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体系夯实能力 推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2-09-22 01:04:49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崔野韩 闫东哲 字号:【

  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1999年4月23日,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在激励育种创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品种权申请量逐年增加,2021年农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达到7168件,连续五年位居UPOV成员第一,2021年授权3216件。截至2021年底,申请总量达到48884件,授权总量达到19724件,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大国。进入新阶段,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全面总结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成效及不足,不断开拓创新,推进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高质量发展,助力种业振兴。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条例》颁布2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重视和领导下,经过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以及广大育种者共同努力,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从无到有,发展迅猛,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条例》颁布后,农业农村部相继发布《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繁殖材料保藏中心管理办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测试指南》等规章制度,先后发布11批保护名录,将保护范围扩大到191个植物属种,逐步建立起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体系。2015年修改种子法增设新品种保护章节,提高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位阶。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将新品种保护列为知识产权重要类型。2021年通过的新修改种子法,首次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权利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进一步夯实激励种业原始创新的制度基础。

  工作体系不断拓展。农业农村部组建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设立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繁殖材料保藏中心,开展品种权审查、测试、授权和复审工作。首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成立农业植物新品种审查协作中心并挂牌运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均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开展侵权和假冒品种权的行政执法。2014年起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设立知识产权法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体系不断健全。

  支撑体系不断完善。全面升级植物新品种权在线申请和审查办公系统,将品种权申请纳入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平台,实现申请、受理、审查、测试、授权在线处理。构建“品种权公告查询系统”和“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基本实现数字化。参与品种权国际申请平台研发和汉化工作,推动中文在该平台的使用,为“走出去”和“引进来”提供了便利途径。建立了1个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DUS)测试总中心,27个分中心和6个专业测试站,拥有一支能力较强的专业测试队伍。发布了232个植物品种DUS测试指南和23种农作物新品种DNA指纹图谱鉴定技术标准;建成了包含35000多个品种的表型、图像和DNA指纹图谱的品种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审查能力,为品种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保护意识不断增强。通过举办培训、制作宣传材料、举办新品种展示示范、组织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宣传植物新品种保护,逐渐增强全社会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在高校开设品种保护和DUS测试的专业硕士选修课,实现品种保护专业进校园;举办品种保护与DUS测试技术培训班40余期,培训学员数千人次,覆盖种业管理体系、种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人员,提升全社会的品种权保护意识。各级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逐渐意识到新品种保护的重要性,陆续设立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人员负责品种权管理工作。

  维权执法不断强化。推动行政与司法保护相结合,将品种保护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农业农村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合作备忘录。开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动,自2016年以来全国农业行政部门受理各类品种权案件上千件,有力地打击了品种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了品种权人和广大农民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发布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处理的司法解释,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自2018年起连续5年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组织制定并发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范本》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维权实务指南(试行稿)》,为维权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国际合作不断深入。认真履行国际义务,积极开展双多边合作,多次承办UPOV技术工作组会议,多次派员赴国际组织任职,我国专家成功当选UPOV理事会副主席,成功推进中文成为UPOV工作语言,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逐渐增强。主动发挥区域引领作用,组织开展周边国家援外培训,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帮助,不断提升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参与中日韩、RCEP自贸区协定相关条款谈判磋商,中欧等双边地理标志和知识产权磋商对话,维护国家利益,贡献中国智慧。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推动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打好种业翻身仗。2021年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时,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种业知识产权的核心是植物新品种保护,保护植物新品种对鼓励育种原始创新,促进种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植物品种选育耗时长、工作量大,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没有对原始创新的激励,很难培育出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面对植物育种原始创新不足问题,只有建立强有力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才能激发原始创新活力,进而有效保护原始创新品种。

  当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保护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待提升。新修改种子法通过后,现行的部分法规制度体系已经不再适应种业振兴的要求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新形势。维权执法依然难度较大,侵权现象依然易发多发,缺乏专业的维权团队,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还需提升,品种保护“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是支撑体系有待强化。审查、测试、保藏等各个环节标准化、规范化程度不足,尚未建立全流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化建设有待完善,智能化水平有待提升。DUS测试指南等需要不断更新完善,直接用于测试的分子方法有待研究。

  多措并举推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做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要紧扣我国育种创新水平和现代种业发展阶段,突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以“规范审批、严格保护、优质服务、高效转化、科学管理”为总体目标,完善制度,健全体系,培养队伍,提升能力,推动品种保护工作体系和管理服务能力现代化,助力种业振兴,更好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完善法规制度体系。与种子法相衔接,修订《条例》,并对《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植物新品种保护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更好地从制度层面激励原始创新。研究工作举措、制定实施方案,稳步推进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

  夯实技术支撑体系。加快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和专业测试站的建设,健全品种测试机构功能和区域布局,完善官方测试与自主测试。健全测试机构评估考核机制,强化质量控制,提高测试质量水平。加快测试指南和鉴定标准研制,推进信息化建设,搭建信息查询与预警服务平台。

  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增加品种保护审查员数量,健全维权执法、成果转化等人才队伍。加强国内外培训和技术交流,提升人员素质和能力水平。打造一批精通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熟悉国际规则,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及实务技能的高层次人才。对种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及相关人员实施分类培训,开展业务交流。编写通用教材,鼓励涉农院校开设品种保护与DUS相关课程。

  强化行政与司法衔接。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强化品种保护与审定、登记衔接,探索品种权维权打假有效机制,制定发布品种权维权指导性文件,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每年公布典型案例。加强行政与司法保护衔接,建立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探索建立维权执法调查官制度,加强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

  提升管理服务能力。提高品种权审查质量和效率,优化审查流程,健全品种权管理机构和奖励制度,鼓励设置品种权专员,开展政策解读与咨询服务。健全种业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平台,推动品种权实施。规范和促进品种权、育种专利转化运用。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促进信息交流,组织维权救助,引导服务行业加强监管和自律,提高服务能力水平。

  深化国际合作交流。积极跟踪UPOV相关会议,深度参与品种保护国际申请平台建设,提高使用有效性。持续派员在UPOV等国际组织工作,提高我国国际话语权。强化与欧盟等UPOV成员品种保护政策和技术合作交流。帮助东南亚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与UPOV相协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发布国别申请指引,助力种业“走出去”。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

责任编辑: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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