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要求,在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均作出更加明确、更为严格的规定,为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原则。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遵从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从农产品产地、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都作出明确规定,并与食品安全法有效衔接。特别是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协作机制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分别从两端发力,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双方法定职责,并明确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能,为推动全程监管夯实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将有力推动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努力将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相衔接,推动“从田头到餐桌”全链条监管,真正实现消费者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构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包括风险监测、监督抽查、日常检查、风险分级管理、责任约谈、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既有对原制度的保留优化,也有将近年来实际有效运行的部门规章、监管措施等上升到法律要求,还有在总结近年试点工作基础上新增的监管制度。目前,江苏已全面试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推动近23万家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省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监管,累计出具追溯(合格证)标签2.4亿张次,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监管制度打下基础。2022年初,省级层面又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约谈办法(试行)》,对不同情形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开展约谈。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将积极组织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机制梳理完善,启动《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调研,健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总体框架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细则。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增加乡镇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冷链物流生产经营者及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各方面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权利和责任,新增信用监管、公益宣传等制度机制,为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体系搭好框架。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回应基层之盼,明确将乡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监管队伍,有利于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初一公里”。近年来,江苏坚持以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为抓手,先后启动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能力提升和标准化提升工程,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服务站点,在全省范围推行“三定一考核”网格化监管模式,有效形成以乡镇为主体、以村级协管员为主力的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江苏将进一步落细基层网格化监管要求,积极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将收储主体、冷链物流经营纳入网格监管和信用管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发挥广大消费者、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切实构建起社会共治共享的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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