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炼总结了一个时期以来的改革探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制度作了规定,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全市现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992个,村均资产1.71亿元。各村之间差异很大,其中近郊村均资产12.82亿元,很多村已经融入城市,经济结构中已基本没有农业,资产最多的村超过200亿元;山区村均资产0.34亿元,很多地方农业仍占相当分量。此外,全市还有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193个,镇均资产20.62亿元,其资产规模、经济结构、管理方式也差异很大。个别地方还有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何结合北京实际,组织好法律实施,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北京市面临的重大课题。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架构和运行机制
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架构及资产关系。北京市自20世纪90年代起即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分改革较早的村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期改革的村大多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并以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注册。有的地方还实行集团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主体的性质和相互关系,存在不同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遵循。要按要求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并以其作为“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鉴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并以其出资为限对这些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农村集体财产中有大量公共设施。在当前公共财政还难以全面覆盖农村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仍是支持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即使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郊区也是这样。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沿用政社不分的记账方式,集体经营事项没有单独核算,既不利于提高经营效益,也不利于压缩公共支出。近期,北京市开展了农村集体经营与村务管理账务分记试点,在不影响村级各类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按照科目共用、明细分类,依据业务、分别记账,资金使用、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记账明细进行调整和规范,基层积极主动参加,取得了良好效果,并且在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理清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方面,发挥了促进作用。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建设,健全完善内控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建设,充分保障法律赋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被少数人控制和被外部资本侵占,真正实现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要结合贯彻《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由涉农区人民政府制定村务、财务公开事项目录,明确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使财务公开真正落到实处,成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的关键措施。
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管好用好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是农村集体最宝贵的财产。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经营能力看,管好用好土地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关键。对于城镇化水平较高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积极融入城市经济,发展厂房、商铺租赁等物业经济。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未承包到户的“四荒地”、机动地等土地资源,通过资源发包增加村集体收入,但要严禁违法新增机动地与民争利。同时要探索盘活用好闲置农房的办法,激活乡村沉睡的资源,但要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等。近几年来,北京市依托大兴区和通州区两个全国试点,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了一些经验,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改革,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多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落实对农村集体的扶持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扶持集体经济组织的措施作了原则规定,要细化政策并具体落实。在依法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架构明晰过程中,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等问题不可避免,由此涉及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应按规定免予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从集体获得的分红等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按政策明确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登记造册避免流失。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减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应负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业发展用地,法规政策上有很多规定,应具体落实。
严控集体债务和经营风险。总体上看,相当数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风险防范机构不够健全。有的地方盲目对外投资或借贷,或以集体土地入股、合作时亏损,给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有的地方不顾集体经营收益实际,长期维持高额刚性福利,造成集体经济入不敷出。要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要求,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合理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控制出资设立公司及公司层级,不得违规抵押土地等资产,防止因经营不善而引发重大风险。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发展集体经济,不搞“一刀切”“齐步走”,不简单地下指标、定任务。同时,加快形成上下贯通、覆盖全面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功能,加强预警监测和大数据成果分析运用,不断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提级审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了相关党政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指导等职责,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经济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依据该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这是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监管的重要手段。2024年农村集体“三资”专项整治期间,北京市选取40个经济体量大、资产负债率高、对外投资金额大的村,由市级开展审计,并选取类似情况的352个村由区级开展审计,发现了很多问题,其中部分问题转化为线索提交相关部门,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北京市已经将提级审计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每年选取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量的20%左右由市、区两级直接审计,至少每5年将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审计一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将采取必要方式对各区审计工作进行校核,并将审计情况特别是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各区集体经济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的管理。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的基本载体。最近一个时期以来,北京市以合同整治为切入点,依托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采取乡镇组织全面自查和市、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订立的存续期内全部涉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开展专项整治,其中乡镇自查重点围绕合同履行是否到位、合同价款是否按时按量收取、合同签订是否履行必要程序、合同是否及时登记备案等问题,市、区两级重点抽查城镇化进程较快的地区,聚焦标的额较大、合同条款不合理、单价偏低的合同。在此基础上分类细化11类重点问题,对存量问题合同,结合法规政策和法院判例提出整改措施;同时以集体土地管理使用为中心,完善“村地区管”机制,强化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管规划、管用途、管合同、管程序、管监督、管查处的权责,避免增量问题合同。
规范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资源发包、物业出租、经营性财产参股,是农村集体经营的主要方式,也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多发环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化,是破解问题的“法宝”。近年来,北京市稳步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着力健全交易体系,完善交易规则,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拓展服务功能。2024年,全市累计成交项目2368宗,同比增长156.8%;成交金额97.25亿元,同比增长66.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督指导,《北京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也要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要按照法规要求,按“应进必进”的原则,将绝大多数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立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交易过程阳光透明,有效提高农村资产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研究解决法律施行过程中的问题
研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政策。集体成员确认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广大群众对此也非常关心。北京市城镇化进程较快、城乡融合程度较深,不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以农业为主业,很多集体成员转为非农户籍或迁移,且不再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前期进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地确认成员的标准也有较大差异。法律颁布后,涉及集体成员确认的信访和咨询量激增。近期,北京市正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研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政策。要在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前后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保持历史耐心,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并不断探索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具体实现形式,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撤村建居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问题。《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提出:“在城镇化进程中,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但集体财产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应当终止、集体财产如何处分,事关重大,但缺乏实践经验,目前还难以作出明确规定,可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再作出法律规范。”目前北京市已有整建制转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264个,撤乡建街道的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7个,未来还将进一步增多。对于这一问题,北京市将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研究探索。
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中需要根据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具体执行,特别是大城市郊区,经常遇到一些苗头性前沿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制定经得起时间检验的政策,进而需要懂历史、懂理论、懂市场、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目前,一些乡镇没有设置专门的农经部门,相当一部分工作是兼职负责,且人员流动性大;市、区两级的相关人员也存在业务素质不够适应的问题。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的要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经营管理队伍,并在实践基础上加强理论研究,为发展好、管理好农村集体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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