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力量为“她”保驾护航
时间:2025-01-21 09:39:28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杨丽 闫辉 习银生 字号:【

  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等相关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全面规定保护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是在以往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和发展而形成的,是保护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最新组成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一个突出亮点是,较为全面地保护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是进一步提高农村妇女法律地位的又一重大举措。

  改革开放后,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框架全面建成。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综合性、系统性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之后,我国制修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刑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均鲜明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一系列与妇女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定和修订,标志着我国以宪法为根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各种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内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全面建成。

  党的十八大以来,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取得新突破。2018年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2021年民法典正式施行,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了保障措施。2024年6月28日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在上述法律法规体现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为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进一步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确认成员身份方面,第十二条规定,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将其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妇女结婚后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成员资格的权益,又避免了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两头落空”的情况,也给妇女婚后选择成为哪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留足了空间。在组织机构的权利行使方面,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该法对农村妇女的不同婚姻形态、婚后居住地的变化、妇女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变化,以及成员权利行使中确保妇女的参与等多方面进行了充分考虑,为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实现提供了保障,这是新法的重要亮点之一。

  畅通了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司法援助途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二个亮点是,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进一步畅通了司法援助途径。

  为解决纠纷增设了仲裁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救助渠道更为畅通。如第五十六条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的规定更加具体详细,更有可操作性,特别是明确了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就为妇女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各种问题或者发生纠纷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提供了途径,也进一步畅通了法律援助的调解、仲裁和司法渠道,为农村妇女维护自身相关权益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为保障妇女权益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增设了公益诉讼条款,具体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五十六条的这一款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是继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后,再次明确和强调了这种新型司法途径和有效手段,并且更为具体和更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相信在新法通过和实施后,公益诉讼在保护妇女的集体成员身份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政府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权利和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三个亮点是,国家高度重视保护农村妇女权益,并赋予了基层政府更大的权利和责任。

  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实践推动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早在2016年,党和国家就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积极指导地方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工作,在总结地方实践基础上,2021年4月,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扎实做好当前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入排查妇女在娘家婆家“两头空”等问题,重点关注离婚、丧偶妇女等群体,并提出规范成员证书内容,努力做到已确认为成员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在各项政策保障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还会同全国人大农业农村委、全国妇联等部门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就相关内容研究提出了法律规范建议。

  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政府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权利和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特别是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新法的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有权利也有责任责令限期改正,这就为保护妇女权益增加了行政保护的手段,也把保护妇女权益作为基层政府的法律责任,促进了农村妇女更加充分地共享农村改革发展红利。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蔡薇萍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举报电话: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举报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