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好中国的引领作用
巩固中国—东盟农业合作长效机制。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力所能及地帮助周边国家实现和平发展,是义不容辞的国际义务。农业生产、加工和管理技术是中国的优势,同时又是东盟国家农业发展之所需。东盟各国对农业发展有迫切需要,农业交流与合作对带动中国农业技术、良种、农资“走出去”和中方管理理念、技术标准的输出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在东盟“10+3”农林部长会议机制中,应着力发挥我国在东盟“10+1”农业合作方面的主导和牵头作用,引领东盟“10+3”农业合作深入发展,进一步帮助东盟各国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在双边农业合作机制方面,扎实推进中国与东盟国家已有的双边农业合作委员会(工作组)的工作,建立起有效的双边农业合作委员会(工作组)长效运行机制。在多边合作机制方面,除了巩固中国—东盟农业合作框架下的合作,还要积极利用亚洲开发银行的支持开展大湄公河次区域农业合作与交流,进一步促进与国际水稻研究所等国际研究机构的合作。借鉴中国参加联合国粮农组织“粮食安全特别计划”框架内的农业“南南合作”经验,探索与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粮食计划署等国际农业组织建立“中国—国际农业组织—东盟国家”的三方农业的“南南合作”。在区域、次区域农业合作机制方面,不断巩固并完善东盟“10+1”、东盟“10+3”合作机制以及亚洲合作对话机制等区域合作机制,更好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双边或多边农业合作。
根据东盟国家优势开展农业合作。在中国与东盟各国农业合作中,应有所区别和侧重地开展同以下三个层面国家的合作:
中国与东盟第一层面国家的农业合作。东盟第一层面国家指农业资源稀少但经济发达的新加坡和文莱两国。由于中国与这两国农业资源禀赋差异大,农产品贸易的互补性大,目前双方主要是以农产品贸易合作为主。从长远来看,未来双方农业合作应以垂直合作为主,即以投资合作和建立综合农业合作实验区为主。
中国与东盟第二层面国家的农业合作。东盟第二层面国家指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尼。这些国家与中国特别是西南地区农业资源禀赋既有相似也有差异,从长远来看,未来双方农业合作应以投资合作和制度组织合作为主。中国应有指导有计划地适度吸引东盟第二层面国家到中国进行投资合作。首先,通过吸引外资带动先进农业技术的引进。其次,通过引进外资促进我国农业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制度的完善、组织的发展。同时,应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到四国进行农业投资,提高这些国家的农业生产水平,改善其粮食安全状况。
加强中国与东盟第三层面国家的农业合作。东盟第三层面国家包括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中国西南地区与越南、缅甸、老挝毗邻,自然条件相似。从长远来看,未来双方的农业合作应以投资合作方式为主,可以共同研发、共同生产、共筹资金、共享市场。中国应尽早鼓励和组织有实力的企业集团到这四国进行农业投资合作,这有利于我国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扩大东盟市场,共同开拓第三市场,推动我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扩大我国与东盟各国的农业贸易。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全面建成并继续推进自贸区谈判,有助于进一步挖掘双方的市场潜力,改善双方的贸易条件,更好地发挥经济互补性,为经济稳定增长创造有利环境。
中国和东盟各国虽然都是发展中国家,产业结构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双方的贸易结构来看仍然具有互补性,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将更好地发挥双方的比较优势,促进贸易、投资的进一步活跃,从而扩大东南亚区域内的贸易能力,提高相互投资水平,增强经济活力,降低本地区经济受区域外波动的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将增强双方在国际经贸事务中的地位,形成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保持平衡的力量,有利于应对欧美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挑战。
实施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相对东盟各国来说,我国的农业技术较为先进。我国一些领域的农业科技水平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尤其是农作物优良品种培育、农业机械成套设备及技术等。由于双方都属于小型家庭经营模式,我国的技术在东盟国家市场需求较大。因此,农业交流与合作成为一种必然。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只有加速提高这些国家的农业科技水平,才能从根本上改善其农业生产条件,为其农业经济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并为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打下更坚实的基础。建议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合作工作:
农作物良种繁育和栽培技术。中国农作物品种资源丰富,拥有亚洲最大的种质资源库,而且中国具有较高的良种繁育与作物栽培技术,尤其是杂交水稻技术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东盟国家土壤气候条件优越,大部分地区水资源充沛,自然条件非常有利于农业发展。但农业缺乏优良品种,导致农业生产率低下,甚至有的国家人民生活仍然得不到保障,仍然存在粮食安全问题。今后要有针对性地对东盟国家进行相应良种繁育和栽培技术的培训与示范,为保障东盟欠发达国家的粮食安全打好基础,并在东盟国家开展品种推介工作,推广我国优质高产品种、先进实用栽培技术和管理经验,在条件成熟和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研发中心,促进我国优良品种在东盟国家得到进一步推广和应用。
畜牧、水产养殖技术与远洋捕捞技术。东盟国家,尤其是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有许多宜农宜牧的荒山荒地,是发展畜牧业的良好环境条件。湄公河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国,且几乎贯穿老挝全境。东盟国家均具有丰富的渔业资源,但在水产养殖、捕捞技术和设备方面却很落后。因此,今后我国将进一步与东盟开展畜牧、渔业养殖及水产捕捞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对东盟畜牧业及海域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东盟畜牧业和渔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我国在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病的防控方面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其中中国农业科学院的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兰州兽医研究所对这两种动物疫病的防控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所研制出的疫苗能有效地防止动物发病和病毒传播。我国须加强与东盟各国的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其动物疫病监测和控制水平,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农村能源与生态技术。农村能源和生态农业是东盟,尤其是东盟欠发达国家的发展重点。我国在生态环境建设过程中经历了比较曲折的历程,也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在与东盟各国合作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同时,尽量采取措施加强对东盟各国生态环境的保护,不断加强对东盟各国农村能源与生态技术的培训,促进我国与东盟各国农业生产以及农村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农业机械化管理与技术。东盟国家与我国同属小规模农业经营方式,我国的中小型农业机械非常适于东盟国家。而且相对于欧美农业机械,我国农业机械不仅具有价格竞争优势,还能够使用一种农业机械开展多种功能的农业机械作业任务、综合开展农业机械的复式作业工作。同时可以推广我国农业机械跨区作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模式,以不断提高农业机械使用效率、降低农民的劳动强度、显著提升农业效益。
农业信息化技术。加强我国与东盟各国农业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将各国农业发展概况、农产品需求、农业贸易信息以及相关农业政策法规、优惠措施等信息进行发布,促进东盟区域内各国之间以及东盟区域内外的农业交流与合作,从整体上整合农业资源、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
提高政府合作管理水平
整合资源,着力扩大与东盟各国农业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我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与东盟各国的农业合作,中央和各省级政府继续加大与东盟农业合作的投资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考虑设立与东盟农业合作的专项资金,以相对集中的资金推动我国与东盟各国在农业政策、农业技术交流、农产品贸易、农村可再生能源、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注重效果,保证农业合作项目的可持续性。在对我国与东盟各国农业合作项目进行规划时,需要考虑项目结束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首先,解决资金问题。在设计农业合作项目时,可多设计一些可以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和对企业未来有发展空间的项目。其次,农业技术人员独立工作问题。在项目合作过程中要做到“授人以渔”,将先进实用技术传授给受援国人员,为受援国培养能够独立工作的技术人员。第三,建立技术支持体系。应当鼓励中国农业机械化企业走出去,在受援国建立农业机械化技术服务站和开辟贸易渠道,使农户在当地就能获得技术支持和设备配件的服务。
完善和建立我国政府管理与服务体系。各部委之间需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协调机制,解决多头管理、权限分散的状况。加强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国内外农业信息交流平台,在我国大使馆增设农业参赞,为我国农业对外投资与农业合作发挥政府管理与服务的强大功能。
为农业“走出去”创造条件
政府与企业应当有效配合。在这方面,中国—菲律宾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实施经验值得借鉴。中菲农技中心合作项目从规划设计时就考虑了让相关企业参与,以便为项目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在参与该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后,隆平高科利用该项目的双边政府投入,大大减少了企业自身的前期投入成本。仅在菲律宾筛选40个中国杂交稻组合,将其中6个组合参与菲律宾全国联合评比试验和区域适应性试验,就为该公司节省前期投入成本50万美元以上。
多渠道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政府可以考虑为涉外农业企业放宽融资条件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走出去”的企业,凡具备上市条件的,优先推荐进入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优先推荐“走出去”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和技术改造贴息项目。建立农业“走出去”专项基金,对“走出去”的企业予以支持,包括项目前期启动工作、示范项目经费安排等。
建立和完善中国保险保障体系。可以考虑参照发达国家农业对外投资和援助经验,设立针对农业对外投资的保险险种和海外投资信用保证制度,主要承保企业在境外农业投资之后可能发生的非正常风险,包括财产使用和所有权被剥夺险、战争险、不可抗力险、经营险等。此外,考虑建立海外投资损失准备金制度,国家通过补贴支持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农业对外投资的保险险种,主要承保企业在境外农业投资之后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对于中国企业海外从事农业生产,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则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中得到部分补偿。
加强企业在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在东盟“10+1”和东盟“10+3”农业合作中,通过各国政府间的合作,为企业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提供国际农业合作中的公共产品,推动农业企业成为中国与东盟农业合作的主体。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对已经走出国门且取得良好业绩的农业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政府开展的境外农业示范项目、人力资源开发和贸易促进项目中,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企业先行、政府跟进”的模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