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与对策探索——基于云南寻甸的调研
时间:2022-06-06 01:54:30 来源:农村工作通讯 作者:李晨晨 张渊婕 王健 字号:【

  笔者选取云南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寻甸)进行实地调研,走访了17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访谈经营负责人、当地农户、村集体负责人、乡镇干部等约100余人,对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归纳、分析,以微观案例视角呈现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困境,并提出优化发展的对策探索建议,以期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为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思路借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困境

  用地成本日渐上涨,经营主体种植成本攀升。寻甸地处山区,其土地流转价格根据当地的地理形态分布差异较大,且近年来一直呈上涨趋势。当前寻甸耕地流转价格基本分布为800~1200元/亩/年,位置较好、集中连片的土地流转价格为1500元/亩/年,也不乏像种植草莓等高价值果品的土地流转价格为2000元/亩/年。土地租金的逐年上涨,为当地以大户、合作社为主体的种植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带来较大压力。以调研样点之一的牧草种植主体为例,种植过程中每亩投入约6000元,其中土地成本1200元,占比20%;烤烟种植中,每亩投入成本为2000元,其中土地成本为800元,占比达40%。可以见得目前土地成本已经成为除人工成本之外的第二大成本支出,为当地经营主体带来较大的成本负担。

  经营主体表示,土地流转的定价方式和机制对土地转入方并不友好。当前当地土地流转主要定价方式为固定期限按比例上涨,即流转价格并不是固定不变,而是每年或三至五年中会按照一定比例逐年上涨,这对于不确定性较大的农业经营来说,会负担更多经济压力。如遇病虫害、自然灾害等次生灾害,对农业产出影响较大。同时农产品的价格周期性特征较为明显,种植收益变化较大。但因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经营主体依旧需要支付较高的土地流转租金,如此经营主体只能通过压缩农资投入等其他方法获取利润。尽管如此,依然可能会面临收不抵支的风险。

  非农转移下农业劳动力价格上涨,农业雇工存在“断层”危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非农转移现象加剧,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导致农业用工急缺,随之而来的即农业用工的价格上涨。以当地马铃薯种植主体和中药材种植主体为例,雇佣长期工女工3200元/月,男工3700元/月,技术工种较高的工资能达到4000~6000元/月,临时计件工平均每人每日120~130元,最高能达到170元,已接近甚至超过市区二、三产业雇工价格。即便如此,农业企业中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仍多是本村留守妇女、老人,并未吸引到高质量农民工返乡回流。

  农业雇工的“断层”危机逐渐显现。当前从事农业雇工的农村劳动力多为有着丰富农业生产经验的50岁以上的农民,未来不久将退出农业生产。因农业行业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发展空间狭窄、社会地位不高等原因,使得青年人往往不愿意冒风险进入农业领域,甚至存在“厌农”思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工种多样化、劳作程序精细化、劳动力技术成熟化等特征,更具有多元化、高质量的雇工需求,而农业行业留不住青年人才,这使得需要高素质劳动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未来将面临更大的用工缺口。如何吸引农村青壮年返乡投身农业生产,培育资助拥有农学背景、立志投身农业的青年人接班加入农业行业是现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户自主种植决策与耕地用途管制产生冲突。在现实走访寻甸的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企业或合作社占用基本农田种植经济作物的现象,有的合作社就存在占用基本农田生产牧草的情况。由于地形限制,寻甸山地较多,一些地区并不适合像水稻这类粮食作物的种植。因为种植粮食作物的收益并不高,村民无法从中获得实际收益,尤其是前期投入较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种植决策上往往选用经济收益更好的经济作物代替粮食作物种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前期投资巨大的情况下,对于经济利益的驱逐将远远高于小农户种植,因此他们更愿意选择经济利益高的作物种植。但若片面追求高利润而过度种植经济作物导致粮食生产减少,会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因此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过程中,平衡粮食生产和经济利益尤为重要。尤其是类似寻甸这样的脱贫县,如何巩固经济发展成果、防止返贫复贫是经济工作的重心,但是如何防止耕地“非粮化”、如何在经济利益获取的同时也能保护粮食生产种植环境,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对策探索

  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引导探索建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用地关系。针对目前土地流转价格上涨、定价机制缺乏合理科学指导的问题,应鼓励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用地机制。2021年初颁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为建立农村土地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地方政府可依托土地流转指导机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第三方专业机构介入的农地流转平台。在土地流转价格的确定中,应充分尊重农户与经营主体意愿,探索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用地价格协商机制,保障转出方和转入方的实际利益。价格标准应尊重当地情况,在各级政府、村集体充分调研、统筹安排下,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制定指导价。地方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农地流转公示指导价格;各村(社区)应充分发挥集体农地所有者职责,积极引导以村或组为单位形成区域内农地流转指导价格。

  建立健全农业用工培训体系,培育本地高素质农民。针对农业劳动力不足且质量不高的问题,应建立农业用工培训体系,支持就地培养高素质农民。一是打造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坚持地方主体、立足乡村,突出区域性。面向当地主导特色产业,扎实推进分层分类分模块按周期培训,线上线下培训有机融合,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水平和综合素质。二是统筹用好涉农院校、职教中心、农业科研院所等教育培训机构,引导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等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教育培训工作。三是遵循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和规律,强化实训实践,组织农民学员到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实操演练、观摩交流,在实战环境中提升能力水平。

  采取正向激励措施,改善耕地“非粮化”现象。一是完善种粮补贴发放机制。坚持做到谁种粮,补贴发给谁,避免补贴发给流出方而非种植主体的现象。二是调优产业结构。因地制宜,鼓励一田多用,在适宜的地方推动“稻+N”模式,提高耕地单位面积产出,在保障粮食生产的同时,提升经营主体的种植收益。三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项目投资补助。加大高标准农田和小微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把建设重点优先放在粮食生产区,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四是持续跟踪主体经营产业发展。开展政策宣讲、项目推介、技术指导等延伸服务,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加大粮食产业支持力度,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路径。

  (作者单位:李晨晨,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张渊婕,王健,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蔡薇萍
    
中国农村杂志社| 关于本网| 版权声明| 期刊订阅| 免责条款| 广告招商| 联系我们|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 新闻热线:010-6825188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邮箱:crnewsnet@126.com 技术支持:北京睿思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62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49号 京ICP备14010675号-1

中国农村杂志社唯一官网 版权所有 仿冒必究 转载请注明