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农经济与家庭经营
我国地域广人口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本身又有多样化结构,因此我国农村经济的结构与形式必须是多样化的。只有通过多样化,才能达到定型化,而定型化,仍然将是多样化的定型化。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式的经营不可能废除掉,而是有必要在一定时期内利用它的形式而改革它的内容,发挥它的潜力。这样做,可以充分发挥分散在各个家庭的大批生产资料和长期积累在民间的传统技术效用,调动直接经营者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原理是,“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一种旧生产关系,在它所容纳的生产力未充分发挥以前,其作用是不会自行消失的。家庭式经营也是这样。
可以肯定的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至少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家庭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补充。20世纪50年代末期的包产到户,就是群众为实现这个愿望而创造的一个办法。从当时看来,这个办法自不免有许多缺陷,但经过多年的实践,它终于在联产承包制中找到体现自身的合理形式。其所以合理,就在于它扬弃了小私有制的狭隘性,既为今后应用科学技术留下发展余地,又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势。今天的家庭经营,其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它是在土地公有化条件下的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也是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既不是土改后的个体经济,更不是旧社会的小农经济,而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
有人认为,家庭经营就是小农经济,而“小农经济是农民千年贫困的根源”。持这个论点的人,一是忽略了小农经济的特点和优势,不了解小农经济的独特作用;二是混淆了家庭经营和小农经济的界限。首先,小农经济有自身非常明显的特点,一个小农家庭就是一个完整的生产单位,它要预测市场行情,制定生产计划,考虑气候变化,规划生产投入,把握销售时机。在家庭消费上,还要灵活把握丰歉年景的不同量入为出,这种灵活应对市场和气候变化,及时进行调控的高效率是大的经济单位很难相比的。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国情是人多地少,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异大,有的零散地块只适于家庭耕作,这决定了我国农业不可能全部实行规模化经营,小农生产仍有其合理存在的空间。其次,家庭经营也未必就一定是小农经济。家庭经营规模是可变的,而变化只能在市场经济下出现。以往上千年,历代封建王朝奉行重农抑商,工商官营政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随意侵犯农户权益,阻碍市场经济发育的现象直至民国时期,仍未见多少变化。小农经济处在这种环境下不可能长成大农经济。我国资源比较优势在劳动力,投入劳力精耕细作,是几千年的历史经验。历史上曾经一个家庭平均有100亩地,现在一个家庭6亩地。不搞精耕细作,就会没有饭吃。因此,我们把提高土地单产作为主要目标,利用廉价的、众多的家庭劳力,投入土地,提高单产,这就叫做比较优势战略。我们发展农业的总体战略,应该沿着这个方向前进。
由于农业是生物生产,是一种生产有生命物质的生产,不论是庄稼、家畜、家禽都是有生命的东西。农业生产和普通的工厂不一样,它是个生物工厂。家庭经营一分耕耘一分收益,利害直接。农民和土地更亲近,产生了农民对土地的亲和力,发挥出一种独特效用,为其他方式所不能代替。家庭经营,在发挥比较优势战略上有很大适应性。所以家庭经营不但在中国,在全世界持久不灭。但是家庭农业的缺点是,家庭经营规模并不经济,它呼唤联合。家庭经营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生产力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结构,终究要找到适当的联合方式,但还是要保持家庭这种结构和形式。我们应通过发展各种农民中介组织,逐步克服生产规模过小的弱点。
全世界的农业,包括经济发达国家的现代化农业,都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要形式。家庭农场可大可小,农业机械具有可移动性,适于家庭利用,也适应土地的分散布局特性。美国的家庭农场,夫妻2人能经营几百英亩耕地,因为有产中、产前、产后社会化服务可以利用。中国农村即使能转移一半农民,土地经营规模扩大一倍,户均也只有10~15亩,不能指望形成大规模农业。从世界经济史观察,还没有集体农庄式的经营在农村取得普遍成功的经验。农业生产的自然特性,决定它不可能像工业那样集中于一个中心,制定生产程序和劳动标准,实行集中的劳动管理。农业投入品也都具有可分性,并不是非集体使用不可。已进入现代化的国家,在农村仍然保留大量的家庭经营。我国在40多年里,就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体制进行过大规模的试验,得出了令人信服的经验。所有这些事实证明,没有在农村重构微观结构以代替家庭经营的理由,不可把家庭经营和小农经济理解成一个东西。
一切社会里都有一种主要的生产占支配地位,因而这种生产关系支配着其他的一切关系。马克思形容说,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能使其他色彩湮没其中,改变着他们的特点。我们今天看到的个体经济,决不是过去的小农经济,承包经济更不能等同于过去的小农经济;甚至于今天的某些雇工经营也不等同于过去的资本主义经营,因为它不能不接受社会主义的支配。所以,今天有多种经济形式,要放在一定的生产结构中用系统学观点进行分析和估价。
过去一些经济学家曾预言,家庭经营会在竞争中消灭。但历史事实证明,即便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还存在大量的家庭农场,它可以扩大规模,可利用现代化科技成果和其他社会化服务,摆脱传统农业的种种落后状态。现代经济发展史证实:小农经济能通过扩大经济容量变成大农经济,其方法是靠市场上有偿让渡,前提是在工业化过程有大量农业人口向农外产业转移,而不是在现状不变的条件下实行强制性兼并。土地相对集中,经济结构仍然是家庭式经营。后者所以没有退出历史舞台,是由于它具有其他经营形式无法取代的优点,它更能适应农业的生物学特征,能做到现场决策,不误农时。中国改革带来的变化证明:农民对市场等价交换竞争机制反应同样是敏感的。他们正在努力改善经营方法,学习科学技术,并乐于节衣缩食向教育投资,培养继承人。在市场驱动下,随着社会分工细化和生产服务社会化,农村经济将形成一些新的产业领域,彼此相互独立,又互相依存。此时,农民愿意组织联合体,共同利用这些关联产业提供服务,形成规模经营。这是自愿自由的联合体,不同于那种“命令经济”的联合,它既保存了家庭经营的优点,同时,也可通过生产、销售、加工一体化,把农业导向协作化现代化。有了农业机械,可在分布于广阔空间的土地上移动操作,耕种大量土地。利用新技术,更没有特殊困难。农民收入提高,还会在所在的社区发展福利事业、生产共用产品、建立公共基金、发展二三产业,创造更多的剩余。因此不应把家庭承包看做短期权宜之计,认为它是一种局限于几亩耕地的短命的经济形式,不可能适应国家经济现代化的要求。而是要像习近平总书记讲的那样:“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农业所有制的变化,并不像先前有些经济学家预测的那样,由资本主义大农业全面取代小农经济,绝大多数情况是小农经济本身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在经济发达国家,农业经营者主体仍是不雇工的家庭农场。这是由于社会分工趋于细化,农业各种服务环节产业化、社会化,独立为第三产业,可供家庭农场共同利用,这在经济上比雇工经营更加合算之故。
马克思、恩格斯在世时没有看到现代家庭农场成长的新条件,如新的服务业的形成,新型农业机械可供家庭利用。因此认为只有资本主义大农场才有发展前景,小农经济一定会被资本主义车轮碾碎。为此,他们提倡组织合作社,但总是一再强调坚持绝对自愿原则。他们说,为了保存农民的房子、土地,为了避免被消灭的命运,建议用合作占有制,代替个人占有制。如农民不同意,可以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考虑,不能以任何借口强迫他们接受不愿接受的东西。可以看出尊重农民自愿选择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的一个大原则。家庭承包制是中国农民今天作出的自愿选择,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的。
马克思主义提供给人类的思想精品,是方法而不是教条。历史是发展的,马克思主义也是发展的。人们如果只是根据100多年前,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针对当时当地情况得出的个别论点,或根据某一先行国具体革命的经验,甚至只是根据个人经历和偏好,对重组社会这样重大的问题,预先设计某种十分具体的模式,不顾本国现实情况,就以某种带有强制性的手段硬去推行,一定会脱离人民的愿望,走向失败之路。社会主义由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对人类最伟大的贡献。但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来就对描述社会主义社会具体制度模式抱拒绝态度。恩格斯曾说过:“我们是不断发现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的具体细节和预定想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的影子也找不到。”家庭经营肯定会有变化,如何变化,我们只能说一句:有分就有合,更多的让后人去探索吧。
我们也没有理由埋怨为什么马克思没有肯定家庭经营和市场经济,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生活在资本主义早期阶段,没有经历后期的发展变化。虽然我们生活在当代,身在其中却视而不见,应该有所反思。认识误区就在于,没有把家庭经营与小农经济区分开,忽略了家庭经营的生命力和小农经济向大生产转变的工业化和市场化等新条件。这是在历史检验中得出的结论,要勇于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原有的认识。
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
任何一种经济制度,既有稳定性,又有变迁性。它的变迁要依据一定条件。规模经营主要是生产要素组合方式,不要简单地等同于所有制改造,有时和所有制变革有关,此时宁可当作经济问题对待,当作经济过程去推动。还要再加上一条,宁可把它当作产权交换关系。这就是农民让出某一项产权,换取他所预期的补偿。必须稳定产权,保证自愿交换,不自愿则不可强求。必须尊重农民的选择,保护农民的财产权益。土地产权收益问题十分复杂,必须谨慎从事。我国农村改革的主流既非重分原有集体财产,也非重建农村的私有制,而只是改变其所有权的存在形式,完成了耕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分离。因此,事先必须取得村民自愿,应该逐户征求意见,不可满足于开会动员、鼓掌通过的简单方式。凡愿继续维持家庭承包关系,不愿加入统一经营的,都应听其自愿,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原则。所有权界定,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化这一条定下来,不会有什么副作用。因为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实践检验,并受到欢迎。承包经营权长期化和土地的市场流动只是对这项制度的一项完善和必要的补充。如果把土地定期调整制度定下来,变成轨道依赖,既助长少数基层干部权力滥用,也会妨碍农民保护土地、建设土地,并制约长远经营意识的形成,加快土地质量退化。
中国农村改革已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岁月。基本改革有两点:一是探索所有制实现形式,将原来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关系加以改变。主要是找到一种土地公有制经营形式,即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承包给家庭经营,简单地说就是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二是用市场经济取代原来的计划经济。改革前,国家将农产品剩余的部分收购,然后全国居民分配消费,即由国家垄断,实行农产品计划收购、计划供应,农民没有处理剩余产品的自主权力。现在实行贸易自由化,开放农产品市场,允许农民自由处理自己的产品。由于改革释放了各方面能量,解放了农业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才有了今天这样的好形势。经过40多年的改革发展,如今农村改革改什么,怎么改?很多人感到莫衷一是。因为再选不出像包产到户那种一目了然的题目了。综合多方面因素看,必须走集约经营的路子,发展新质生产力,把提高土地生产率放在第一位,因而必须发挥规模经营的精耕细作效益,并随着劳动力大量转移,机械化程度提高,耕地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但不同地区,不同的机械组合,也将有不同的服务范围。可以肯定,集体所有制对于配置机械组合和服务范围来讲,是一个根本性的优越条件。可以排除日本和西欧国家由于土地所有制所引起的矛盾。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农村改革的目标和农业经营方式的选择,是由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发展阶段决定的。在我国,必须认真考虑两个因素:第一,要认识到我们现阶段的农业生产,总体来说还是传统农业,传统农业是手工业式的农业,还得靠人耕种,而人们精耕细作的积极性在原先那种集体化的制度中是发挥不出来的。与其在集体中发挥不出来,倒不如让他在家庭经营中发挥出来。第二,要认识到农业和工业不同,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早就说过了。农业劳动带有脑力劳动的成分,既要会生产,又要会经营,特别是中国的耕地少,农民注重精耕细作,这也是中国文化的精华所在。这个精华是通过家庭体现的。只有农民自己管理土地,才能够充分发挥其脑力劳动的积极性,在不同的气候、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作物品种等情况下,进行自己的决策。马克思说过,不能用工厂式的方法来代替农业的办法。像苏联的集体农庄那么大,要有很多人管理,成本很高;而家庭劳动可以自主经营,早晚可管理,成本非常低。家庭有一种血缘关系,有一种家庭文化:尊老爱幼,父慈子孝,从耕种到分配,一切可以按他们自己的传统经验来办事。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农业“两个飞跃”的思路,应当作为我们的努力方向。“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第二个飞跃,如小平同志所揭示,将是一个长期的经济实践过程,也必然是一个制度创新的探索过程。不同时间、地点与条件下,将通过不同途径和组织形式去实现。我国14亿人口,幅员广阔,地区差异极大,既不可机械搬用外国模式,也不可用适合于本国个别地方的模式,覆盖全国一切地方。当前农民最迫切的要求是稳定家庭承包制,组织好服务工作。根据现实经济发展的多样性,经济组织形式也一定是多样化的,这一点必须取得共识。
一种好的经济制度:一是要有明晰的产权界定,二是要有法律的保障,有这两者就可以避免残缺,否则都难免残缺。私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但历来都是残缺的。家庭承包制必须明确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界定其边界,给其必要的法律保障。我们现在的承包制度是三权分置,现代公司制就是两权分离,而且可以有多种权利分离出来,独立出来,被不同经济主体分别行使。土地家庭承包不能说是世界上最好的,但确实是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它是我国社会多种力量互动关系的产物,是自发演变的结果。历史是人创造的。稳定这个已创造的制度是首要任务,其核心是为农民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提供法律保障。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20世纪50年代,用集体经营取代家庭经营,未见解决劳动生产率进一步提高问题。农民有切身体会,知道老路走不通。家庭经营规模小,是事实,问题是怎么扩大。农村大量劳力转移到农外就业,就是一条很好的途径。农业的规模化经营扩大是农村劳动力减少的结果。家庭承包制一经启动,即形成改革之潮。应当允许多种形式并存,只要能保证真正兼顾效率与公平,都应该允许。今天的家庭承包制是农民通过公共选择的结果,事实证明它还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必须保持稳定。
中央一再强调稳定农村现行政策,把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写入宪法,这种决策是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作出的。这里必须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合作化的大原则——农民联合起来自我服务,这个预见是正确的,还应坚持,问题在于必须探索联合的实现形式。在我国各地已经开始探索并有很多制度创新。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家庭经营农业的机制废除不了,全世界都是如此。规模经营是农业劳动力减少的结果,而不是原因。第二轮家庭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以利于增加投入提高耕地生产率,保护耕地。承包权作为物权,应尊重农民拥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收益权以及转让权、抵押权、入股权等处置权,不受侵犯。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中国能够稳固执政,除了历史的必然性外,还有文化上的必然性,就是这种集中统一领导是与中华农耕文明的传统相符合的。而中华农耕文明的根基在农村,这就是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而中国的家庭文化是由家庭生产经营方式决定进而建立在这种生产方式之上的家庭意识形态。所以,从根本上说,动摇和否定家庭经营,就是否定家庭生产方式从而否定赖以建立其上的家庭文化,动摇中华文明的根基,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和领导失去文化基础,最终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这个事关根本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当年,杜润生同志针对要长期稳定农村家庭经营问题,曾在多个场合的讲话中引用马克思的一个论断:“无论哪一种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生产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的时候,它是绝对不会灭亡的。”要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健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深入研究中国国情,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坚持宜大则大、宜小则小,不搞一刀切,不搞强迫命令,在鼓励适度规模经营的同时,要研究完善针对小农生产的扶持政策,加强社会化服务,把小农生产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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