配置和运营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全省村组集体资产近4800亿元,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达250万元,为贯彻落实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奠定坚实基础。
完善产权管理机制 夯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基础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近年来,江苏以获批全国首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归属清晰、股份合作、权利分置、权责明确的产权管理体系。
明晰资产权属。定期开展年度清产核资,重点清查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等,摸清现状、价值及利用情况,实现家底明晰、账实相符。深入推进乡村公共空间治理,围绕“清、收、用、管”四个关键环节,聚焦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全要素,清理收回被违法违规侵占的集体资产资源,确保应收尽收、“颗粒归仓”。妥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归位工作,将集体经营性、非经营性、资源性等各类资产依法依规确权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对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项目资产,纳入集体资产范畴统一管理。
深化股份合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在清产核资、确认成员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实现集体成员按股分红、收益共享。统一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份证书样式,以农户家庭为单位颁发集体资产股份证书,确保集体成员收益分配权落细落实。鼓励改革先行地区积极探索、大胆试验,重点探索非成员继承、股权综合抵押等路径,争取尽快破解集体资产股权抵押难、担保难等改革难题,赋予集体成员更加完整的财产权利。全省超过99%的村(居)完成改革,超过1.7万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完成登记赋码,实现家底清晰、成员明确、股份锁定、组织健全。
探索“村社分开”。在总结南京、南通、江阴、昆山等地“村社分开”改革探索基础上,以集体资产规模大、集体成员和村民范围差异较大、成员改革意愿强烈的村(社区)为重点,稳步扩大“村社分开”试点范围,逐步将公共管理、社区服务等非经济职能从集体经济组织中剥离出来,理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之间的职能关系,打造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的乡村治理新格局。全省探索形成“财政兜底、彻底分开”“部分保障、分账分工”“分类负担、分账核算”等改革模式,释放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
完善法人治理机制 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
江苏坚持以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为方向,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治理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强化部门监督,引导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发展、高效运行。
打造“四统一”标准化集体组织。依托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管理系统成果,统一开发全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系统,覆盖组织登记、成员信息、股份管理等重点环节,实现组织管理信息动态更新、便捷查询。全面规范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和挂牌,将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四牌”之一统一悬挂,进一步显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效,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认知度。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推广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实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标识挂牌、组织名称、治理结构、信息管理“四个统一”,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建设集成式信息化运转平台。坚持集成式、一站式建设思路,形成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息、成员动态管理、股份权益保障、资产管理运营、财务核算监督、产权流转交易等为一体的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实现集体资产资源从登记、使用、流转到灭失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效能。依托平台大数据优势,统一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电子内部结算凭证,创新编制三、四级会计科目库,全面实施村级资金管理非现金结算,推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流、票据流、合同流、信息流自动关联、一体协同、高效运转。
强化闭环式全方位监督管理。围绕“三找五促三提升”总体思路,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聚焦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财务会计、工程项目等重点领域,制定“1+5”政策体系,堵塞制度漏洞,严防经营风险,全链条、全要素建立健全“三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审计监督,将债务管理、集体经营性收入情况等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推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原则上实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三年一审”全覆盖。强化事前预警,分级分类细化预警标准,对集体租金收缴、大额支出等重点事项的关键时点、关键环节及时预警提醒,推动监督端口前移、效能提升。推广南京、无锡、连云港等地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业务技能比赛做法,以赛带训、以赛促学,提升村级会计队伍职业荣誉感,夯实“三资”监管人才基础。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盘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要素
坚持“有为政府+有效市场”相结合,大力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打通资产权益转化为现实收益的通道,在更大范围内推动集体资源要素有效配置、价值实现、增值溢价。
搭建统一市场。按照“公益性定位、市场化交易、规范化运营”的总体要求,采用集中建设、分级使用、数据共享、综合监督、服务乡村的建设模式,率先建成全省统一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和信息服务平台。交易品种覆盖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养殖水面经营权、“四荒”使用权等14个农村产权,服务乡村各类经营主体,实现实体场所、交易品种、服务对象三个全覆盖。全省各级产权交易累计成交150万笔,交易金额超2500亿元。
规范交易行为。牵头制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与维护》《服务通则》2项国家标准和5项地方标准,细化登记受理、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等34个交易环节,制定从产权交易审批、样本合同到档案管理等50多种统一标准文书,实现交易流程标准化。以线下实体市场为依托,引入线上实名认证、CA证书、区块链、聚合支付等新技术,推行信息发布查询、实时竞价、电子档案存档、交易鉴证出具等在线办理,实现全程“不见面交易”,全省线上交易开通率近90%。连续7年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综合价格指数,为交易双方提供参考。分区域、分品种、分交易方式定期生成各类产权平均成交价格,对成交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平均价的项目自动预警,为加强部门监管提供便利。
促进增值溢价。推行“应进必进”,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受委托管理的资源资产、集体全资或控股的各类市场主体资产,财政投入后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流转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以公开交易促进资产增值溢价,全省产权市场交易平均溢价率达3.3%。拓展交易功能,打造农村产权“互联网+交易鉴证+他项权证+抵押登记”抵押融资链条,全省基于平台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1.1万笔、贷款超97亿元。拓宽服务范围,将小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各类主体纳入同一市场体系,为各类涉农产权交易搭建平台、提供服务。全省平台交易项目涉及小农户超113万笔、家庭农场超20万笔、各类合作社超2600笔。
完善增收共富机制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入市场
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在整合资源、服务成员、带动共富等方面的优势,拓宽增收路径,创新运营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促进集体经济与市场经济有机融合、共同发展。
拓宽集体发展路径。在巩固拓展资源发包、物业租赁等传统路径的基础上,创新发展路径,推动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大力发展融合经济,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利用乡村空间、地域文化等多种资源,发展特色产业、休闲观光、农创文旅等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发展绿色经济,将集体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环境整治有机结合,创新生态资源运营模式,做大做强区域公用品牌,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加快发展服务经济,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物业管护等生产生活服务,增加集体服务收入,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创新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发展“物业飞地”“产业飞地”等多种“飞地”形式,在“飞出地”和“飞入地”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联结,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创新联合发展机制。以集体经济组织为纽带,推动村村、村企、村社联合合作,服务带动各类主体共同发展。鼓励村村合作,支持各地进一步提升统筹层次,统筹安排规划、土地、资金等要素投入,推动资产集中托管、资本集中投资、资金集中使用,形成一体协同、各有侧重的村村联合发展模式。深化村企合作,拓展规模种养、乡村工业、综合开发等深度合作方式,为乡村发展注入先进生产要素,让产业增值收益更多留在农村、留给农民。发展村社合作,推广“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提升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能力,服务带动各类经营主体、小农户共同发展。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推动财政资金整合、服务下沉,完善奖励激励,建立健全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先后开展全省低收入村集体经济发展攻坚行动、集体经济薄弱村提升行动,以集体经营性收入低于30万元村为重点,每年按照80万元/村标准扶持600个左右薄弱村,集聚要素资源、实施精准滴灌,增强经济薄弱村“造血”能力。探索建立集体收入增长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绩效报酬挂钩机制,从当年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奖励经营管理人员,提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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