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得出 稳得住 有保障——关于长江退捕渔民生计安置的思考
时间:2023-04-10 07:07:59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楚宗岭 庞洁 字号:【

  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扭转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枯竭的关键之举。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要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做好退捕渔民的生计安置工作,确保退捕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致富”,既是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重点及难点,也是维护渔区社会稳定的关键。

  退捕渔民生计安置的措施

  自2018年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启动以来,中央、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退捕渔民的生计安置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形成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长江退捕渔民生计安置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强化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投入。2018-2021年,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政府配套补助资金共计253.68亿元,综合考虑退捕渔民数量、地方财政保障和困难情况、工作绩效评价、执法能力建设、国家级贫困县数量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并向资金保障和工作绩效较好的地区予以倾斜。

  加大困难就业群体帮扶力度。禁渔工作不仅要稳得住,还要能致富。各地积极挖掘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分级分类提供岗位推送、职业介绍、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跟踪等服务,通过发展产业、扶持创业、务工就业、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等措施,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稳步实现上岸就业。

  多措并举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建立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和实名制动态帮扶系统,积极帮助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退捕渔民解决上学、看病、住房等实际困难,确保生活有保障。通过允许变更补贴险种、精准提醒、宣传告知等多项举措,扎实推进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渔民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政策范围。

  退捕渔民生计安置的困难

  退捕渔民的补偿安置措施尚未完善。现阶段,渔民退捕补偿对象的确定依据待完善,由于各地情况迥异,渔民构成复杂,导致建档立卡基础信息不精准,造成补偿对象确定存在偏差。而关于补偿标准设置,各地补偿补助办法、补偿标准及补偿发放时间等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容易产生基层矛盾,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退捕渔民再就业不充分,岗位层次偏低且稳定性差。退捕渔民普遍呈现年龄结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生存技能单一,社会适应性和就业竞争力较弱等特征,导致渔民退捕后再就业困难较大。即使已经就业的渔民,仍以不签订雇工合同、工作时间不固定的临时工居多,且多集中于低技术、低入门槛的就业岗位。总体来看,退捕渔民再就业不充分,就业岗位不稳定且层次偏低,其长远生计存在较大隐患。

  退捕渔民创业所应具备的生产要素存在“短板”。退捕渔民属于特殊群体,生产资料匮乏,转产到养殖渔业、种植业的创业空间有限。资金支持上,虽然现有政策为退捕渔民提供创业金融信贷支持,但贷款要求较高,绝大多数渔民无法满足贷款条件。因此,渔民退捕后缺少创业的启动资金、专业技能、场地设施及其他经营性资产,致使渔民转产创业内生动力不足。

  完善生计安置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确保退捕渔民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为更好地解决退捕渔民的后顾之忧,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健全养老保险制度。退捕渔民年龄结构偏大,养老保险制度尤为重要,各省财政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按照当地标准给予一定年限的缴费补贴,提高退捕渔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使得退补渔民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二是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其缴费标准,防止因不参保而得重大疾病致贫的风险。加大对渔民血吸虫病等慢性疾病的救治力度,提高血吸虫等病的报销比例,使得上岸渔民的医疗问题得到解决。三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因病、因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退捕渔民,可考虑将他们纳入到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激发渔民退捕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渔民退捕具有显著的正外部性,根据公共物品理论,在没有外力(如政策、补偿等)作用的条件下,渔民缺乏自愿退捕的集体行动机制,主动退捕行为很难发生。尽管长江重点水域禁捕属于一项强制性措施,但渔民作为禁捕政策的最终执行者和落实者,其参与禁捕政策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是政策能否顺利实施和推进的重要保障,也将影响政策实施的最终效果。由于禁捕周期较长,单纯依靠政府部门执法监督,成本过高,渔民偷捕、返捕可能性较大。因此,应探索建立兼具公平与效率的长江流域渔民退捕生态补偿机制,分区施策、分类补偿,通过补偿主体与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条件性等生态补偿基本维度的合理构建,使渔民退捕社会成本内部化,解决退捕行为的外部性问题,激发渔民退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一定程度上也可缓解退捕渔民转产就业的压力。

  拓宽多元化转产就业渠道,培育退捕渔民自我发展能力。解决退捕渔民可持续生计问题单纯依靠退捕补偿是远远不够的,长久之计必然是引导他们转产就业,培育退捕渔民自我发展能力,激发和增强致富奔小康的内生动力,避免形成“因禁致贫-生计压力-偷捕返捕-弱化禁捕”的恶性循环。各沿线政府应充分调查研究退捕渔民转产就业的意向与需求,尊重渔民转产就业意愿,进一步探索完善“四个一批”为主的转产就业模式,探索建立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动态监测机制,阶段性评估劳动力年龄内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渠道、在岗稳岗状态、收入变化等就业情况。

  发展产业安置一批。立足于自然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积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退捕渔民就业岗位,深入挖掘渔村文化内涵,引导专业渔村发展特色乡村旅游、休闲渔业等,增加产业带动就业空间。

  劳务输出转移一批。对于学习能力较强,身体素质较好的退捕渔民,可结合退捕渔民的实际需求,多角度、多方式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增强退捕渔民就业市场的竞争力。

  支持创业带动一批。鼓励文化水平较高、学习能力较强、有创业意向的中青年退捕渔民自主创业。进一步结合退捕渔民的创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生产要素,如场地设施、无息或低息贷款、创业培训等。

  公益性岗位兜底一批。对于年纪较大,文化水平偏低、学习能力及适应能力较差的退捕渔民,通过设置一批护渔员、巡护员、管水员等公益性岗位进行兜底,既能增加渔民的就业机会又能缓解各地渔政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

  (作者单位:楚宗岭,河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部;庞洁,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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