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是我们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长久以来的期盼。
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了更加坚定的信念
我担任基层党支部书记41年,切身感受到了我国农业农村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改革发展之路。
2019年底,新兴村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2020年8月21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黑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了地方立法保障。
2024年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上位法的维度,明确了方向、丰富了内容、上升了层次,更加规范系统,权威性更强。从新兴村看,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则;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独特的法律支撑;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重要抓手。
法律的颁布实施,让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有了完善的制度抓手
我们新兴村是朝鲜族村落,朝鲜族人口占96%。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兴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集体资产从负债发展到目前2100万元,人均收入达到3万元。新兴村先后荣获“全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全国文明村”“省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
尤其是2021年,为确保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两会”任期同步,省里印发《关于做好全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首届换届工作的意见》,并鼓励村党组织书记依法兼任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全面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在之后的几年中,黑龙江省又相继出台了用工、薪酬、结算票据、审计监督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文件,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提供了系统政策支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这些方针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法律第五条规范了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成员应当履行好的十二项职能;第八条明确了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些条款将农村集体资产用国家法律形式保护起来,让我们能够更加放心、更加大胆地依法依规发展好、壮大好集体经济。
法律的颁布实施,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从3个层面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保障。组织保障。法律用组织登记、组织机构两章,37条篇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条件,章程制定,分立、合并,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和监事会的权力义务等都作出规定,很接地气,非常符合实际,是抓好组织建设的有效抓手。成员保障。关于成员身份问题,是多年来一直困扰我们的大问题,也是一些纠纷信访案件的根源。法律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表述既科学严谨,同时又为我们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留足了余地,特别是为将来对集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留好了足够空间。集体成员的确认涉及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基础之一。物质保障。法律详细规范了集体资产范围、管理办法并给出了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方向,具有很强的引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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