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土地承包中保障妇女权益——基于对河北、山西等17个省6485个农户的问卷调查
时间:2022-07-19 00:40:19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杨丽 字号:【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体办法。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整县试点。如何在延包试点工作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做法,如何更加充分地实现男女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试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承包方代表登载妇女的姓名,即夫妻两人同为承包方代表,对彰显相关政策法律中的性别平等意识,发挥妇女在农地“三权”分置中的作用,以及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发展方面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河北、山西等17个省的6485户农户问卷调查,了解权证上登记妇女姓名情况、分析登记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在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试点工作中进一步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供相关参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妇女姓名登载的现状和问题

  新修正的《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保障农民土地权利的最有效手段和最直接鉴证,权证上登记妇女姓名为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提供了有力证据。证书上不仅要登记土地承包方代表姓名,而且要登记共有人。登载妇女姓名也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一是把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载,二是把妇女作为承包方共有人,即家庭成员进行登载。在有关政策推动下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登载取得了显著成效。调查显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前的2016年底,就有86%的农户家庭女性成员的名字以共有人身份登载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

  尽管妇女以家庭成员身份登载取得了明显效果,成员中也注明了妇女的妻子、女儿等身份,但是妻子作为家庭女主人,在承包方代表登载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没有和男主人男户主获得同等待遇,没有在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得到充分体现。

  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登载的情况较少。调查显示,93%的农户土地证上的户主代表是丈夫,只有3%的农户土地证上的户主代表是妻子,2%的农户土地证上的户主代表是夫妻两人,还有2%的农户未作答问题。在问及“户主代表是如何确定的”问题时,79%的农户回答按照传统习惯确定土地证上的户主代表,12%回答通过家里商量决定户主代表,7%回答户主代表是村里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回答“其他”选项的农户中,有一半回答儿子是户主代表。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农户都是按照传统习惯和家里商量确定土地权证上的户主代表,而且多以男性为代表,女性或夫妻两人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的农户很少。

  传统习惯对登载妇女姓名的影响。受传统“男尊女卑”“男人当家作主”等观念的影响,农村多年的传统习惯以男性为户主,土地权证上绝大多数只登记男性户主为土地承包方代表,一般只有在男户主是非农户口或者男户主去世的情况下,妇女才作为户主登载为土地承包方代表。调查了解到,部分农民认为,“妇女作为户主,男人没面子,别人看不起”,这里有理解成妇女代替男性作为唯一承包方代表的意思,而提出妇女单独作为承包方代表也非本文之意。

  夫妻两人共同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记的重要意义

  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过程中,为进一步保护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落实政策法律法规维护妇女权益的要求,发挥妇女在完善和落实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中的作用,提高妇女生产积极性,建议在土地延包试点工作中,把夫妻两人共同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进行登载列为试点内容,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有利于彰显法律制度中男女平等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维护方面,为体现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承包方代表或共有人内容应体现妇女的名字。法律赋予了家庭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同享有权利,2018年修正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成员共有的属性,妇女作为家庭成员的土地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相关政策对登记妇女姓名也提出了明确要求。2014年原农业部与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会谈纪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保障妇女的土地权益,“权证和登记簿上要有妇女的名字”。2015年原农业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确权过程中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措施,即“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现有政策法律为登载妇女姓名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在延包试点工作中把夫妻双方同时作为承包方代表并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同时登记,将进一步体现国家法律和政策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家庭和社会地位。实践中,一部分人认为妇女只要以家庭成员身份登记就可以了,没有必要登记为承包方代表,或者淡化了妇女作为承包方登载的作用和意义。实际上农民对这个问题有更清晰的看法和认识,农民最清楚承包方代表和承包方共有人的区别,也更看重两者之间的区别。对农民来说,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登载有更重要的意义。调查中了解到,妇女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载和作为共有人登载差别较大。农户对“您认为妇女作为户主代表登载或作为共有人登载有什么不同”的问题,有许多有趣的回答。概括起来有三点:一是从“户主代表”和“共有人”的字面意义理解,认为土地权证上户主代表是农户全家人的代表,而共有人只是家庭的一分子。二是户主代表和共有人表示的关系不同,户主代表表示户有,主要表示农户与村组的关系,而共有人表示家庭成员共同享有,主要体现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三是户主代表和共有人的区别也表现在家庭内部行使的权利大小不同,户主代表对全家拥有的承包地行使相应权利,而共有人仅限于享有共有权益,户主代表的权利更大一些。因此,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和作为共有人登载的区别就很明显,作为承包方代表登载表示妇女也能作为全家人的代表,妇女和男性在村组有着平等的地位,可与男性户主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有利于提高妇女在村组的社会地位。而且,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登载,在家中有发言权,能当家作主,比作为共有人的地位更高,因此也更有利于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同时,夫妻两人作为承包方代表,共同登记姓名,还能提高妇女生产积极性,更方便妇女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等。而作为家庭成员登载则忽略了妇女在土地承包权能中的地位,是一种变通的临时性的办法。

  有利于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拥有土地承包权。农户可以自己耕种承包地,也可以自主决定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并向发包方备案。当农民把土地流转出去后,实际经营者就享有土地经营权。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格局。在延包试点工作中,将夫妻两人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载,首先体现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意义。不论是男性农民还是女性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夫妻两人姓名同时登记为承包方代表,就是土地集体所有男女平等享有的重要体现,可以增加女性与村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机会和能力。其次,农村集体土地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户内主要成员,即夫妻两人作为承包方代表登载,不仅体现男主人的重要性,而且体现女主人的平等重要地位。不仅能促进农户家庭夫妻共同当家作主,更是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最完整和最充分的体现,使妇女在家庭内部对承包地的生产经营决策具有更多的自主权。再次,夫妻两人作为承包方代表有利于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在农村男主人外出打工现象比较多的情况下,留在家里的女主人,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之一,对土地流转就有发言权和决策权,就有机会与他人签署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会因为丈夫不在家而影响土地流转。并且在流转过程中,妇女作为承包方代表,就能实现对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对象、方式和期限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这既是对妇女权利的维护,也有利于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同时还有利于发挥妇女的主人翁作用,增强妇女的责任意识,确保土地经营权流转后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因此,夫妻两人作为承包方代表,为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进一步夯实了基础,同时也是落实“三权”分置政策的重要内容。

  有利于推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实践。夫妻两人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首先,夫妻两人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载有很好的群众基础。调查发现,土地确权过程中有34%的农户认同夫妻两人作为承包方代表,农民在认识上的接受程度远远高于实际上只有2%的农户承包方代表是夫妻两人的比例。农户的认识水平越高,实践中就越易于操作,延包试点中可以试行。其次,夫妻两人作为土地承包方代表登载有较大政策空间。延包试点工作主要是摸索经验,在坚持延包原则的前提下,试点工作会给基层一定的政策空间,在此期间探索登记妇女为承包方代表之一,作为试点内容可行可试。再次,试点登记夫妻两人为承包方代表恰逢其时。目前有些地方二轮承包已经到期,正在更换土地权证或者变更权证内容信息,这就为试行登记夫妻两人为承包方代表提供了有利机会。如果试行取得经验和成效,可以在2026年到2028年二轮承包集中到期后大力推广,夫妻两人为承包方代表和土地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届时作统一变更。在再延长30年承包期过程中让“妇女上册、妇女入本”,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具有长久和深远的意义,将为促进我国妇女事业进步,以及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法治建设研究室)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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