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源头治理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2023-02-09 07:40:11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杨永明 李克锋 字号:【

  农产品生产经营链条长,生产环境开放,不可控因素多,各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农产品生产是“第一车间”,源头安全了,才能保证后面环节安全。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安全农产品和食品,既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但归根到底是产出来的,要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监管体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其中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两章,对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当前,我国有2亿多农户,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多、规模小且分散,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存在农业投入品使用不规范,标准化、智能化生产和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行难度大等问题。同时,部分地区仍存在产地污染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备受关切。落实“产出来”“管出来”要求,坚持源头治理,重点是管好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两个方面,涉及农用地土壤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标准化生产等重要内容。

  良好产地环境是安全优质

  农产品生产的基础条件

  土地是农产品生长的载体和母体,只有土地干净,才能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当前,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总体稳定,影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重金属,其中镉为首要污染物,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全社会关注。

  2018年,我国专门出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对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作了全面规定。新法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相衔接,一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优化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依照土壤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在摸清现状和底数的基础上,科学利用与修复污染地块,加强对种植者的生产指导,协助调整种植结构,既要“划好”,更要“管好”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保障有效且安全的农副产品供给。另一方面,为防止污染物进入农田,破坏产地环境,规定不得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抓住防治土壤污染的关键问题,最大程度减少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众健康。

  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农产品质量达标的关键因素

  实践中,一些农户在“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的影响下,盲目施用化肥、农药的现象较为普遍。从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不合格情况看,蔬菜和水产品不合格的问题最多,韭菜、豆芽、芹菜为农药残留超标较多的蔬菜产品。同时,部分农户甚至是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小摊贩等多种途径购买农兽药,并且在使用农兽药时往往“凭感觉”“看经验”,出了问题难以溯源。

  新法聚焦社会关切,总结实践经验,对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建立健全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要求“确保严格实施”。

  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等事项。

  四是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

  五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

  同时,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上述规定,对农药、兽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销售、使用、监管、指导等作了系统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监管者的各方责任,让农业投入品使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有据可查、有责可追。

  规范生产过程是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的重要手段

  农产品生产要经过种植养殖、收获屠宰捕捞、储藏运输、保鲜包装等多个环节,供应链条长,生产环境复杂,污染源多,监管方式具有特殊性。除把好产地环境关、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外,其他因素也直接影响到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针对农产品生产的复杂性,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明确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并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提出更高要求,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指导。

  二是要防范场所设施设备造成污染。农产品生产场所及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以及采后、宰后、捕后储运等活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品类繁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直接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此,规定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规定;储存、运输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防止污染农产品。

  三是提高生产技术和质量控制水平。落实质量兴农要求,既要产得出,更要产得优。新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明确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选用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种,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通过上述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产生农产品安全危害的风险,在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优质农产品供给。

  压实各方责任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力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底线要求。但是,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处罚力度偏弱且维权成本高,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应有惩罚。新法在落实好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建立更为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使权力和责任紧密挂钩。

  一是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考核,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二是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等的法律责任。

  三是加强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无缝衔接,规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双向移送和协同处理机制,确保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四是健全诉讼救济途径,明确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源头治理是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以生产源头治理为起点,加强产销全程监管,才能确保让人民群众吃得饱、吃得好、吃得放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出台,为强化源头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需要各方共同践行。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二处)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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