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农药安全管理 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时间:2023-02-09 07:34:51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黄修柱 字号:【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该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农药管理制度,压实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推动农药产业发展,促进农药管理水平的提高,将发挥重要作用。

  对农药管理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农产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加强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丰富、完善了农药管理制度。

  提高了农药质量和安全性等管理要求

  强化农药质量等管理。该法在原有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基础上,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内容,突出强调农药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

  加强农药生产使用对环境影响的管理。该法与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衔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要求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

  强化了与农药密切相关产品的管理。一是强化法律、法规未明确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开展活动,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二是强化消毒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管理。新增消毒剂等管理规定,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防止污染农产品。明确农产品在包装、保鲜、储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在原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强调还应当符合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三是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四是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从事农业生产。在原有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基础上,明确禁止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是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防止污染农产品。这为打击农业生产中利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保障。

  加大了农药经营使用者等的法定义务

  强化农药经营者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如实履行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义务。此次修订新增销售台账中应当记录农药施用范围等内容。这既是督促经营者履行《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定义务,如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更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要求。

  进一步明确农药使用者的义务。新法在原有明确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义务的基础上,一是明确农产品经营者使用农药的法定义务。要求从事农产品收购、贮存、销售者承担依法使用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二是强调科学使用农药,杜绝乱用农药。与《农药管理条例》中有关“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等规定衔接,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三是强化农药使用记录和可追溯管理。新增要求其记录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四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五是强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新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等要求,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与服务

  新法在原有建立健全农药安全使用制度、做好农药使用监督指导基础上,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普及安全、环保农药的使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加大农药等投入品监管与处罚力度

  在原有依法实行农业投入品许可制度、监督抽查制度的基础上,新增了以下规定: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增加农产品可追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明确不得销售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农产品。

  加大处罚力度。一是与《食品安全法》衔接,提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等投入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增“拘留”处罚形式。二是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衔接,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责令逾期不改的,将原有的“可以罚款”改为必须罚款,处罚的金额提高到“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三是加大了违规使用防腐剂、保鲜剂、消毒剂的处罚力度。违规使用的防腐剂、保鲜剂、消毒剂属于农药的,应当按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

  现行农药管理配套规定不适应新要求。突出表现在:一是农药质量管理的要求未与其对接。农药登记时,主要公布农药的有效成分、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农药产品质量由各个具体产量的质量标准明确。但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约70%为企业标准,所制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大部分为推荐性标准,与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农药质量要求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内容,为强制执行的标准等要求有差距。二是农药经营管理不适应新要求。农药经营者未按照产品标签科学推荐农药、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用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互联网经营农药较为混乱,经营者未履行确认购买者的用途、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销售假劣农药和药害事故等问题时有发生,但监管困难。

  需要进一步划定相关化学品与农药管理的界线。此次修订突出强调了在农业生产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但未明确划定两者的界线,未出台农业生产中有毒有害物质清单。该法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消毒剂、防腐剂、保鲜剂有相当一部分的用途与农药功能相当,需要划定其与农药中的杀菌剂、保鲜剂等管理的界线。

  规范农药经营使用管理面临重大挑战。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登记使用范围少,部分小宗农作物合法登记的农药产品不足;因病虫害抗药性严重等原因,有的农药防治效果不理想;农药经营者超范围或超剂量推荐农药、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农药问题突出。特别是新法增加农药经营者要记录农药施用范围、农药使用者要记录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农药经营使用监管面临管理对象量大面广、宣传培训任务繁重、监管难度大等重大挑战。

  几点思考

  完善农药管理配套规章制度。对照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系统排查风险隐患,梳理现行农药管理配套规章制度的不足,并加快制修订工作。例如,修订《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促进新农药的研发,加快绿色高质量农药的上市,进一步提高农药的科技水平;合理制定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引导生产企业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提高农药产品质量要求,细化农药有效成分定性鉴别要求,明确农药产品组成成分、有害成分的管控等规定,公布禁限用农药助剂名录。修订《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保障农药经营者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和条件,接受服务对象的监督;强化互联网经营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等管理。理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农药与消毒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界线,建议相关部门联合公布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单。

  强化农药监管技术支撑。制定农药成分通用检测方法行业标准,解决农药隐性成分检测难、检测机构不能出具合法报告问题。强化农药监测和再评价,及时排除农药的潜在风险,加快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落后生产工艺、技术或剂型。开展已登记农药的使用剂量、安全间隔期等管理问题专题研究,结合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推动解决农药使用效果和抗药性等问题。开展未登记但仍在使用的消毒剂、保鲜剂、防腐剂等化学品调查研究,拟定农药类似物认定规范,指导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按程序认定农药,严厉打击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加快中国农药数字化平台的开发与利用,做好全国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数据的对接,提供全国农药许可信息的查询服务;做好农药可追溯数据的对接与汇总,提供全国农药产品二维码信息查询服务,为农产品可追溯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强化宣传培训。印发农药识假辨劣、禁限用农药名录、科学选购与合理使用农药等科普读物,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农药密切相关规定的培训,提高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法律意识。开展专项培训,重点讲解农药经营者记录农药施用范围、农药使用者要记录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等新规定,提高农药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与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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