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保持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近年来,我国出台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初步搭建起农民工社保权益保障的制度体系,各部门依法保护农民工等群体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通过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经办服务模式、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措施,将更多农民工纳入社保参保范围,提供便捷的社保服务,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但目前的农民工社保制度仍然存在覆盖面不足、权益保障不够给力、社保转移接续存在障碍等问题,亟需在发展中不断健全和完善。
强化制度建设。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从制度和政策层面消除农民工参保障碍,保障农民工自行选择在就业地参保的权利。推进与用工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单位和农民工的社保缴纳义务。完善“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文本”,结合工作时间、项目时间等,签订与之相适配的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明确用工期间各主体的责任义务。同时加强监督处罚,切实提高合同签订率。落实好宪法和法律给予农民的社保权利,进一步落实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责任明确、保护有力、便于操作、对象明确的农民工社保体系,强化农民工社保权益保护。
推进社保扩面。坚持扩大社保覆盖面,坚持推动社保惠及全民,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社保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已经与用工单位形成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进一步放宽落户限制,加快其市民化进程,尽快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对于灵活就业农民工,结合他们的平均收入,适当降低缴费门槛,分级设置多层次的参保标准,便于农民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标准,允许他们在工作地自行建立个人账户自行缴纳社保,并逐步推进融入当地社保体系。对于不愿意加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工,可以引导其加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并轨。聚焦农民工集中的区域、行业,充分考虑其工作特点与需求,明确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项目推进顺序,推动实现省级统筹。结合农民工收入水平和其工作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优化参保机制,合理确定参保费率,简化参保程序,让更多农民工参保。
完善转续政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民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农民工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按规定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让社保关系更好地跟随农民工移动,断缴、欠缴的也有可供选择的补救措施。逐步提高社保统筹层次,实现县市统筹向省级统筹发展,进一步统一社保缴费标准与待遇标准,构建有效便捷的转移机制,减少农民工社保关系转移的障碍,降低农民工在不同地区参保时存在的风险成本和机会成本。允许社保累计计算,对于断缴或欠缴的农民工,要进一步开放补缴渠道,避免前期累计的社保缴费“废弃”。继续加强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社保信息化水平,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社保查询服务,减少社保转移接续的操作难度。同时,全面优化转移接续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转移接续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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