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经营的过去与未来(上)
时间:2025-10-28 10:05:04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水利部原副部长 田学斌 字号:【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们党全面把握国内外发展大局,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率先在农村发起改革,并以磅礴之势推向全国,领导人民谱写了改革发展的壮丽诗篇。农村改革的根本是废除人民公社,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极大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农村改革发展,使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40多年后的今天,家庭经营是否还与农村改革发展的现状相适应,成为社会上议论和关切的一个敏感的问题,认真思考和回答这一问题,对于农业和农村今后的改革和发展十分重要。

  农村改革与家庭经营

  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是从改革农村土地经营关系入手的。“土地者,民之本也。”土地问题,不论过去、现在、未来,都是经济学的一项研究主题。我国从古至今,土地制度的变迁一直显示出自己的民族特色。中华民族早期在黄河流域创造自身的生存条件,致力于兴水利防水害,形成一个大一统的政府,并宣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从夏、商、周“井田制”,秦朝“废井田,开阡陌”,直至近代地主所有制和小农私有制并存结构,始终保持社区所有权,和农民小私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旧中国地主出租土地,有田面权、田底权,有人做过调查说一块地几年内周转于5户,可见中国早有创造。

  农村土地经营关系的改革最早是从改革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大锅饭到搞包产到户。包产到户是农民的一个创造,农民的这一创造实际上是从他的自留地来的。自留地就是公有土地自己经营,收益自主。包产到户是受经济法则驱使的,可导而不可堵,堵是堵不住的。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自留地演变是包产到户形成的一个线索;另一条线索是集体经济内部分配制度推行遇到困难,也促使人们另觅蹊径。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在集体经济建立之初,分配制度仿效前苏联,实行按质按量制定劳动定额,折合为劳动日计酬。在中国叫评工记分,但始终难以普遍推广。在农民和基层干部的经济生活中,早有包工这个传统经验,当遇到劳动管理这种难题无计可施时,就求助于这种经验,在包字上多下功夫,后来提出“死分活评”制,所谓活评,某些地方就用按农活包工分办法。当时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以邓子恢为代表,也借鉴这种经验倡导“田间管理生产责任制”,也就是田间作业包工制,受到农民欢迎。三年困难时期安徽省有较多地方实验,时任省委书记曾希圣决定在全省推广。到了基层就演变成为两权分离、分户经营的包产到户。只实行了一个季度,就发挥出巨大的增产效果。1961年时任中央领导同志李富春在安徽调查后,向中央写了报告,表示赞成安徽的做法。陈云、邓小平也表示了支持。有人向刘少奇汇报说:“安徽包产到户,实际上是单干,但很受欢迎。”刘少奇说:“单干总比不干好。”邓子恢两次派农工部的干部去安徽调查,向中央写出报告,表示积极支持安徽实验。毛泽东的秘书田家英,在把调查到的实际情况向毛泽东报告时,也赞成在较大范围试行包产到户。

  因此,包产到户是农民从自留地制度中受到启示而提出来的,过去部分农民在集体的大田里出工不出力,然而在自留地上却种出亩产比大田多几倍的农产品。有了自留地,才产生了“包工”、“包产”、“包干”的做法,这是有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凡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政策都会给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任何人都阻挡不住。改革开放前,最早搞包产到户的有两个地方,一个是广西的环江县,一个是浙江的永嘉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面对严峻的农村经济形势,有的地方实行“放宽政策”、“休养生息”的方针,已经率先进行改革试验。1978年,安徽省遭受大旱灾,秋种遇到严重困难。在严峻的形势下,安徽省委决定把部分土地借给农民种麦种菜,所产粮菜不征购,不计口粮。这一应急性措施,立即将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各地出现了全家男女老幼齐下地的景象。这年11月,在借地唤起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启发下,有些地方的基层干部和农民冲破旧体制的限制,自发地采取了包干到组和包产到户的做法。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村18户农民创造出“包干到户”,其做法是生产队与每户农民约定,先把该缴给国家的、该留给集体的都固定下来,收获以后剩多剩少都是农民自己的。这个办法简便易行,受到农民欢迎。

  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原则通过、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的《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虽然规定“不许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强调只有因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可以实行包产到户,一般并不加以提倡,但也明确指出:“我们的一切政策是否符合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就是要看这种政策能否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除有法律规定者外,不得用行政命令的方法强制社、队执行,应该允许他们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因时因地制宜,保障他们在这方面的自主权,发挥他们的主动性。”这为鼓舞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创造新经验、进行农村体制改革敞开了大门。

  一些改革实践比较深入的地区,坚持从实际出发,从改革的实际效果出发,继续推进改革,农村面貌越来越显现出生机和活力。1979年,四川省粮食产量640亿斤,比历史最高年份1978年多40亿斤。1980年,贵州省98%以上的生产队建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当年粮食总产量达到129.6亿多斤,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二个高产年。

  以包工到组和包产到组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在生产指挥上实行因组制宜,在分配上解决作业组间的平均主义,对生产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如何从根本上克服生产管理上过分集中的弊病,解决农户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仍然需要继续探索。安徽省农村出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简称“双包”)生产责任制引起了广泛关注。“双包”责任制,由于把生产队的统一经营与家庭的分户经营结合起来,把每个农户的切身利益同完成承包农活的成效结合起来,更有力地调动起每个农户的人力和财力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成效更为显著。在最早实行“双包”责任制的凤阳县,1980年粮食总产量比历史最高水平的1979年又增长14.2%,许多生产队和农户实现了“一季翻身”、“一年翻身”。由于“双包”责任制效果明显,全国许多地方纷纷仿效,不仅贫穷地区的生产队纷纷实行,比较富裕地区的生产队也开始实行。

  在“双包”责任制发展的关键时刻,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发表谈话,讲到“农村政策放宽以后,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邓小平旗帜鲜明地支持农村改革实践,对于打破思想僵化,推动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强调进一步搞好集体经济的同时,指出:“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存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1982年元旦,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涉农的一号文件),明确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

  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长期包给农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种责任制使农民获得生产和分配的自主权,把农民的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不仅克服了以往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而且纠正了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分单一等缺点。这种责任制是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与承包关系。集中统一管理、使用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有一定的公共提留,统一安排烈属、军属、五保户、困难户的生活,有的还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于农业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经济,它没有否定合作化以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而是做到有统有分、统分结合,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受到农民普遍欢迎,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其见效之快,是人们没有预想到的。许多地方一年就见成效,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甚至翻了一番或两番。

  在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先指出,目前全国90%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总结、完善、稳定阶段。到了198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肯定了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到了1984年一号文件,不仅明确了要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提出了要延长耕地承包期,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于是就有了15年不变的大政策。

  1991年年底,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肯定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改革发展的方向与基本政策是正确的,明确提出要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完善。这就使得广大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1993年的秋天,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1993年的中央11号文件。这个文件考虑到最早搞耕地承包的地方从70年代末就开始了,离1984年定的承包期15年不变的期限快满了,因此必须给农民个说法。所以文件提出,在第一轮承包期满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这样合起来就是45年时间。1998年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农村改革,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个《决定》把农村土地承包制的政策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一是明确要求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根据《决定》中的这个要求,在1999年年初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起草小组,形成了后来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二是修改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表述。中央同意在这个《决定》中把它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二年全国人大在宪法修订案中也按照新的表述改了过来。正是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才催生了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从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有了国家法律的保障。2008年,中央召开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这个决定里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又提出了一个新概念: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第一次提出长久不变。让农民感到这是一个长效定心丸,这才定下来叫“长久不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政策,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再次提到了“长久不变”。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指出,保持土地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样,从改革开放以来算起,合起来就是75年不变,可谓够“长久”矣,给农民吃下了长效“定心丸”。

  在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对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并行的制度概念。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清晰的、是稳定的、是不能改变的,这是一个权;第二个就是农户的承包权,承包权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一条也不能变;但是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在承包地改革方面,中央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再次给农民吃下“定心丸”。2016年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创新提出“三权分置”改革,既稳定农户承包权,又放活土地经营权,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超过5.5亿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发展。2021年颁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流转行为,维护农民权益。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小岗村的讲话中强调,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总书记指出,这是农村改革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明确三权分置制度后,农民确实是吃了一个长效“定心丸”。开展了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并长久不变,以后如果愿意流转,流转的也只是经营权,承包权将长久稳定,这样农民在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就会更放心、更踏实,也会使有条件的地方在有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方面获得更多农民的支持。

  农村土地中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经营权的流转。在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15年,同时还提出鼓励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并且要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给予适当的补偿。农村土地流转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自发进行的,后来经过梳理,在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把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概括成四种形式:第一种叫转包,第二种叫出租,第三种叫互换,第四种叫转让,这四种形式在土地承包法中都定义为流转。并强调土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

  家庭经营的特征与作用

  家庭经营有其鲜明的特点,今天要全面客观地认识家庭经营就要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考察。第一,必须将家庭经营和生产规模的大小区分开来。过去家庭经营与小生产之间是画等号的,其实,家庭经营既可小规模,也可大规模。世界上已经出现的趋势是,由于技术现代化,家庭农场可以选择一种比过去大得多的经营规模。因为有了新技术和社会化服务的条件,靠一个家庭的成员协同,基本上可以满足劳动力的需要。第二,与以往私有制时代不同。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实行了土地和其他基本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公有制为整个农业生产向社会化的发展转变创立了保证条件。第三,集体还保留必要的公有经济和必需的统一经营项目,以便逐步地发展新的社会化生产资料和其他物质技术条件。第四,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家庭承包制,不再是小私有制自然经济状态下的封闭系统。

  每个国家的土地与人口的比例、地形地貌、耕作习惯、耕作技术要求都不同。美国有十几公顷的农场,也有几百公顷乃至几千公顷的大农场。法国、德国、日本等也都不同。工业要武装农业,这也是必然的。如果工业大发展了,农业劳动减少到一定水平,而农业劳动还是古代式的,那就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当然,工业武装农业,其技术政策可以有多种选择。发达国家的农村,大多数是家庭农场。即使像现代化水平很高的美国,仍有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户是家庭农场。在现代化国家的农场中,美国有95%、德国有86%、日本几乎100%都是家庭经营。尽管我国农业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一些条件尚不具备,但家庭经营的优越性也已有所显示。它权责利一致,发挥精耕细作传统,降低管理费用,做到成本低、产量高。因此,我们必须肯定家庭经营,不可轻易改变,这是符合农民愿望的。但也要告诉农民,使他们懂得:一个家庭力所不及的事情,必须联合起来去办,有些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矛盾也要求通过联合进行调节,有些经营风险要组织起来共同承担,搞专业化、社会化生产也都要求联合。家庭经营基础不能动摇,联合必须提倡,但要采取十分稳妥的步骤和方法。

  家庭在中华文化中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中华文化是起源于农耕文明的,农耕文明是由家庭发展而来的,家庭在中国既是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生活单位,也是一个政治组织,还是一个文化细胞。中国的“国”是由“家”发展而来的,从“家庭”到“家族”再到“国家”。“国”是大的“家”,“家”是小的“国”。所以中华文化中的政治观念、经济观念、文化观念、社会观念以及伦理、道德、礼法都是产生于家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与家庭的联系像中国这样紧密,没有一个民族像中华民族这样有着难割难舍、血浓于水的家国情怀。所以,在中华文化中,凡是与“家”有关的道德伦理、风俗观念以及生活方式,都是正宗的、本源的,是深深融汇在根子上、骨子里的东西,也就是难以改变的东西。这种丰厚的文化积淀产生的传统惯性既是中华文化历经磨难而生生不息、薪尽火传的奥秘,是中国分而又合,最终必然统一稳定的精神纽带。

  家庭在中国的特殊文化背景决定了家庭经营在中国农业生产上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它适应农业生产的特性。农业的生物学性质,使它受气候的制约。务农首先要不误农时。春耕夏耘决定秋后收获,劳动季节与收获季节相隔离,此其一。其二,农作物生长在土地上,土地不可移动,需要人迁就土地,土地不会迁就人。以上两条特性,要求农民自觉自愿不误农时进行精耕细作。因此农民与土地关系如何,可以决定生产的好坏。由家庭拥有所有权或长期的使用权,可使农民产生对土地的亲近感,有了这种亲切感,就能激发农民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这与工厂生产环境不一样,工厂可以在一定空间、时间内把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劳动者集合在一起,实行流水作业,只要有科学管理与物质激励,加上可行的技术监督办法,就可以搞好生产。

  家庭经营规模可大可小。历史上我国家庭经营大多是小农经济。马克思曾认为小农经济缺乏生产力,一定会被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农业所取代,这确实是那个时代的真实情况。经过两个世纪的变化,家庭农业可变成大农经济。这是由于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出现一次、二次、三次产业的分工,专业化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工业化城市化比重的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人口迁移,农村人口减少,土地相对集中;再加上可移动机器——拖拉机等的供给,成本较低,可以机械代替劳力。这些变化,均有利于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耕地经营规模。

  家庭经营拥有自主权。农民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能自主决策,平等交换,自由来往,经风险,见世面,努力学习经营,学习技术,从而激发自身上进心和竞争性,为创造生产收益最大化而奋斗。如果农民个人这种发展权利得到法律保障,就能大大丰富农产品供给,使社会有更多剩余,来供养其他经济文化部门的人口消费,促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使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到恰当的结合。

  可促进农民组织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为适应生产社会化趋势,将资源自由结合,组织合作社、股份公司等利益共同体,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还可以通过联合与合作,提高自身的谈判地位,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这一切,对于创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乃是不可缺少的发展步骤。

  家庭经营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家庭经营规模虽小,但选择机会多。它分布于各种不同自然条件的村落,便于利用本地生长的生物资源,为今后发展生物工程保存多样生物种质基因。我们看到,受市场竞争驱动,某些国家片面强调办特大型农场,往往形成产品单一化,破坏了原来生物的多样性。我国的家庭农场,保持着精耕细作传统,在生物技术革命时代,会以知识密集生产代替土地和资本密集生产,成为生物技术的传播和使用者。近代科学技术几次革命,都不是发生在亚洲。亚洲生物资源极为丰富,可望在将来把新的生物技术,用于改造农业,出现农业产业革命的趋势。家庭经营得到社会知识产业服务部门的支持,可以早一步实现绿色农业,早一步走进知识经济、数字经济。

  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特点。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区域广,经济发展地区差异很大,实现全面的农业技术改造,要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时间。能源问题、交通问题、剩余劳动力问题,都是制约因素。我国各地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很大,有大量的山地丘陵,地块零碎,地貌多变,而且耕作制度和耕作技术复杂,有三熟制、两熟制、间作、套种等。因此,发展农业不能靠土地密集型经营方式,而只能是劳动密集方式,这种客观条件正适宜小规模、灵活的家庭经营,为家庭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家庭经营具有大型经营难以取代的优点。家庭经营其产权结构更加适应农业的自然再生产属性,有利于不误农时,实行现场决策。而工业部门适应这种需求,制造出拖拉机、收割机和农用汽车之类可移动的机械等现代生产工具。因此,可在保存家庭经营的前提下,使传统的小生产变为现代大生产。

  “大国小农”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农情。人均一亩三分地,户均不足十亩田的小农生产方式,是我国农业需要长期面对的现实。因此从全国来说,应强调稳定家庭经营。我国人多地少,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机械化耕作的推广和规模化经营提供了条件。规模经营一般要求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大量剩余劳动力滞留在耕地的时期,想用生产合作形成大规模生产,取消农户家庭经营,经济效益是很难保证的。扩大经营规模,可以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联合,也可以在一个家庭范围内发展。重要的是不要轻易改变家庭经营方式,不要重复“归大堆”的做法。稳定家庭经营,绝不意味着任其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平衡,长期处于自给为主的状态,孤立于市场竞争与社会分工协作之外。完善家庭经营,就是让它进入现代市场,加入世界性经济竞争行列。否则难以吸收现代工业、现代科技成就,提高农业生产率,改变生产环境,也难以逐步消除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当然,这需要一系列的制度、组织和政策的投入,而这些工作在一段时期里未能及时进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中央重视,正在研究逐步进行,如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推动资源变活,让农民从中受益等。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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